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阶段

2020-11-12
保险业务新手必备知识

国内保险业务险种也由最初单一的财产保险,扩展到包括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和信用险四大类几百个险种。

(一)财产保险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是从恢复财产险业务开始的。从1980年到1995年,财产险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占绝对优势,1980年、1981年所占比重均为100%,1983年为98.2%,1985年为82.3%。随着其他保险业务的发展,财产险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仅占37.4%。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和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是主要险种。在国内业务恢复之初,企业财产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险赶上,但至今企业财产险仍是国内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运输工具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85年这两项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跃居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险bX010.COm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占国内保费总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费收入为872.1亿元,占当年保费总收入的62.6%。人身险业务恢复初期,开办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以后陆续扩展到各种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险种。

(三)农业保险

1982年农业保险开始恢复试办,试办后发展很快,试办范围逐渐扩大。恢复试办时只有生猪保险、棉花保险等几个险种,到1999年已达100多个险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承保技术复杂,赔付率高,世界各国一般由政府给予支持。种植、养殖两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后,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划定区域内也开办了种、养两业保险业务。

(四)涉外保险

改革开放前涉外保险业务虽没有中断,但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开办的险种由20多个扩展到80多个,服务范围由原先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技术引进、中外合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核电站、卫星发射、国际航运等领域。目前中国保险业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千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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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后, 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 同时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 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 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证,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必备文件之一。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业务许可证能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许可证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保险机构经批准办理有关变更事项, 须持有关批文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中国保监会更换其许可证。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以备查验。保险许可证每3 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 应于发现之日起15 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并书面说明情况, 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保险业务,技能训练::保险业务训练(一)


 案例保险第三领域放开经营者受益几何

 商业保险通常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常称为第一领域; 财产保险常称为第二领域;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常称为第三领域。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 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尤其是我国已经入世, 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 按照业务性质( 或经营技术的不同) 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即第三领域) , 实际上第三领域属于短期险, 因此, 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 对第三领域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范围。因此我国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 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 常称第三领域) 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刚修订通过的《保险法》对原有法条中的“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改为: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的权利。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从理论上说, 这不仅是因为业务性质的相同具有可能, 而且是因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完善监管的必要。

 从可能性来看, 二者业务性质相同, 都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 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 既不会降低第三领域的偿付能力, 也不会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必要性来看, 第一, 允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第三领域, 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 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 可顺便投保司机或车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 第二, 有利于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展业和承保费用, 也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在保险费率既定的情况下, 便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从而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既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将从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也就具有必要; 第三,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善保险服务, 为投保人选择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那么, 允许对第三领域的兼营, 正好与该目的一致。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 对提高保险保障、促进经营、完善保险监管, 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均有重要意义, 可谓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者均有利的“ 三盈” 策略。

 (资料来源: 中证网, 2002 年11 月4 日, 作者: 王绪瑾)根据上述资料, 结合前面所学内容, 请思考下列问题:

 1. 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2. 我国《保险法》为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社保卡发卡数量快速增长


作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重要支撑,我国社会保障卡发卡数量近年来实现了快速增长。

截至今年6月,全国已批准140多个地区发卡1.9亿张,实际持卡人员7500多万人,不少地区已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也表示,“十二五”期末全国发行社会保障卡数量将达到8亿张。

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的唯一的集成电路卡,从1999年起步,至今已经走过了10年。随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金保工程建设的进展,社会保障卡的发卡数量和持卡人群呈现快速增加态势。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在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中,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撑;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的强力推进,也成为社保卡加快发行和规范应用的突破口,初步形成了“以应用带动发卡,以发卡规范流程”的良性互动格局。

胡晓义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协同推进,争取资源、加大投入,加快发卡、规范管理,标准先行、夯实基础,以社会保障卡在即时结算的应用为突破,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为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提供支撑。

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防止保险公司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 迟迟不办理工商登记的现象发生, 本条规定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的制度。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 个月内, 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可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的有效期为6 个月, 逾期6 个月有效期而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再有效。所谓正当理由, 是指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可预测、无法避免的事由, 也就是就并非申请人主观上过失或者故意而在客观上又不能避免或阻止的事由。

 本条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因逾法定期限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自动失效, 但是又附加了一项限制性的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若申请人逾法定期间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提出有正当理由的, 如何对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效力?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解释上应当认为,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效力源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申请人因为逾法定期间而没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若有正当理由, 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延长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 在取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延期许可后, 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登记。

 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逾法定期间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后, 申请人希望继续设立保险公司的, 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 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另为审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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