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号基金成立尚待时日

2020-11-13
保险理念知识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对于划归证监会监管的基金公司是否属于‘证券经营机构’的范围,应该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欣表示。

如果按照“证券经营机构”的界定标准,基金公司便是《保险法》明确禁止投资的行业。因此保险公司如果成立基金公司,必须等待《保险法》的修改。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表示,二次修改的《保险法》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即便不把基金公司划归至“证券经营机构”,而是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依据,使保险公司获得设立基金公司的许可,也需要保监会在得到国务院的许可后,通过制定相关文件的方式来明确有关的具体问题。但据记者的了解,保监会法规部日前并没有着手此类文件的起草。

中国人寿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曹伟清表示,目前公司还没有成立基金公司的计划,如果政策允许,公司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去年汉唐证券由于不规范运作造成巨额亏损,致使中国人保股份公司在汉唐证券的账户上面值3.565亿元人民币的国债和5685万元人民币现金至今不能被归还。由于汉唐证券持有汉唐澳银基金40%的股份,因此有人提出中国人保若能以一部分在汉唐证券的债权,换回汉唐证券在汉唐澳银基金的股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财务损失。这也是媒体推测保险公司会首先采用收购方式成立保险号基金公司的主要原因。

但中国人保董事会秘书局工作人员4月14日对记者表示,不知道公司是否会以债转股方式收购汉唐澳银基金的事情。“我们当然希望采取一切可能手段来追讨债券。”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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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承保违规 保险合同依然成立


1996年4月11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的动员下,张先生同意购买80万元终身寿险。张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996年5月7日,张先生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8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的,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承保,张先生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作出拒赔决定。刘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张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刘女士则认为,张先生填具投保单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张先生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张先生,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间保险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收保险费。刘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结案。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张先生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合同法的原理看,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张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张先生时,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单上写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从投保单上述约定看出,保险公司的承诺期最多为5天。而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之日到被保险人张先生意外死亡之日已有近1个月,保险公司在承诺期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相反,保险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根据上述事实,从法律上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

(二)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是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用来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部掌握。这些规定并没有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告知投保人,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不具约束力。只有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已写在保险合同中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这些规定对投保人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须经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张先生。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启示

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通过保险代理人即营销员推销,投保人同意投保后,由营销员收取保险费。但根据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有关规定,营销员无权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签发,由保险公司决定。保险公司根据业务操作规定,必须审查投保人的申请,为控制风险,对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还要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才决定是否承保。这样,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的时间到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时间,这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一段被保险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空白时间段,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应从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消除盲点。此外,保险公司对内要加强管理,教育员工及其代理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对外不能轻率以违反业务操作规定等理由拒赔。

保险知识汇总,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成立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今天在北京宣布成立。该研究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据介绍,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的宗旨是,围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其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开展学术研究,聚贤、纳言、立说、献策,为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王东进被推选为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成立大会上指出,医疗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成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医疗保险工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他希望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团结和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构建学术研究的平台,为政府部门决策建言献策,共同推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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