经常听到一个声音“保险买点就行,买的是什么?买了多少都不重要”其实不然,如果不能详细了解沟通,保险自然也有买错的是后,因此,期待您的再次联络,真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和您的家人。减少保险买错的概率。
另外,买保险3要素
1选择代理人
一个好的代理人才会根据您的需求和您的需要给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才会给您推荐合适的产品组合,才会达到最好的性价比,一个能力差的代理人这些服务是不能提供的,如果给您推荐的方案不适合或产品不对路,您只能花冤枉钱!
2选条款
目前国内的保险产品条款差别很大,保险产品的条款直接影响客户未来的利益(保障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一个条款优秀的好的产品将伴随您一生,因此条款选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3选公司
人性化产品设计的保险公司和非常注重对代理人进行培养的保险公司更为重要。因为代理人的学习成长都要依托于这家公司,而优秀的产品设计与出于这件公司,所以公司更是客户需要重点了解的。一家注重产品研发和代理人培养的公司,才可以是代理人能够有机会长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
由于这个行业的压力和竞争,使得很多客户不能的到长期专一的代理人的服务,这就难免会造成接手的服务人员不能详细了解客户状况,导致不能专业全面的服务客户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以上几个方面都是我们在进行保险选择时应该特别特别注意的地方。
而购买保障却应该有计划,有策略:首先购买的应该是意外伤害保障,因为意外伤害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往往是最惨痛和致命的。其次应该购买的是疾病保障,因为疾病的开销越来越大,疾病已经是人们不得不计算的成本。所以,及早计划,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因为保险不是有钱就能买,它还需要健康,就像飞机上的降落伞,如果需要的时候没有它,那么也许以后你永远不需要它了。第三要购买的是养老保险,那就是长命百岁还能养尊处优了。第四那就是购买投资型保险,自己手里的资金毕竟有限,交给保险公司,专家理财,大额投资,保本利大,不失为最佳理财方式!
另外,购买保险是人生的财务规划,也是家庭理财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不同的人生阶段,保障的计划也各不相同,要时时调整,使保障最大化,保障更全面!
20多岁的单身贵族,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障缺一不可,意外保障应该10万---20万,疾病保障应该是5万-----10万。一旦风险发生,保险理赔金可以代替年轻的生命照顾年迈的父母,也使花季的生命有价值体现。
30------35岁的三口之家,孩子的教育问题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重要议题,父母是孩子的经济支柱,更是孩子的家和整个世界,所以,父母的保障和孩子的教育金是这个时期的理财计划和保障计划的重点。
40岁以上的成熟家庭,是财力富裕,也是责任最重的人生黄金时期,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儿女要成家立业,这时的中年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经济支柱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孩子的教育金,爱人的生活金,父母的养老金!所以,首先要为家庭支柱计划足够的人身保障,那就是人身价值要至少足够全家十年的生活费。40岁以上也是大病的高发病期,疾病保障不可忽视。也是买疾病保障的最后一个时期。机不可失,保障不可少!
如果50岁以上还没买保障的话,保障计划就大打折扣了,不仅仅是健康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面对这样的高风险人群都设计了较高的门槛,保障计划都很难如愿,且很难保障全面了。人生在世,只不过是短短的几十年,能够挣钱的时间更短,就这样,还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挣到足够的钱,因为灾难和疾病随时都会发生,当疾病和灾难发生的时候,我们所有的梦想和计划都化成了泡影,所以,人生不计划不行!既然一辈子都要买保障,那就是越早买越好,因为越年轻保费越低,保障时间越长,越年老,保费越高,保障时间越短。既然买保险是为了转移风险,那就要抢在风险发生之前购买,因为不知道风险什么时候发生,所以,现在就买!
保险计划应该和家庭理财计划水乳交融,保险既是家庭抵挡风险的铜墙铁壁,更是转移资产和合理避税的最佳方式!是高端客户的融资工具!
“宽限期”是保险法人性化的体现,规定投保人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可以享有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依然存在,也就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旧需要理赔,而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当然,保单效力“中止”与“终止”的概念又有不同。从字面上看,中止就是有复效的可能,的确,在保单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对失效的保单提出复效申请,在办理一系列复效手续后,保单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超过2年以上未缴费者,保险合同将彻底失效,想要延续保障,只能重新投保。
保单完全失效即终止后再重新投保时是很不划算的,一来被保险人年龄上升,很多按投保年龄厘定费率的保险会变得更贵,而若超出了投保年龄的规定,还可能无法再重新享有保障。此外,一些健康类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经过体检后确认保障范围及保费,随着年龄的上升,疾病发生的概率会更高,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很可能被保险公司作为除外责任剔除,或即便纳入保障范围也要收取更多的保费。
因此,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应该做好保单的管理工作,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保证保单的效力。
保单的复效,并不是所有的保户都会接触到,但是对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但是又想继续恢复保单效应的保户来说,保单复效这一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保单复效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内保户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与保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保单的效用就恢复了,保险公司在保单复效后仍然要行使保障被保险人的义务。但是“复效”有那么简单吗?
陈小姐在外国接受过几年教育,因此保险意识比较强烈,回国之后她也打算给家人购买保险以防万一。她听说市场上一些中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险通常有些对客户的优惠,费率不随着年龄增长提高,10万保额下还免体检,于是就为丈夫林先生购买了一份20年期缴的重大疾病保险。但是就在去年年底,林先生的公司外派林先生到外地去,所以陈小姐举家南迁,忙着适应新环境的两人忘了告知保险公司,于是延误了缴费时间。直到今年年初整理房间的时候陈小姐才发现抽屉里的那份保单。保险业务员告诉她,她的保单已经逾期60天没缴费,保单自动失效了。
陈小姐这下着急了,失效?难道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退保吗?业务员告诉陈小姐,还有最后一个方法,就是2年内申请保单复效。可是陈小姐在办理复效时才知道,原来,保险公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工作情况有所变动,那么申请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对风险等级和费率做一个重新核定,也就是说林先生要重新体检才能办理复效手续。
于是林先生好不容易抽出时间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体检,但结果却不容乐观,有部分指标是超标,保险公司对陈小姐说因为身体状况变差了,所以如果要复效,每年就要多收600元的保费。另外,还要补交所欠缴保费和复效利息。复效利息从保单交费对应日算起,按天计算。陈小姐一算,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多花了那么多的冤枉钱,实在是后悔啊。
保单复效后,林先生因为工作压力太大,致胃出血而住院治疗了一个星期。陈小姐想起这份保险有一个附加险是住院医疗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事情再次出乎陈小姐的意料,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林先生住院时还在复效的90天观察期内,不在理赔范围。陈小姐这才明白,原来复效仅针对长期险,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1年的短期险,不存在复效问题。所以,陈小姐之前办理了保单复效,相当于是附加的住院医疗险重新投保了,要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疾病,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赔偿责任了。
北京平安保险表示要使一份保单复效,需要花费很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了不给自己增添额外的烦恼,各位投保人一定要给自己做个备忘,按时缴费,一旦有出现搬家或联系方式变更的情况,也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insurance)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定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实施和管理的保险。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因为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它带有强制性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因此,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商业保险的补充就非常必要。
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买多买少),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和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保险分红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
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始终应高于当时的平均银行利率。传统的储蓄性险种,常常以固定相对较高的预定利率确保客户的保障与收益,而分红保险则以相对较低的预定利率和较高水平的分红来确定客户的保障与收益。尽管分红不确定,但只要保险公司在盈利,那么对公众来说,他购买分红保险的特点最大的获利水平始终将高于当时的利率水平。对那些中等或以上收入的客户,这应该是分红险最大的魅力。
分红保单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费差益,即公司实际的费用率低于预计的费用率,产生的费用赢余;二是死差益,即因公司实际承保的风险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程度而产生的赢余;三是利差益,即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保单的预定利率,产生的投资利润。国际经验表明,虽然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于“三差”,但实际上死差益和费差益占的比重非常小,因为在一个历史悠久、经营完善的保险公司,精算水平较高,不会在核保、费用方面产生较大的误差,因此一般分红保单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
分红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特点一,保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特点二,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特点三,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具有不确定性。
分红险能为投保人提供多重保障,体现了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它具有年年分红及复利累积等特点,可以有效地抵御通胀的影响;它比万能险、投连险等更简单易懂,分红易于沟通,方便投保人理解和购买;除了常规的年度分红外,分红险还可有特殊分红,将分红业务实现的超额投资盈余及时回馈,综合收益率较高。
一般情况下,分红险在保证固定保额满期返还的基础上,集中庞大保险资金,由机构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保单保值增值。对保险公司来说,分红险能很好地体现专家理财带来的规模效应。独立账户运作、资金集中管理、投资渠道畅通、优化投资组合以及投资信息灵通,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投保人的利益。
一,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
a,年收入2-4万,事业刚起步,要孝敬父母和规划未来,有计划的生活为自己创造一个圆满的人生。运用保险低保费高保障,转移有可能发生的人身风险,保障收入和资产的安全。建议制定月存计划买分红类的保险组合,选择缴费期长(20,30年交费)的终身寿险为主险,这样附加险就可以保的时间长。(因为附加险的交费期都是随主险交费期的,而附加险都是低保费高保障的,意外,重疾,住院等。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高且保险期为一年的保障性险种,续保期限也就是是缴费期限。)
b,年收入在5万以上,可以选择万能型,投资型的保险组合。现在的非传统险,具有传统保险的保障功能意外,还具有较灵活的投资功能,养老功能。希望保障更全面的还可以附加津贴型,不要发票报销的住院保险。
二,三口之家
a,工薪族,家庭总收入5-6万,首先考虑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主要收入来源者,职业风险较高者,选择交费期长的低保费高保障,以分红型终身寿险附加定期消费型的保障较全面的保险组合,保障全面的组合基本上是有险就能赔。其次,考虑爱人,(女同志一般较高寿,建议考虑意外,重疾兼养老的保险组合)孩子首先考虑意外,住院类团险或卡式保险,有条件为他储蓄再考虑教育保险,返还快的分红险。
b,中高收入家庭,年收入8万以上,建议选择万能型或投资型的保险组合,(也可以选择分红型)总之,家庭的年缴保费是年收入的15%左右,不超过20%。个人的寿险保额是本人年收入的5-10倍。保险组合一般是主险(寿险)+附加险(意外,意外医疗,重疾,住院医疗等(有费用型,津贴型)孩子的保险建议考虑定额返还的分红型主险再附加意外,住院,重疾和教育或少儿万能险,少儿投连险。
c,富贵族家庭,年收入50万以上,在中高家庭的保障基础上再增加高额保障以及高档的住院医疗保险。建议增加快速返还的财富型保险,此类保险可以积累财富,合理避税,资产保全。万一生意急需现金还可以利用保单贷款来缓资金短缺的解燃眉之急。
三,根据自己的保障现状和缴费能力选择主,附险的搭配。
1,主险,一般是可以单独买的寿险(以身故为给付的)有定期(消费型和返还型),终身(返还型)。
2,附加险是不可以单独买的,必须附加于主险,随主险交费期而生效。(例如: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附加住院费用,附加住院安心,附加定期寿险等),附加险的份额有一定比例的投保规则。
3,一般保障功能全面的的保险组合是:寿险+附加重疾+附加意外伤害+附加意外医疗+附加住院费用
因此,一份好的保险计划是和业务员共同讨论制定的,也就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大部分乙肝患者是完全没有症状的,平时工作生活也跟普通人没有区别,然而,在肝硬化和肝癌患者中,因乙肝引起的占到了60-80%,所以乙肝的健康风险不可忽视。
得了乙肝该怎么办?除了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观察身体情况,还要做的就是抓住当下把保障做足。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人数多达一个亿的乙肝群体,应该怎么买保险?
一、明确自己的病情
想要知道自己能不能投保、该怎样投保,第一步就是明确自己的病情。
乙肝其实是一个泛称,具体要分为病毒携带与乙型肝炎两种情况。
一般针对乙肝有两个检查项目,一是乙肝五项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即通常所说的“乙肝两对半”检查;二是肝功能五项检查。
如果是大三阳或小三阳,再检查肝功能五项,检查结果正常,维持至少半年以上,没有出现肝炎症状和相关体征,就称为乙肝病毒携带;
如果大小三阳合并出现肝功能异常、肝炎症状和相关体征,那么就是乙型肝炎。
乙肝具体情况不同,未来的健康风险就不同。具体的乙肝病情会直接影响到核保结果,所以在投保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病情,以免健康告知有误,影响未来的理赔。
二、根据自身病情,争取最优核保结果
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产品对乙肝的核保结果各有不同,总的来说会有标体承保、加费、除外承保、延期及拒保等五种情况。
所以,乙肝群体可以尝试多家投保,争取最有利的核保结论,能标体承保最好,加费、除外也是相对理想的结果。
1、投保意外险
意外险与健康状况无关,都可以正常购买。
2、投保寿险
寿险对乙肝的限制较宽松,乙肝病毒携带一般不会影响投保,部分产品会拒保乙型肝炎患者。
例如瑞泰瑞和定期寿险,其健康告知只问询了肝硬化,所以大小三阳、肝炎都是可以投的。
3、投保重疾险
大部分重疾险只允许肝炎病毒携带者投保,肝炎患者大多会直接拒保。
肝炎病毒携带者,小三阳一般是有机会加费甚至标体承保的,但大三阳会更严格一些,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不同,有的会拒保,有的加费幅度会更大一些。
目前对乙肝人群较友好的重疾险,典型的有弘康人寿的哆啦A保和健康一生A+B,肝功能正常的大小三阳乙肝携带者都可以加费承保,加费幅度根据不同年龄和保费来定。这两款产品本身价格较低,对于乙肝群体来说,加费能买到也是值得的。
4、 投保医疗险
医疗险的核保比重疾险更严格。一般来说,即便只是乙肝病毒携带,绝大多数医疗险也都不予承保。
个别医疗险会比较宽容,只限制肝炎患者投保,病毒携带可以除外责任承保,不保乙肝及其相关的疾病。比如平安e生保,对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核保结果就是除外乙型肝炎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引起的治疗,保费不变。
三、优先关注重疾险与医疗险
大病是乙肝群体的头号风险,重疾险与医疗险对乙肝的核保也相对严格,乙肝人士需要重点关注。
至于投保的顺序,考虑到很多人身险的健康告知会询问到其他保险公司的异常核保记录,尤其是线下保险,所以保守起见,可以按照“寿险-重疾险-医疗险”的顺序来投保,这是因为寿险对乙肝的核保最宽松,而意外险与健康情况无关。
总的来说,虽然乙肝群体重疾险和医疗险选择不多,但也不是无法购买,可以在有限的选择范围内选择。
对于出国的人来说,购买保险是否可得到保障,出门在外该购买什么类型的保险呢?
想出国要投保专门的意外保险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类保险,大部分只针对境内责任,对于将要出国的人来说,要投保专门的境外保险。
保险公司对国内的医疗、教育等机构更为了解,各种保险开出的理赔额度也是根据普遍的消费水平来测算,在国外的治疗机构并不适用,这也是不能通用的一大原因。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出国后如果发生了相关事故,在国内购买的相关寿险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会比较麻烦一些。治疗或住院等项目必须在国内的医院进行,并出具相关证明才能纳入承保范围。
无论是出国留学、旅游、务工或是探亲访友,购买保险都是一种安全保障。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购买保险,是获得签证的敲门砖和必备条件。而不同国家、不同出国目的所需要购买的保险种类都各不相同,需求最大也最实用的险种是医疗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留学
美国:必须购买基本健康保险
美国对留学生买保险带有强制性,如果不买“基本健康保险”就不能注册入学。基本健康保险通常包括严重疾病的就诊费(或一定比例的就诊费)、住院费和手术费。在入学注册时,保险费已经涵盖在学校所收取的学费和生活费之中,也就是说留学生入学时就自动购买了医疗保险。但要注意的是,入学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有一定的范围和额度,在此之外的医疗费用就需自己承担,因此,可根据自身情况,再考虑选择一种商业保险。
英国:可持医疗卡免费就诊
英国不强制要求留学生购买保险,也就是说不购买保险并不影响申请大学或签证的办理。英国的国民福利之一是免费的医疗服务,留学生、学生家属或赴英工作人员如果在英国居住或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就可以免费享受国家健康体系的服务。
专家建议留学生到达学校后,可先办理一份6个月的短期保险,并尽快到学校的健康中心注册一个医疗卡。6个月后可凭卡就医,看病和处方是免费的,药钱则需自己支付。如果生病住院,包括大型手术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全部都是免费,医院每天还会免费提供三餐和两次茶点。
日本:外国学生有医疗补助
持留学资格的人都可以享受医疗费补助制度,但这是以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为前提条件的。按照日本有关规定,到日本留学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必须依法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外国留学生到日本后,可带上“外国人登记证明书”,到所属区•市役所的国民健康保险科申请加入保险,居留期间为1年持留学资格的人马上就可加入。对持“就学”资格的学生,会被要求提供“记有居留期间的在学证明书”。
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后,向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的外国留学生医疗费补助提出登记,才可在实行健康保险的医院或诊疗所所付的治疗费中,获得保险诊疗范围内80%医疗费的追加补助。
此外,与留学英国不同的是,该制度仅以具备“留学”资格的留学生本人为对象,其家属、子女无权享受医疗费补助。因此,建议去日本留学的学生购买为期一年的包含医疗、紧急救援和财产保障的留学保险。
特别提示
不管是欧美还是日本,牙齿和眼睛(法国除外)都不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列,在国外,这两科的治疗费又很昂贵。因此,建议学生在出国前事先做好牙科治疗,多配几副眼镜。
如果在外留学时间较长,医疗保险和健康险优先选择在留学国家购买,优先购买留学国家强制或推荐的保险项目。国外各大学通常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费通常比市场价格低,在这里买保险不仅符合国外的限制要求,同时理赔也很便捷。至于为个人财产、车辆等上保险,可根据各自的需求选择险项。
如果在国内买保险,一定要选择在留学目的地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络较为完善的公司。特别提醒的是,意外险要选择出国前在国内购买,它的好处是留学生从乘坐班机那一刻起,就已经处于保险公司的服务范围。
旅游
如果是跟团出游,则由旅行社代为购买保险,一般保险已经包含在团费中;如果选择自由行,则需要自行购买保险。通常来说,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国际紧急救援险、财物损失险。但在具体购买前,消费者还应注意以下3点:
1、了解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
以欧盟为例,从2004年6月开始,去欧盟各国,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成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前提,所谓申根签证,是指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有效,无需另外申请签证。另外,有些国家对投保金额也有一定的要求,如德国规定,保额最低不得低于3万欧元。
2、要量体裁衣
旅游保险的价格主要是根据出境天数、保障范围额度以及旅行目的地国家消费标准3大因素制定,因此,购买的险种,只要能够满足自己的风险保障需求即可,并非越高越好,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量体裁衣。
3、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区别较小,因此对消费者来说,首先要考虑的是保险公司的实力、机构和品牌优势。一般来说,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在国外有良好合作伙伴的公司应该成为首选。
探亲
出国探亲访友时,根据不同国家、出国时间长短和个人的身体情况,可考虑是否购买保险及何种保险品种。除以上因素外,不同国家签证政策的差异,也是影响保险购买意愿及品种的因素。
如欧盟所属国家在签证时,必须购买价值不少于3万欧元的签证保险。前往美国探亲的家属在申办家属签证时,在美国的申请人为其办理好健康保险的证明文件也会对其申请签证提供帮助。去加拿大探亲时可购买临时保险等。
因此,出国探亲前认真做好准备,如欲购买保险也可请在国外的亲属进行权益、价格等方面的比较,在保证权益最大化时,节省金钱和时间。
务工
去国外务工者,在出国前一定要求雇主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险。如果还需购买其他保险,可根据目的地国家的具体情况选择险种。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出境工作的保险产品,除了必需的人身意外险外,还有境外医疗、紧急搜救、第三者责任险等。
投保人寿保险可享受十项权利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九、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依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您可填写《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险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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