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经营方式有哪些不同

2020-11-12
人身保险知识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BX010.Com

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产保险除了对“物”进行选择外,还存在丰对“人”的选择问题。人身保险中,对“人”的选择就是对标的的选择,一般不涉及“物”的选择。

(三)理赔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在损失通知、索赔调查、核定损失金额以及最后结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全求偿原则。

(四)防灾防损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体现在:研究对付逆选择的措施,以有向社会宣传健康保护方案、捐赠医疗设备等行动上。在财产保险中则体现在保险人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和在自身业务经营中,如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经营等方面,贯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五)投资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人必须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不断增殖,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其责任准备金也有不断增殖、资金运用的问题,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及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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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案例与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

赵小姐25岁,白领,保险意识很强,工作不久就开始收集关于保险的咨询。对重大疾病意外医疗保障和女性生育的保障非常关注。最后选择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的,可以满足她需求的超强白领医疗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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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医生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各类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一年内不限次数。

二、海尔纽约人寿终身医疗账户保险: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医疗账户8万,55岁后自动增加到12万。八项补贴,一二三倍递增补贴。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2003年7月15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专家点评:风险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消费者应该学会应用风险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安定。消费者通过投保将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额高、保费低的特点,最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阶层购买保险的首选。

案情: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

2003年12月中旬,曾某及妻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300元现金。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三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每份保费100元,保额30000元。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释义”中就意外伤害明确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了十三种情形造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办好投保手续后胡某电话通知曾某来领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来领。晚,曾某被人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公安局法医经过对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在征求家属意见是否需要做尸检时,曾某妻子夏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曾某属正常死亡不需解剖。曾某遗体被火化,夏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曾某2002年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随即找到胡某,从胡手中拿到了2003年投保的三份保险单。随后,曾某的弟弟口头向保险公司告知了曾某死亡一事并提出理赔申请。此后夏某在派出所申报曾某死亡销户时,死亡登记表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病故,夏某书面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死亡原因证据材料为由拒绝理赔。

[裁判要点]

一审审理过程及裁判理由

曾某的父、母、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0000元。并提交了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被保险人死亡且遗体已火化、原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及被告拒绝理赔等事实的证据。而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方未提供被保险人曾某意外死亡的有效证据,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被告可拒付保险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金应由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曾某死亡后,因未对其尸体做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但该结果并非原告得知曾某投保的事实后故意造成的,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曾某投保时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致免责条款无效,故被告拒付保险金没有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0000元。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有什么不同_保险知识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在保险标的、给付方式、保险金给付条件以及分类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具体看看二者之间的差距。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的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事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2.给付方式不同

财产保险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共有三种红利、退保金和保险金给付。

3.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

财产保险以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的财产的损失时进行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保险金。

4.分类不同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人寿保险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养老保险。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有什么不同?从保险标的上看,财产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而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这也是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

人身保险有哪些分类?都有哪些保险?


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寿险、健康险、医疗险,今天小编特来说说关于人身保险的事儿!

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全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寿险可以划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一般而言,寿险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家庭支柱的家庭责任,以及家族的财富传承。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客户投保至一个约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发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情况,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可侧重给经济支柱加保。

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时间为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终止,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赔付。

保障终身,因此保险公司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确定的,不确定的只是时间的早晚。终身寿险除了具备保险的功能外,还具备储蓄的意义。

特点:保障确定,保险费率较高,高额的保单可以具有财富传承的功能。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是人寿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赔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到期仍生存的话,则赔付生存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的赔付金额是会有差别的,一般死亡保险金为约定保额,生存保险金为保费×一定百分比。

特点:既有保障功能、又有储蓄功能。

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生存保险,通常也会被划入寿险的类别。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支付条件,只要被保险人没有身故,每年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钱。由于具备理财、子女教育储备、养老等功能。

特点:以年金形式给付保险金,每年、每两年、隔几年、满期领取,用于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的准备,也可以用于养老。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一般是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主要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重疾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以确诊某些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

很简单,就是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合同规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立刻支付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额。

可以用来治病、后续康复、生活,由被保险人自由支配。

市面上重疾险产品形态又大概分为三大类:

a、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如果发生重疾风险,赔付;没有发生重疾,身故了,也赔付,二者得一。

b、纯重疾责任

只有重疾赔付责任。

c、含生存责任的重疾险

保至一定期限的重疾险。保障期限内罹患重疾,赔付保额,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到期后仍健康生存,一般则返还保费×百分比。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商业医疗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发生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提供的保障,用于弥补社保不能报销的自费支出部分。

一般分为普通医疗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保险、特种疾病医疗保险等。

目前市面上比较火的百万医疗。能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引起的住院所发生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膳食费、医药费等。以高保额、高免赔额、低保费支出的产品结构和高保障性的特点,赢得了众多保险消费者的认可和追捧。

特点:是医保与重疾险的补充,保费低保额高,杠杆强。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了死亡或者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事故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比如猝死,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保单中是不涵盖该项责任的。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指前者,后者是仅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某项活动(比如境内外旅游、某个展览、某类赛事等)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和残疾。

意外险的保障一般分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公司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险保费低廉,保费高低一般与年龄无关,因此不管男女老幼,收入高低,都应该给自己配置一份意外险。

意外险是回归了保险保障的本质,是保险产品配置的基础。可以通过一份意外险,小额的花费规避大风险,真正发挥保险的杠杆作用。

同医疗险一样,意外险的保险期限通常都是短期的,一般都是一年期的。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在财产保险中,我国实行的是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即在保险标的限额内,根据实际造成损失的情况来予以补偿,同时还要扣除损失的残值。在人身保险中,只要出现保险金给付事由,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保险金,却没有免赔率和残值认定等问题。这也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之一。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未限制规定一人只能投保一份,反而鼓励投保人来多投保险,对保险业的发展也持积极支持态度。所以,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份额,从不同的当事人处,获得超过一份保险额的保险金及损害赔偿金。

同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会授予保险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超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更没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所以,被保险人有权在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

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

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

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

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 ,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

海尔人寿教你简单区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人身保险


一般来说,人生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意外事故、疾病伤残、失业破产。当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风险来临时,都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不仅损失了大笔应有的收入,还增加了用于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和照顾病残人员的大量开支,这对于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将是沉重的打击。但人身保险经常与财产保险以及人寿保险搞混,因此,我们要清楚的弄明白这几个之间的区别。

首先,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有什么不同呢?海尔纽约人寿保险专家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区别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其次,海尔纽约人寿介绍,人寿保险是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为保险标的,包括人身意外险,人寿保险等。

2、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别,它是从属于人身保险的。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还有生存死亡两全保险。

3、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工伤意外保险与人身意外险有何不同?


许多用人单位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这样是不对的,那么如何区分工伤意外保险与人身意外险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主要是:

1、从其性子上来说,工伤意外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时期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贸易保险,其法律调解规范属于商法部门,一般行业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付金额也可以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变化。

2、保险的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最大化。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建立工伤意外保险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危害,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的丧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然后,最后向权利人支付赔偿的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保险公司,属于一般的市场主体。

4、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丁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5、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6、二者得以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工伤意外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对有些特殊行业,比如建筑行业,国家有更为严酷的规定,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同时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建立对权利人的双重赔付保障。

因此,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对于用人单位乙与甲的近支属所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时期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意味着,权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受“私了”协议的影响,在得到的赔付低于工伤赔偿时,仍然可以继续主张权利。

7、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整体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的给付上,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待遇水平既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他们过去贡献的大小;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双方约定后,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8、保障程度不同。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用意外伤害险代替工伤意外保险和其他不合法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付。

保险知识,人身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人身保险金能否当作遗产?在许多人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实际上,情况并不那么简单。不信,来看两则案例。

季先生近日遇车祸身亡,由于他生前投保过人身险,并将妻子作为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向后者赔偿了3万元的保险金。然而,季先生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这笔保险金是儿子的遗产,他们才享有继承权。鉴于季先生的妻子坚持这3万元应归她个人所有,两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结果却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7年初,廖先生向于某借款8万元做生意,期限3年。其后不久,廖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去年6月,廖先生突发疾病身亡,保险公司向其子支付10万多元保险金。于某听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廖先生之子所得遗产(保险金)偿还其债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他的诉请。

为何两则案例中,想打人身保险金主意的原告均遭遇败诉?原来,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这些情况下,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然而,对照以上规定,在季先生的案例中,由于他生前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因此,他的父母就无法将保险金作为遗产来继承了。同理,在廖先生的案例中,由于他投保时已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就不是他的遗产,而属于其子个人所有。于某以保险金偿还债务的诉请,自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保险知识,小议人身保险


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简单的归纳为意外险、健康险与寿险三种类型。顾名思义,意外险与健康险就是锁定意外与疾病可能造成的费用风险,通过较为固定的保险费的支出获得未来医疗开支的资金保障,由此从容化解医疗花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

相比储蓄存取的随意性、投资起伏的风险性,寿险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以持续缴费这种“强制性”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储备,由此锁定目标,确保未来的生活一如计划所愿。

有人担心“病无所医”,选择了健康险;有人忧虑“老无所养”投保了养老险。在解决了上述担忧后,切不可认为已解决了关于保障的所有问题,有则旧闻讲的就是大意失荆州的故事。某位先生为提前退休享受人生作了充分的准备,其中特别规划的养老险可以确保年老时的收入来源,这使他对计划的实现信心满满,然而一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残障将一切都改变了。事故发生后他递交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可以雪中送炭缓解医疗开支的压力。在满心期待中他等来了保险公司的一纸通知:拒赔。原因很简单,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曾经清晰的未来因为这场变故变得日益模糊。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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