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候任何东西都应该有其独有的创新意识,失去了创新,想要做大做强则很难,保险亦然,特别是在创新需求不断增加的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保险创新值得推崇。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创新流于纯粹的做秀,或者陷于制造噱头的泥潭,潜在的风险必然会不断聚集。
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任何新险种的开发都需要大量数据作为依据,一是考查市场的需求程度;二是涉及费率定价的合理性。如果只是追时尚、“拍脑袋”式的创新,新产品很可能出现保障无法覆盖风险的新风险,如此,产品也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比如“雾霾健康险”,如果专保雾霾致病的风险,但被保险人却无法提供雾霾致病的证据,何谈理赔;如不是,“雾霾”二字就等于是个噱头,没有实际意义,而模糊的条款还容易引发理赔纠纷,最终遭到市场的拒绝。
人们常说“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这句话用在保险保障上就是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但是,如果保险产品被过度包装,便模糊了投资者对保障的关注。比如“娱乐宝”,投保人的兴奋点更多是在保障以外的附加条件上,这必然影响投保人进行理性的投保。比如7%的收益预期有多大含金寥ツ?156个积极型的投连险账户中,只有3个账户投资收益率超过20%,最差的投资回报率为-7.93%,波动相当大,而推出“娱乐宝”的国华人寿,今年1月8日才获得投资连结账户设立许可。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不承诺投资回报的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资产管理费后,所有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都要由客户承担,这种产品只适合追求高收益、又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选择。如今很多投资者能够看到的是,“娱乐宝”既有娱乐权益,又有高收益率,但他们并不了解,“娱乐宝”作为保险产品,与其他货币基金类的“宝”是有很大区别的。其他“宝”可以随时赎回,“娱乐宝”却会产生退保损失,并不适合低收入人群。虽然“娱乐宝”有较低的额度限制,但如果数量众多的小投资者参与其中,一旦出现波动,还是会产生不小的社会影响,这一点应该引起注意。
二、保险的构成要素
按照保险的定义,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1.必须以特定风险事故为对象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补偿功能实现的前提。只有给人们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事故的存在和可能发生,才使得建立补偿损失的保险制度成为必要。因此,特定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也就是说,无风险,无保险。
2.必须以损失补偿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为目的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从整个保险制度而言,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安定。从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是为了损失补偿。在财产保险中,对于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通过保险赔款给予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价值具体衡量,因此,通常采取定额方式,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确保被保障人的经济生活安定。
3.必须以众多经济单位的集合为基础
保险是集合许多具有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并相互分摊损失的一种制度。换句话说,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基础之上。这种通过众多经济单位的集合来分摊损失的做法,其数理基础为大数法则。依据大数法则,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越多,实际总损失才越接近于预期总损失,损失分散效果越好,每个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的负担才越合理。同样,保险经营的基础才能更加稳固,补偿才能更有保证。
4.必须公平合理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的补偿基金由全体参与保险的经济单位的分担金共同组成。这种分担金也就是保险费。如果要使保险稳定和保险补偿持久,保险费的计算必须科学和公平合理。一般来讲,保险费的计算原则为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但是,寿险保费和非寿险保费的计算还是存在差异的,前者关注于生命表的测算,后者侧重于损失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保险费的计算应该公平合理,既不能过高计算加大被保障方的负担,也不能过低计算影响到保险方的正常运作。
相关推荐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