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

2020-11-05
社会保险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活动,对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希望普法活动与法治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让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让广大群众知晓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他指出,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维系国家的长治永安,关乎普遍和基本的民生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华建敏说,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强化了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华建敏强调,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法,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保险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基本规定并自觉遵照执行。他希望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带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确保这部保障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法律得到切实贯彻和有效实施。

中宣部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启动仪式,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单位负责同志,以及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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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着力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近日,记者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法》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对社会保险法七大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亮点1社保关系可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

“过去养老、医疗、失业三险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的人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因此造成大量农民工退保。”丛林说:“现在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2缴费不足15年也有法领养老金了

丛林向记者解释说:“过去,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给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就此终止,享受不到养老保障。但新法就解决了这一难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同时,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亮点3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可先治病再追偿

一直以来,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因工作原因被第三人造成伤害,而第三人逃逸或无力支付时,工伤受害人面临着基金不能支付,赔偿追讨又不能及时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保证参保人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中的“先行支付、代位求偿”的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

“现在,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出现第二种情况,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出现第三种情况,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丛林解释说。

亮点4各类劳动者都纳入相应的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实现了社会保险从职业人群向全体居民的扩展,以及社会保险从城镇向农村的重大历史性跨越。在覆盖范围上把各类劳动者都纳入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来说,城镇居民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民有新农保和新农合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所有的职业人群包括农民工,都要纳入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丛林向记者解释道。

亮点5参保人的权利更多了

《社会保障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原来规定的可以申领少量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一位没有工作的全职的准妈妈,如果老公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也能享受生育保险中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丛林向记者解释道。

亮点6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有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亮点7社会保险费要强制征收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后会给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很大影响,因此《社会保险法》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比如,新社保法规定,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丛林说。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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