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新《保险法》实施后买保险要注意什么呢?

2020-11-12
保险法基础知识

注一:新《保险法》有哪些新变化?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关注下月实施的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实施将带来什么·保险换代新品涨价消费者哄抢旧产品·黄金周来临如何购买旅游意外险?·出境旅游购买保险保额并非越高越好·十一长假再忙也别忘买保险

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病史,投保人可不说

未作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财产转让后,保险合同仍有效

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拖延理赔将减少 M.bX010.Com

关注二:不可抗辩条款从什么时候起算?

在新法中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对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的“2年”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杨华柏表示,原则上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销售的保险产品适用于这一规定。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关注三:哪些保险产品停售?

由于受新《保险法》影响,保险公司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均将面临全面升级。记者从太平洋寿险了解到,该公司已将所有在售180多个产品均列入升级调整范围,而中国人寿两康重大疾病保险等60多款产品也将于9月底前停售。此外,泰康人寿在今年8月份就停售了旗下8种重疾险和分红险的销售;信诚人寿也停售数款产品。

这实际上是老产品的升级换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周多光告诉记者,“以升级后康定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保障范围扩大。增加了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保障程度,由原来的2倍赔付提高到3倍,保险责任也有所扩大,即由原来的10种大病扩大至20种。但价格约有10%-15%的提高。”

关注四:保险产品在新《保险法》实施后真会涨价吗?

随着新《保险法》即将生效,保险新产品即将涨价的传言满天飞。不少消费者急于赶在旧产品停售之前搭上末班车,但是专家提醒消费者,保险按需购买最重要。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法》修改后新增了一些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而该类条款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直接影响了成本。所以此次涨价主要集中在人身险产品上。关注五: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保监会人士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

关注六:“十一”后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新《保险法》带来的改变正全面影响着国内保险市场。“十一”后消费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银行代理渠道投保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险时,又多了一道程序。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许多百姓会有这样的疑问:买保险究竟该选哪家公司比较好?哪些产品才是最适合我的?还有一些专业术语,像有效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分红率……这些频频出现在保险条款中,对普通老百姓来讲简直和天书无异。如何读懂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天书保单”呢?本期我们请来的是中国人寿山西省汾阳支公司的两位高手来为您答疑解惑。

投保前应层层把关

2001年加盟中国人寿山西省汾阳支公司,连续5年获销售精英奖,2004年获总公司一级精英奖;2004年至2007年连续3年获优秀主管荣誉奖并参加了省公司“丽江”高峰会。自2003年至今,荣获省公司精英俱乐部高级会员称号,现任中国人寿汾阳支公司营销八分部经理。

客户观点:我是汾阳市区的一位服装个体户,从事个体经营已经十几年了,也积累了一点资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年龄增长,儿女们的负担也挺重的,我想为自己和爱人买些保险,以备将来年老用。我想了解一下在买保险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首先,很高兴您能有这么高的保险意识。也感谢您能在自己的事业辉煌时期为自己及家人获取一份既科学又全面的保险保障。人的一生既丰富多彩,也瑰丽多变。在风雨来临之际早早地为自己撑起一把绿色的大伞,也是您明智的选择。

依照您现在的状况,如果想投保,首先是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如今,在社会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纷纷雄起。如中外合资、国内合资、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之中,您首先需了解所要投保的这家公司的资历、实力、占市场份额、市场信息反馈等等情况。如果觉得很麻烦,那就用一个比较省心也安全的方法,在本地市场上,选择公司实力最大、口碑最好、资历最久的。

其次,应该选择的是一位专业的保险代理人。一名出色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保险代理人,不仅会给您以及您的家庭设计一份合理科学的保险计划书,也会让您在以后的生活及工作中避免很多关于财务保险上的麻烦。因为他既是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保险代理人,也是一名出色的理财规划师。在前两项选择好之后,您就可以把您以前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以及以后的一切生活、工作规划告诉您的代理人。

接着是最关键的一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当然,第一,要认识自己的需求,决定适当的保险种类。比如家人的生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养老金费用等等都是未来可能的需求。第二,要了解自己的需要,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过高会造成投保人的负担,保险金额过低又会导致保障的不足,惟有了解自己的需要,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才是最佳的选择。第三,就是要衡量自己的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费。各种险种都有它不同的保障功能,保险费的高低也各有不同,应该衡量自己的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费预算,才能得到一份既全面又合理的保障。这三个方面都做到之后,那您就可以放心地投保了。

不过,还有两点需要提醒:一是一旦确定了需要购买保险,认真仔细考虑之后,就应立即购买,尤其是一些健康险之类的险种,现在各家保险公司都在降低投保年龄及体检年龄,来避免风险的扩大化;二是在投保前必须要了解保障范围、保险条款、除外责任,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日后保险理赔时产生纠纷。

最后,即使投保了,也别忘了每年要缴续期保费及对保单定期检查。

总而言之,生活保险化,保险生活化,投保前要层层把关,让合理科学的保险保障伴随您美满一生。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贯彻实施新《社会保险法》


6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召开“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姜平副市长出席会议。会议就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坚持三条原则,一是《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涉及参保人待遇的,要调整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二是涉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完善的,要按照国家部署一项一项细化落实。三是《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的,加强调查研究,待办法出台时抓紧贯彻。

本次市政府共下发9个文件,分别对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要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要精心组织、稳慎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当前要重点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同时完善本市相关政策,推进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保险知识,新《保险法》十一实施带来保险产品的涨价


新保险法10月1号即将实施,为适应新法规要求,近期多家保险公司集中停售旗下保险产品,准备调整升级,“十一”之后重新面市。

从泰康、中意、新华、太平等公司已经停售或者计划暂停销售的保险产品看,暂停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重大疾病险和分红险。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方面有较大修订,如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等。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7月初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从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其实保险产品更新换代是正常的市场现象。

部分公司表示,新保险产品上市后,价格上涨幅度大概会达10%-20%。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多处体现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保险产品可能会普遍涨价。但是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按自己的切实需求选择保险产品,不宜盲目抢购。相关人士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还是应该从疾病、意外、养老、子女教育以及理财规划等方面来考虑。“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仍然应该是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最根本的准则。

保险知识,为孩子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不管是在展业过程中碰到的,还是在线上咨询遇到的,给孩子购买保险的父母多数都倾向于分红险,即为孩子准备教育、婚嫁和健康保障。无可非议,初衷都是好的,但怎样为孩子选择适合的险种相信大都数父母都不是很清楚。在此,分享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父母是孩子最大的保障。在孩子未成年时,衣食住行样样都离不开我们。所以,在为孩子购买保险之前有个问题必须要考虑:作为父母,我们自己的保障有没有?如果没有,万一有一天我们不得已离开了,孩子后期的生活费用、学习费用是否有保证?谁来为他交未交完的保险费?

当然,有的人就是愿意给孩子买,那也没关系。但请在为孩子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附加豁免定期寿险,真有那么一天,最起码剩下的保费有保险公司替我们交,而不会给孩子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

基础保障先行。少儿医保和农保作国家提供的福利,具有保费低,保障广的优点。在此基础上,用商业保险作补充,将保障体系进行完善。

商业保险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意外,是最容易发生和最难控制的。孩子活泼好动,又具有探索精神,该动的不该动的没有他不敢动的,由此产生的意外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重疾:因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两大因素造成人们得重疾的概率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年轻化。高昂的医疗费用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孩子因年龄小,保费低且容易通过审核,相对于父母占了不少优势。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做父母最大的心愿:孩子的教育问题无疑是家庭的重中之重。九年制义务教育减轻了父母不少的压力,但要孩子学业有成,还是需要经济作后盾。教育储备如同爬坡一样,准备的时间越长我们的压力也就越小;同时还得保证这笔资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所以从小为孩子购买一份教育保险也是势在必行的。

在我看来,做到以上几点,孩子的保障基本也就全面了。

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有哪些区别?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讲,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财产转让理赔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 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内容——相关链接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新保险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买保险要注意什么?承保范围需看清_保险知识


买保险,看清承保范围很重要。比如你买的家财险,是不是承保你家里的字画、古玩等?你买的旅游保险,是不是对意外伤害有医疗费补偿?你买的健康险,是否有除外责任?有时候,我们是否能享受到较充分的保障,不在于保险总额的多少,而在于我们是否买对了保险产品。

事实上,让我们感到郁闷的是,往往你需要的,却是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的。比如,早些年自行车失窃严重,于是人们迫切需要投保自行车失窃险,当然,没有一家公司会设计这样的产品。因为保险是通过赔付概率的控制来分散风险的。如果发生损失的概率很高,对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实在太大了。为了应对风险,避免经营亏损,保险公司必须提高保费。可保费太高,人们又不愿意购买。

一般来说,人们迫切需要的保障往往是发生损失概率比较大的,这恰好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产生了矛盾。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人们通过购买产品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经营目的的,它们要么设计出能降低发生概率的产品来控制风险,要么,在相关产品中对概率较高的项目予以“责任除外”。

比如,保险公司会用盗窃险来取代自行车失窃险,因为盗窃险投保人群更广,灾害发生的概率更低;而对于健康险,则会要求投保人进行年度体检,保险公司会将他们已经发生病灶的部位予以责任除外。这些,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必要的,否则它无法维持自身的营运,更妄论为保户提供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但对投保人而言,则需要在选择相关产品时,看清产品的保障范围。同样的家财险,有的连带对古玩、字画等进行保障,有的没有;同样的健康险,有的有责任除外,有的没有。看清楚到底保什么、不保什么,再决定买还是不买。这样,你的钱才花得不冤。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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