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说白了就是出事了谁去领钱。所以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金按照遗产法规定按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的3种情况:
1.保险中,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
3.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规定。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人健在将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在或自愿放弃保险金才将由第二顺序人平均分配。
指定身故受益人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赔付人,未来发生保险理赔,保险赔款都将由指定受益人全部继承,或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比例继承。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1位或1位以上,按照顺位排列1、2、3。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第一顺位在世,那么第一顺位的人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如果第一顺位不在世的话,那么第二顺位的人则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以此类推。
同一顺位可以指定2位或2位以上作为受益人,每个人都事先约定好受益比例,各自领取受益份额。比如指定A和B同时作为受益人,一人50%。
指定身故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哪个好?
如果购买香港保险时无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保险赔付金视为遗产继承,而香港保险属地原则使得保险的理赔适用香港遗产继承法,因有别于内地,如果购买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会造成后续的保险理赔金申请产生大量的繁杂手续,不利于保险理赔。所以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最好选择指定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
首先单身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父母,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此时受益人设置为父母可用于老人的晚年生活补偿。
其次为已婚成家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配偶或子女,此时保险金将作为夫妻或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补偿。
为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出险时向保险公司迅速申请到理赔金,体现保险雪中送炭功能的价值,强烈建议您在投保的时候指定受益人。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吧!
案例一
投保人杨某为其妻子罗某红投保一终身寿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其子杨小某,2014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罗某因病身故,3月17日受益人提交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核对资料后于3月19日结案,向受益人杨小某赔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案例二
投保人陈某君为自己投保一终身寿险,受益人法定。2013年8月27日,被保险人因车祸身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5位,且在不同城市居住,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全体继承人到场,所以直至2014年2月公证手续才办理完毕,2014年3月5日,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核实事故后,于3月12日结案,给付保险金21万元。
各位亲们看出了两个案例之间的区别了吗?
PS:保单指定受益人,办理理赔时提交的受益人资料相对简单很多,赔付的速度也相对更快哦!
填保单时如果您选择的是法定受益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等于未指定受益人!我们再来看一下指定保险合同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在理赔时所需要提供的文件对比吧!
【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申请理赔只需提交受益人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法定继承人所需要提供的文件】
1、给付额5万元以上的,需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公证处确认有权参与继承的人员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权公证书;
2、给付额不足5万元(含)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户籍地派出所、居委会、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保险金分割方案书面文件、保险金领取声明。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请问其他人还能受益吗?
专家分析
1.可以的,例如你给你自己投保。
2.医疗类(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意外医疗等),受益人都是你自己的。
3.身故的赔偿,受益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指定其中一位,也可以设定2个受益人,分别指定收益比例。
4.身故的受益人如果不指定,就按法定了。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
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遗产继承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分两种情况:一、法定继承人;二、指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那生存受益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了。
身故受益人肯定是别人的,最好指定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指定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法定继承人了,按照继承法来分配保险金理赔,为了避免理赔麻烦,建议要指定受益人。
客户问题:我是一名在外企工作的白领,最近我想买份寿险,但是受益人我不知道该如何填写。我已经结婚成家但未养育小孩,在受益人的安排方面既要考虑到我的妻子,又要考虑到父母。请问我该如何安排受益人?能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吗?
同一张保单中可指定多个受益人
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投保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指定的受益人要明确。保险公司一般均会要求填写受益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指定不明确的,将可能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其中,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行指定受益人。
3.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其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客户可以在同一张保单中指定多个受益人。关于如何安排受益人问题,客户可以根据父母以及妻子的实际情况,比如收入情况、身体状况等,对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进行指定,保障那些最想保障,同时实际生活中最需要保障的人。如果客户没有对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进行特别指定的,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
一位客户为自己购买了一份身故保额为15万元的寿险,同时附加5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投保时,我就身故受益人问题与客户进行了沟通,客户表示自己已婚但尚未有小孩,在受益人方面最好能同时照顾到自己的父母和爱人,但考虑到父母年纪已大,希望可以多保留一些受益份额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听完客户的叙述后,我便建议她指定受益人,在同等受益顺序下,明确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客户非常赞同这种做法。最后,在我的指导下,将自己父母和爱人同时指定为自己身故受益的第一顺序受益人,其中父母受益份额为70%,爱人的受益份额为30%。这样,既能满足客户要求,合理分配受益份额,同时符合《保险法》规定。
需要提及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客户认为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顺序、份额不妥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对受益人以及受益顺序和份额进行变更,避免受益人指定不当的情况发生。
江西赣州的韩女士:我今年刚办理了离婚手续,去年前夫曾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当时保险受益人是我的名字,离婚后保单被前夫拿走,现在我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吗?
答:如果您的前夫更改了受益人,那么您就不再是保单的受益人了。
现如今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但是,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往往极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即使离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权享受保险赔偿金。
近年来,因“受益人”问题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如据报载,柳女士为自己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并将丈夫祝先生指定为身故受益人。去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6个月后,柳女士遇车祸身故。其父母与祝先生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按理说,既然柳女士生前已与祝先生分道扬镳,保单就该由其父母作主。遗憾的是,由于受益人依然写着祝先生的名字,保险公司只能把保险金赔付给后者。
因为《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因此,在指定受益人时,务必考虑清楚最合适的人选。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变化后,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拿柳女士来说,假使与祝先生离婚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就不会令其父母抱憾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变更受益人须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发生前才可申请,且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后者在保单上批注,变更才有效。
来看一则事例: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谢先生,受益人是其妻鲁女士。去年2月,谢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鲁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理赔款已被谢先生所在单位领取。原来,当时企业投保后,曾与保险公司签过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申请领取保险金”。对此,鲁女士当然不认同,经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最终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被认定无效,鲁女士获得了理赔。
****理财网网保险专家总结道: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谢先生夫妇,但谢先生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其实是变更了最终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由于未经被保险人谢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也就不能“侵占”鲁女士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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