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让养老保险更保险

2020-11-12
养老保险知识

“我们老了谁来养?”

3月20日,在山东烟台一个建筑工地打工的老韩领到了春节后的第一份工资。老韩今年56岁,是山东沂蒙山区一个小山村的农民,他在这个离家数百公里的工地当炊事员,为上百名农民工准备工作餐。老韩打工,为的是给自己和老伴准备养老钱。他说要在外面干上四五年,希望积攒2万元。

目前,我国9亿农民中,绝大多数人的老年生活主要依靠土地和子女。在现实压力下,很多上年纪的农村居民,就和老韩一样,节衣缩食,把来之不易的收入积攒起来,以应对不时之需。

养老,农村人发愁,城里人同样不轻松。40岁的张先生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他是公司骨干,收入不菲,可由于工作时常变动,生活压力很大,总有一种朝不保夕的感觉。于是,他每月都把20%工资储存起来,作为自己的“养老基金”:“过几年,不能在职场打拼了,就靠这部分‘老底儿’生活。”

“我们老了谁来养?”对养老的顾虑,正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大事。它左右着人们的消费预期,抑制着城乡居民的即时消费,影响了社会消费总水平的提高。妥善解决养老负担,已成为扩大消费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养老保险为何不“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构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网。可是,目前社会养老保险还不够“保险”。

在农村地区,从1990年开始,有关部门就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扶持、集体适当资助和建立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推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两年后向全国推广。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大多数地方无力或不愿对农民给予补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变为农民的个人储蓄保险。直到2005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只有5000多万人。

对城镇职工而言,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也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比如,这两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加,目前已经超过5000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到30%。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由于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加,企业职工的构成成分更加复杂。农民工数量大、流动快、劳动关系稳定性差。原来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法适应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今年在广州打工上的养老保险,明年到北京打工就没有了。上保险没啥意思。”“一直打工上保险将来才有可能领养老金,要是过两年回家种地去,保险就没了,还不如每月多发几十元工资。”……农民工这些心里话,说出了他们的困境。

除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养老还有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形式。然而,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要依据险种面市时的银行利率而定,获得收益所需时间长,吸引力不大。至于企业年金,要靠企业自愿设立,要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多数企业态度并不积极。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只有500多亿元,有企业年金的职工只占有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而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在30%以上。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先要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

其次,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提高养老保险的支撑力。国务院去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有据可查流转方便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定期增加养老金等一系列制度。专家指出,做实个人账户后,那些频繁流动的就业人员,就能凭自己的保险账户在任何地方持续参与养老保险,这将极大方便参保对象。

当然,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地域之间差别很大,不可能靠一项政策、一个措施解决所有养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人群,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比如,为农民工提供的养老保障,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要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农村地区的养老,要以家庭为主,并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等制度结合起来,增加资金支持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财力支持是关键。要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此外,还要积极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等改革,为人们养老提供更多选择。当不再为今后的养老担心犯愁时,更多的人就会放心消费、积极消费。

扩展阅读

了解农村养老保险计算器 让保障更简单


农村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养老金的多少关系到退休后生活质量的高低,对于老人来说很重要。专家农村养老计算难题可以通过网上的农村养老保险计算器来解决。应该好好利用及时规划退休生活。

农村养老保险计算器算清基本养老金

想要算好这一系列的账目可不是容易的事情,首先是基本养老金计算上的麻烦。特别对于不擅长复利计算的人来说,要最终得出未来可以领取多少金额有着相当难度。农村养老保险计算器不需要人们手动计算,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其次是对养老金计发政策的不了解也会造成计算问题。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按照目前的政策,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国家目前规定基础养老金为55元,各地政府可视情况自行增加,但费用自理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如果不使用农村养老保险计算器来计算,这要是计算起来不仅仅麻烦,有可能很多人对农村保险新政策并不了解导致计算错误,参保人可以利用农村养老保险计算器来计算。只要输入一些个人基本经济信息,就可以估算出未来养老金领取金额了,可以节省时间而且避免出错。

管理机构网站算企业年金:

一些福利待遇较好的单位会为员工提供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险,使员工的退休生活多一层保障。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由员工和单位共同筹集,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员工与企业缴费合计上限为员工工资总额的1/6,另外通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产生收益。具体做法是,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农村买养老保险窍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于农民,尤其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所起到的作用巨大,对这个问题最想弄清楚的一个群体就是外出家乡务工的人员因为常年不在家的缘故,但是参保农村社会养老也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措施,是否支持此项保障。以下以重庆地区为例,说明在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农村买养老保险时遇到的第一个的问题:参保年龄和参保条件是什么?

1.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2.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存在一定的不同,投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

农村买养老保险时遇到的第二个的问题:养老保险如何领取?

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果参保人感觉目前的基本社保还不能满足自己对未来生活的保障要求,还可以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来进行补充。

保险知识,让保险买得更明白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保险法》(修订稿)加强了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对以前存在争议的条款给予了明确,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第17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条款就是亮点之一。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7条共有2款,第1款是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普通条款的说明义务,具体规定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2款是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具体规定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对于原保险法,该条第1款增加了要求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附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最后审议时,一些委员建议加上的。通常来说,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当说明合同内容,合同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身就是被说明的对象,如果连条款都不出示,又如何进行说明?但实践中,保险业务人员不出示条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客户很难清楚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业务员为了促成客户投保,只对保险利益进行说明,对免除责任基本很少提及,甚至根本不提。由于客户没有完全了解保险合同内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容易产生纠纷。正因如此,新法要求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单后附保险条款,这一方面可以提示投保人去阅读条款,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另一方面,因为有合同条款存在,保险业务员会有所顾忌,不会只谈利益,不谈免责,这会大大降低诱保、骗保的几率。

该条第2款规定的是保险人必须对免除其责任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相对于原法,新法增加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的规定,即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也会对一些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使用斜体字并加粗作标注,但保险公司往往就把这种做法等同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新法如此规定,一方面将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作了区分;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既要提示,又要明确说明。

同时,新法对于免责条款的表述也发生了变化。原法条款的表述为"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新法的表述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不仅仅是语言上的表述变化,实际上是对免责条款范围的一种界定。实践中对于免责条款的范围是有很大争议的,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免责条款只是指保单中"责任免除"部分列明的条款,其他诸如免赔额、免赔率、等待期、免赔天数等,都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保险人无需进行明确说明。新保险法的语言表述显然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也就是说,不管保险条款排列在什么位置,不管使用什么语句表述,只要是排除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皆被认为是属于免责条款,都应该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见,新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保险人更加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使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险合同内容,从而可以明明白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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