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几十家保险公司,产品又多,同一种产品各家基本都有,是不是更加感到无从选择。而每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都会说自己公司的产品好,你要想了解保险产品又不可能每一家都去了解,也没有这个时间与精力。
虽说每一款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有同必有异。“同”-----是大的方向,即类型。如:意外、分红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投连险、万能险、寿险、等等;而“异”----便是细节,如:医疗险;医疗险分意外门诊医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疾病也可以)、住院补贴;而购买医疗时又可以分必须附加在某主险后的附加险;但是也有可以单独购买的医疗险;除了寿险公司有买外,其实财产险公司也有的卖,而且价格比寿险公司要便宜的多。单单医疗费用的赔偿,又有分社保内和不受社保限制的赔偿;寿险又分终身寿险、定期寿险、消费型定期寿险、分红型终身寿险;而分红又分现金价值分红、保额分红、现金价值购买保额分红等等------
你看到这里大概眼晕了吧?
所以,购买保险前,先要确定自己的需求是什么或者说我以后想得到什么?我的担心是什么?把你想法说出来先找出大方向,再比较小细节,这样买保险大a致不会出现大的偏差,亦不会买了保险后又后悔再退保损钱又伤神了。
你知道保险公司代理人与代理公司代理人的区别吗?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是一家公司的产品,有时免不了要夸自己的公司产品好;而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呢?因为可以代理几十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单单是寿险公司财产险的产品也可以代理,还包括可以代理车辆保险、团体保险等,因此,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是站在客户的立场帮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
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一样, 必须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不过, 责任保险的本质是为被保险的个人或法人可能对其他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险保障, 一个被保险人总是对保护自己不受这种责任的侵害具有利益。因此, 假定一个人具有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资格, 责任保险合同就肯定有可保利益为其基础。所以, 通常在责任保险中, 可保利益的问题并不是特别重要。即使得出责任保险不需要可保利益的结论, 也不会产生像财产保险中逆向选择那样的不良影响。
我们说责任保险总是有可保利益, 这种概念是与根据法律利益理论产生法律责任类的可保利益相关联的。检验合法利益产生可保利益的标准, 可以是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正是该合同方的这种潜在责任产生了支持财产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与此相似, 一个人对于许许多多的个人负有潜在的侵权责任。对他人负有潜在侵权责任的人就对投保责任保险以保护自己不受对他人责任的侵害具有了可保利益。
在责任保险的案例中, 以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为诉因, 大多并不是直接针对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而是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例如, 一个人如果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不应该能够取得对该汽车的所有权人责任保险。因为通常一个人如果不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 是不可能以该车所有权人的身份承担所有权人的过失责任。但似乎并不能说, 一个汽车的非所有权人购买了与使用该汽车有关的责任保险, 他对该责任保险就必定缺乏可保利益, 他对因驾驶该汽车所可能产生的潜在侵权责任应该具有可保利益。但是, 这个人对该汽车并不具有合法的利益, 或是说对汽车所有权人因他人使用该汽车应负的责任并不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一个人并不拥有汽车, 但与该汽车具有某种关系, 或与驾驶汽车的人具有某种关系, 即可能被判对使用汽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代理责任( 替代责任) , 那么, 这个人就对该汽车具有可保利益, 足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基础。例如, 父亲已经把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儿子, 父亲虽然不是所有权人, 但根据家庭车辆原则, 他负有潜在的责任, 有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所需的可保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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