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实行包括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内的“一降三升”政策。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执行,一个年度将减少群众个人负担4.6亿元左右,这是北京市近年来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
“一降三升”中的“一降”就是降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起付线,由目前2000元下调为1800元。“三升”一是提高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二是提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使用单价500元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比例,由目前50%提高到70%;三是提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安装人工器官报销费用的标准,将目前的费用标准提高20%。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一降三升”政策覆盖1171万人,包括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812万人,享受北京市公费医疗的161万人,参加“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的148万人,北京市离休干部3万人。7月1日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覆盖的47万人,同时适用于新政策。
未达年限者退休一次补足
医疗保险政策专题吸引了广大网友发帖提问,自25日14时系统开放以来,共收到网友发帖75件,其中在线回复21件,涉及其他业务54件。从网友的发帖情况看,主要咨询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涉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医保门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以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不少网友对于退休后医保的享受存在疑问,蒋晓光表示,根据政策,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退休时,应由管理单位在30日内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周聚焦事业单位招聘
虽然这次是医疗保险专题,但网友关于养老保险、小额担保贷款等其他业务的发帖占了较大比例。按照济南人社在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社局将对涉及其他业务的54件发帖进行分类线下办理,安排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在3日内给予网友直接反馈。7日内将对现场和线下回复情况再逐一进行审核,完善系统静态网页。网友可以浏览静态网页,了解与个人情况相近的相关政策解读。
济南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网友,为了提高“济南人社在线”在线办理效率,请按照上线专题安排有针对性的发帖提问。“济南人社在线”第二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专题将于下周五准时上线。
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调整后的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7月1日后,沪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不缴费。
生育保险:调整计发基数体现公平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另外,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养老保险:死后余额可继承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第三方应负担基金不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近日制定《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最新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缴费满5年,退休可享医保待遇。
《通知》要求,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应满25年、女应满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应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机构转移。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的,如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在办理转入手续后,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
《通知》规定,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流动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持参保凭证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中,原国企职工等群体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目前筛查的数据,乌鲁木齐市约有5万人受惠。
原国企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退役士兵、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皆可进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杨秀春介绍,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去年底自治区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可进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实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合并视同缴费年限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杨秀春说,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不需本人跑趟。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将相互配合协同办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当月各项条件满足次月就可停止缴费。今年7月份将有200多人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年底约有2000人。
3月31日讯3月3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今年首府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同时,按照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要再提高5元;要深入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人均筹资水平和支付比例,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众倾斜,确保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据了解,今年,首府按照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顺畅衔接。同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各类矛盾问题,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为重点,将更多低收入人群纳入保证范围。
除了上述工作,首府还将积极应对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基金稽核征缴力度,做到应核尽核、应收尽收,强化基金统筹调度,确保待遇支付;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监管能力,防控支付风险;全面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推广应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推进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北京居民医保出台惠民新政,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当月参保当月可享医保。市人社局昨天同时宣布,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昨天向社会发布医保新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新政同时规定,当年取得北京市户籍,并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项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医保待遇报销期限,填补了新生儿自出生到参保的空白期,实现了“一小”医保的无缝对接。
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医保
对于城镇居民“一小”中的新生儿来说,考虑到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新生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相关费用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导致家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这次政策更加惠民,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政策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具《出生证明》,社保所将查验《出生证明》上的新生儿出生日期。
参保当月医疗费可报销
根据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当年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即当年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此前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这部分人群既包括了“一小”中的新生儿,也包括了外地进京当月取得北京户籍的人员。
这次新政策的出台放宽了医保待遇享受期限,将城镇居民参保当月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明确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今年发生费用可以追溯报销
据介绍,此次新政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或者新生儿从出生日到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追溯报销。具体报销途径是,参保人员持医疗费用单据去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报销。
符合参保条件90日内办手续
市人社局同时提醒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上述新政策实施后,如果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这也就意味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果错过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医疗费用将不能再报销。
1、职工:
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
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医保险的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1、职工: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
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昨天向社会发布医保新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新政同时规定,当年取得北京市户籍,并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项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医保待遇报销期限,填补了新生儿自出生到参保的空白期,实现了“一小”医保的无缝对接。
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医保
对于城镇居民“一小”中的新生儿来说,考虑到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新生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相关费用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导致家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这次政策更加惠民,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政策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连续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具《出生证明》,社保所将查验《出生证明》上的新生儿出生日期。
参保当月医疗费可报销
根据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当年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即当年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此前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这部分人群既包括了“一小”中的新生儿,也包括了外地进京当月取得北京户籍的人员。
这次新政策的出台放宽了医保待遇享受期限,将城镇居民参保当月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明确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今年发生费用可以追溯报销
据介绍,此次新政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或者新生儿从出生日到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追溯报销。具体报销途径是,参保人员持医疗费用单据去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报销。
符合参保条件90日内办手续
市人社局同时提醒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上述新政策实施后,如果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这也就意味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果错过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医疗费用将不能再报销。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表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要逐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取消双轨制,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养老待遇、水平就统筹起来了。
在谈到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如何与养老保险对接时,吴江指出,事业单位今后要是能够真正的做到能进能出,把事业单位搞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要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政策,应该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保障服务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金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包括实行一些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吴江表示,现在多数事业单位拿的是退休金,今后改革的方向是要参加社会的养老保险。当然,这里面确实有一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间逐步过渡这样一个过程。同时,今后可能还要推进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除了和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以外,具体的一些事业单位还要以职业年金加以补充。今后事业单位一方面在社会上参加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每一个单位还有一些有所区别的职业年金制度加以补充。这样就取消了双轨制,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养老待遇、水平就统筹起来了。
相关推荐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