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新《保险法》十一实施带来保险产品的涨价

2020-09-30
保险法的知识

新保险法10月1号即将实施,为适应新法规要求,近期多家保险公司集中停售旗下保险产品,准备调整升级,“十一”之后重新面市。

从泰康、中意、新华、太平等公司已经停售或者计划暂停销售的保险产品看,暂停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重大疾病险和分红险。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方面有较大修订,如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等。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7月初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从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其实保险产品更新换代是正常的市场现象。

部分公司表示,新保险产品上市后,价格上涨幅度大概会达10%-20%。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多处体现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保险产品可能会普遍涨价。但是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按自己的切实需求选择保险产品,不宜盲目抢购。相关人士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还是应该从疾病、意外、养老、子女教育以及理财规划等方面来考虑。“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仍然应该是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最根本的准则。bX010.cOM

延伸阅读

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保险知识,新《保险法》实施后买保险要注意什么呢?


注一:新《保险法》有哪些新变化?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关注下月实施的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实施将带来什么·保险换代新品涨价消费者哄抢旧产品·黄金周来临如何购买旅游意外险?·出境旅游购买保险保额并非越高越好·十一长假再忙也别忘买保险

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病史,投保人可不说

未作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财产转让后,保险合同仍有效

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拖延理赔将减少 

关注二:不可抗辩条款从什么时候起算?

在新法中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对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的“2年”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杨华柏表示,原则上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销售的保险产品适用于这一规定。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关注三:哪些保险产品停售?

由于受新《保险法》影响,保险公司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均将面临全面升级。记者从太平洋寿险了解到,该公司已将所有在售180多个产品均列入升级调整范围,而中国人寿两康重大疾病保险等60多款产品也将于9月底前停售。此外,泰康人寿在今年8月份就停售了旗下8种重疾险和分红险的销售;信诚人寿也停售数款产品。

这实际上是老产品的升级换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周多光告诉记者,“以升级后康定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保障范围扩大。增加了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保障程度,由原来的2倍赔付提高到3倍,保险责任也有所扩大,即由原来的10种大病扩大至20种。但价格约有10%-15%的提高。”

关注四:保险产品在新《保险法》实施后真会涨价吗?

随着新《保险法》即将生效,保险新产品即将涨价的传言满天飞。不少消费者急于赶在旧产品停售之前搭上末班车,但是专家提醒消费者,保险按需购买最重要。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法》修改后新增了一些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而该类条款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直接影响了成本。所以此次涨价主要集中在人身险产品上。关注五: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保监会人士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

关注六:“十一”后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新《保险法》带来的改变正全面影响着国内保险市场。“十一”后消费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银行代理渠道投保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险时,又多了一道程序。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之所以我国我的保险业发展的这么顺利,保险法起着重大的作用。如今,仍有很多人对保险法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保险法的内容有哪些,本文将详细概述。

保险法的内容: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保险法的内容: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的内容: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新保险法实施完善保险人利益 如何投保呢?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在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着重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新保险法实施让被保险人利益更完善,新保险法实施购买保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新保险法实施 被保险人利益更完善

新《保险法》在保留了旧《保险法》关于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认定规定额同时,又在第三十一条中又增加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还在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如何指定受益人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其单位中的劳动者购买人身保险时,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范围内指定受益人,并且要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这一规定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同意其指定非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受到损害时,由于受益人与劳动者不是近亲属关系,即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但很难保证这些保险金会及时补偿劳动者本人所遭受的损害,这样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容易诱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近亲属的受益人非法串通,共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害时但得不到实际性赔偿的事情发生。这样的规定既与国际上的保险立法接轨,同时也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实施,市民不仅可以在投保寿险产品时受益,投保车险等财险产品也一样可以享受到新保险法带来的“实惠”。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新保险法针对车险理赔难的现状规定了车险理赔时限,而且明确了车辆转让后依然可以获赔等问题。

一般来说,一旦驾车出险想理赔,车主都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而且往往因为资料不全而要多次补交材料。虽然不少保险公司也开始承诺小额损失快速理赔,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赔难依然是困扰广大车主的一个难题。

新保险法实施后 如何买好保险?消费者在知晓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投保指引:仔细阅读条款。以往,消费者在投保环节常常不能看到正式保险条款。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单附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应当充分行使该权利:仔细阅读所附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

保全指引:及时通知变更。为了更好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以外,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索赔指引:关注理赔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按照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为确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获得保险赔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单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有哪些区别?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讲,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财产转让理赔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 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内容——相关链接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新保险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商业保险法——《保险法》的延伸


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标准,在商业保险业界是重要的材料文件。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市民的理解等各个方面也有所帮助。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商业保险,就其制度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和管理,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保险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言,法律需要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保障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2000年1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10章119条内容的法规,是《保险法》实施之后对我国保险管理影响最大的重要法规。

规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独立性,为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依据。《规定》第3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纯法人化和纯商业性,是《保险法》所没有的。

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所必需的资本金额度,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规定》第13条指出,保险公司以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3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千万元。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这进一步表明保监会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态度,即:要设机构首先要有充足的资金,能保证偿付,有能力开拓业务;同时也给了保险公司充分的扩张余地,只要有实力,就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了保险人的稳健经营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相对应,《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按比例而不是以定额标准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而且,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也作出了严肃处理的规定,直至由保监会实行接管。这些规定都表明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应该说,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这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实施的重要性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举办了“深入贯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培训班”。来自各保险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以及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代表共计268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13年6月8日开始施行。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

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实践中,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为了帮助各保险公司深刻理解、领会《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立法精神,中保协专门组织了此次专题培训,邀请行业内的保险法资深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法官和对保险案件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及外经贸大学著名保险法教授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授课,围绕当前在《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适用中所突显的问题,就诉讼实务中的难点和疑点对具体案例展开分析,拓宽了行业从业人员的视角,也使其对《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理论和操作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小贴士: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而且规定了方式和标准。

新保险法相比旧保险法有哪些重要改变


2009年2月28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保险法。新保险法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台的?新保险法出台后相比较旧保险法,主要有哪些重要改变呢?

新保险法出台背景

自1995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后,十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业的内外环境均经历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由于保险公司亦是商业组织,盈利乃其基本目标,而目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在商业上难以延续。同时,随着保险市场深入发展,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逐渐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对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越来越力不从心,有必要增强其监管职能。更最重要的是,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本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所以,以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为契机,汲取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新保险法应运而生。

新保险法的重要改动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项利好政策倒向消费者。经过这次修订,新保险法在整体上主要体现了加强监管、提高准入资质、拓宽资金利用渠道、扩大业务范围的原则和思路。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新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将更加符合国际标准,那些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将被限制在门槛之外,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更上一个台阶。随着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领域,保险业的投资活动会频繁增加,其力度也会随之加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一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同时,由于保监会职能增加,对于保险公司的各种监管将会比目前频繁、复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殊情况也能获赔。旧《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金,这对被保险人很不公平。而新《保险法》则对此类事件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钱。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而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核保理赔可告别“真空期”。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变更,车主办理完变更手续,但保险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随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而新《保险法》实施后,取消了“理赔真空期”,就不会拒赔了。是否赔钱赔多少30天内必须核定。目前关于出险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但新《保险法》实施后规定,30天内必须作出理赔核定。新保险法——相关资讯新保险法将实施 车险保户最受益

以100万新车购置价投保和续保的车辆,出险理赔时却要折旧。这一法规在10月1日即将执行的新《保险法》中有了新的版本。据悉,假设折旧后只能按照60万的实际车价赔付,保险公司必须退还保户另40万保额对应的保费。业内分析认为,此举对主营车险的险企影响较大,意味着公司承保利润可能“雪上加霜”。商报记者昨日从上海保监局获悉,虽然财险市场扭亏为盈,上半年车险业务仍延续亏损势头,承保利润率为-11.46%。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部分企业“关停并转”的行为可能会增加。记者昨天从全市案件受理量最大的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目前已出现部分企业因担心社保法实施后提高用工成本“关停并转”而产生劳动纠纷的端倪。预计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增加,甚至暴增。

5月创今年受理量之最

记者了解到,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年来位列全市之冠,去年占全市总量约1/5.5。但今年,这个比重已上升至1/5。“今年以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高位增长态势,办案形势严峻。”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说,以往年案件并不高发的5月为例,该院受理案件就达1003件,环比增24%,更创下今年月受理量之最。

同时,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浦东全区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609件,同比增加33.9%。其中,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案件4644件,同比增长了40%,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案件1965件,也同比增长了21.2%。另一方面,这5个月来,该院共办结案件4561件,同比增加46%,专职仲裁院人均月办案近40件。

集体案件逐月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劳动争议中不乏集体案件。“春节以来,集体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就呈逐月上升的势头。”上述负责人说。

以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例,5月份,10人以上的集体案件有12起,涉案人数达389人。个人主要诉求依旧集中在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综保缴纳等问题。

不过,据分析,不少集体案件都由于企业“关、停、并、转、迁”引发的。“7月1日就要实行《社会保险法》了。部分企业预感到用工成本由此会上升,就加速了""关停并转"",由此带出了一些纠纷。”他说。

下半年案件或再激增

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预计,随着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部分企业就将直接面临用工调整和适应,企业“关、停、并、转、迁”行为可能会大大增加,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劳动纠纷。因此,预判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会持续增加,甚至暴增。如果算上各街镇的劳动仲裁员,浦东全年受处案件可能会达到1.5万件。

记者了解到,为平稳应对这一时期,沪上各劳动仲裁院已做好准备。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实施 参保人员需知晓


近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正式出炉,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此“若干规定”是对《社会保险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责任等30个条款。

缴费不足15年可书面申请停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若干规定”则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可累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全部继承

“若干规定”中还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各单位分别缴纳工伤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可职工如果同时在多个工作单位就职,该由谁来缴纳工伤保险呢?“若干规定”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领失业金期间职业培训可领补贴

“若干规定”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9834.html

上一篇:购买重疾险有窍门

下一篇:保险知识,投保如何“亡羊补牢“ 教您一招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