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美国人的养老愿望

2020-11-11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以前在美国老人中,60%以上希望住养老院;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美国老人喜欢在社区养老。

美国的社区养老分两种模式,一是“全托制”,即老人全天候在养老机构生活。其中,又分为“退休之家”和“家园共享”。前者除了租赁房屋(老年公寓)外,还提供就餐、清扫房间、交通、社会活动等便利服务。典型的设施和服务还有:医务室、图书室、计算机室、健身房、洗衣房、紧急呼叫系统、外出购物、组织参加社会活动等,其服务标准不低于四星级宾馆。后者就是社区将60岁及以上,年龄段相仿又有兴趣共享一个家的个人,以合得来为前提进行甄选和配对,给他们寻找伙伴,互相“结伴养老”,以解决生活中的孤独和不便,让他们在晚年能充分享受友情。二是“半托制”,即老人白天在养老机构生活,晚上回到自己的家。

位于洛杉矶郊外的一个私立养老中心,占地约1000平方米,上下两层楼,中心负责人是位和蔼可亲的中年妇女,她介绍说,每天白天有40余名老年人在这里活动,到了傍晚大多数老年人由他们的家人接回家里。中心一楼是主要功能活动区域,分别分为起居室、阅览室、技能室、活动室、器械室、保健室、厨房、老年花坛等。起居室是老人临时休息的地方,每间房间里面有一张单人床,干净整洁,还有常用的生活物品,墙上挂着壁画,桌上有盛开的鲜花,显得十分温馨。阅览室专门为老人订了许多书报杂志,老人们闲暇之余可以在这里看书看报消磨时间。

这里还有专供老人们上网的电脑,除了看书看报,老人们还可以在这里上网检索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中心的工作人员每天组织老人们在这里画画、编制手工制品、剪贴艺术品、做小手工艺品。

保健室是为老人们做理疗的地方,医生是一家医院的退休人员。这里摆满了老年人常用的药物和医用器械,医生每天的工作就是为每位老人测量血压,安排老人们定期服用药品并记录他们每天的生理健康变化情况。器械室摆放着各种健身轻器械,供老人们进行日常体能训练。

中心负责人说,这里的经费是主办者向联邦政府相关机构申请,相关机构审查合格后,联邦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的捐赠,这种捐赠经联邦税务局按程序核定无误后,可以在税前列支。至于收费,没有具体的标准,完全是按每个托保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中心负责人说,在这里半托的老人们缴费有高有低,总之很便宜。这中间的差额通常就是用社会捐赠部分和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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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


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克鲁格曼曾这样写道:“美国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中,只有2%的资金用于管理,剩下的98%都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与之相比,私人保险公司只将保费的80%左右用于医疗赔付,剩下的20%用于拒绝那些需要赔付的人。如果我们采取更广泛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即每个人都参加联邦医疗保险,那么我们在医疗保险上的整体开支就比现在少。”

我猜,私人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多数用于理赔。

然而,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问题是,需要有足够的税收为全民医疗提供资金。实际上,美国现存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要的税金已经超出了实际税收,而且将来的预期支出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差距,将达到数万亿美元。医疗保险是财政的“泰坦尼克号”,而克鲁格曼还说是时候增加乘客了。

征税会产生无谓损失(deadlineloss,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税收造成的总福利的减少,称为税收的“无谓损失”),税率越高,无谓损失越大。很多研究对普通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做出了估计,大部分估计数字在20%以上。如果事实如此,那么通过联邦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比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成本更高。

同时,美国马约医学中心(MayoClinic)的医师弗莱明在其论文中写道:“政策制定者应当超脱个别诉求,而密切关注(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情况。历史经验通常表明,该制度最终可能产生种种问题,包括沦为政府配给、医疗服务质量下降、长期资金缺乏、采用更先进医疗技术的步伐放慢、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险资格产生新的不平等、官僚势力蔓延以及个人医疗选择自由度的丧失。”

保险知识,协调保险愿望与现实


随着我国公民和企业对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商业保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一种比较陌生的新鲜事物,由于公众对商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甚了解,或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正确,或保险人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一般人不曾想到,买了保险未必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了风险意识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即保险法所称的“保险事故”,也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和情况,必须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必要时还需对某些保险事故的概念和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这都是投保人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面对的问题。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就在条款中清晰地规定了“暴雨”的标准,避免了理解上的分歧。当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包括“保险事故”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程序也要规范、合法。这是“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双重要求。其实,保险公司用诚实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同时,又是以信用擦亮了自己的品牌。

及时收集并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功索赔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主张索赔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其受损情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于保险索赔纠纷。因此,每一个索赔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调查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做好充分准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上述法律的条款强调了索赔方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现超出索赔方的能力范围而不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据的情形,索赔方还有一个救济办法,那就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诸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怀着“花钱买平安”,“一份保险十分保障”心态的老百姓,如果多些了解保险的法律常识,良好的愿望更容易实现。

保险知识汇总,专家的养老之道


老家在江西的张先生提前给在老家的父母打了一通电话,没想到通话之后陷入深深的焦虑和惆怅之中。原来,家中老父亲高血压又犯了,已经住院治疗,善良的母亲怕耽误他工作,也没敢打电话通知他。听到这些后,他心里特别不是滋味。

自己是家中独子,却不能在家伺候左右,反而让年迈的母亲辛苦往返于医院和家之间,老太太也60多岁了,且患有胃病,不知身体是否吃得消。父母虽然都是小城的一家国企退休人员,但每月退休工资有限,除去日常开支,所剩无余,这一回父亲住院,估计又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想到这里,他赶紧打开电脑,通过网银给父母的银行卡里转入5000元,算是缓解一下自己内心的愧疚之情。

随后,他又陷入另一种沉思。父母亲辛苦了一辈子,虽有一定积蓄,但在常年病痛和治疗中,几乎耗费殆尽,而眼前,虽然自己在北京的一家外企上班,太太也有固定工作,但大城市生活压力大、成本也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真是不敢想象。于是,他希望能找一些保险专家为自己的养老提前做一下规划。

经过挑选,保险专家建议张先生选择“阳光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以解决养老后顾之忧,并且可以这样安排自己的保险权益:年交保费0.6万元,交费20年,如此一来,张先生在拥有至少12万元生命保障的同时,也兼顾为自己建立了一个养老账户。假设结算利率处于中等水平情况,张先生自61岁起可以每年领取补充养老金1.2万元至100岁,累计领取48万元后,养老账户中还有22万元。他除了能够领取国家社会保险金以满足基本生活消费外,账户中还有一定数额的存款,这些存款可以用于国家的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消费,既减轻了儿女的负担,也使张先生的晚年生活有了经济保障。

当张先生拿到这个方案反馈后,他非常高兴,心情变得格外轻松,情不自禁地感叹到:看来要想让自己在晚年享受一种有品质、有尊严的养老生活,就得提前做好规划。他为自己拥有这个“远见”而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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