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举报社保违规可获奖金

2020-11-03
保险规划时可保利益

从3月11日起,河南省的公民如果发现参保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等在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将对举报人给予最多5000元的奖励。

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3月10日,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23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可按照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2%至5%领取奖金,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果案情重大,并且一次性追回社保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在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对举报人增发奖金。

据介绍,河南省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对象是具名的举报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省辖市都已经设立了举报受理部门,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市民举报挪用社保基金可奖5000元


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员表示,目前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少数单位、个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社保基金的现象。特别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少数参保患者,采取多种违规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流失。

针对这些损害绝大多数参保人员利益的情况,市劳动保障局从即日起通过举报奖励的方式,发动广大最基层的市民对身边的违法事项进行监督,以加强日常监督力度,有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市民如果发现社保基金违法事项,可以通过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这些违法事项,不但包括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冒领、骗取社保待遇,还包括社保经办机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保基金,以及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社保基金遭受损失的行为。”市劳动局有关人员介绍说,这些违法事实和证据在未被劳动保障部门事先掌握,而举报情况也被查证属实时,就可以获得金额不等的奖励。据了解,这一奖励金额最低为100元,最高5000元。

同时,如果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本身就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在奖励之列。

保险知识汇总,承保违规 保险合同依然成立


1996年4月11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的动员下,张先生同意购买80万元终身寿险。张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1996年5月7日,张先生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8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的,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承保,张先生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于是作出拒赔决定。刘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首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预交首期保险费只是要约行为,并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其次,张先生并没有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金额和应交纳的保险费;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已作出承诺。刘女士则认为,张先生填具投保单是要约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是承诺行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张先生没有完成体检这一过程,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张先生,过错应该在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保险公司间保险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返还所收保险费。刘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结案。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张先生未按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进行体检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我们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业务操作规定承保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合同法的原理看,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张先生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张先生时,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单上写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单将延后1至5天呈送。”从投保单上述约定看出,保险公司的承诺期最多为5天。而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之日到被保险人张先生意外死亡之日已有近1个月,保险公司在承诺期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相反,保险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根据上述事实,从法律上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因此成立并生效。

(二)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是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用来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部掌握。这些规定并没有载明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告知投保人,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不具约束力。只有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规定已写在保险合同中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这些规定对投保人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须经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张先生。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启示

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通过保险代理人即营销员推销,投保人同意投保后,由营销员收取保险费。但根据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有关规定,营销员无权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签发,由保险公司决定。保险公司根据业务操作规定,必须审查投保人的申请,为控制风险,对超过一定金额的保险还要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后才决定是否承保。这样,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的时间到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时间,这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一段被保险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的空白时间段,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应从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消除盲点。此外,保险公司对内要加强管理,教育员工及其代理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开展业务,对外不能轻率以违反业务操作规定等理由拒赔。

申报社保基数别忘计入年终资


又到了一年一度申报社保基数的时间,不少单位的人员对于社保基数不是很了解,这里统一整理了一下关于社保基数的资料,以便查询。

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申报社保基数别忘计入年终奖

一单位咨询:我于2013年1月1日申报了社保基数,1月10日才知道公司有年终奖,于1月16日同2012年12月份工资一起发放,但是社保基数已经申报成功,不知道是否需要修改社保申报基数。对此,官伟杰表示,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工资额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若单位发放的奖金已记入单位2012年的财务账,应当计算在2012年的工资总额中申报201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若单位2013年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联系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2013年度缴费基数;若已实际缴费,可联系市社保局稽核处对你单位2013年度缴费基数进行稽核,根据稽核情况确定、更改2013年度缴费基数。

单位一月未办理参保可次月补缴

目前不少单位新招聘员工,如何缴纳保险成了咨询热点。一单位咨询:1月15日以后招聘的新员工应如何交纳1月份的保险?官伟杰介绍说,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单位1月份招用新职工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于次月1至15日期间,持就业备案花名册、1月份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等材料,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若单位具有网上申报资质,同时已办理了1月份招用新员工的就业手续,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补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针对农村和城镇失业保险政策不同的咨询,官伟杰介绍说,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失业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计发失业待遇,按农民工有关规定个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按农民工有关规定计发失业待遇。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前后分别按城镇职工及农民工有关规定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其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缴费期间与按农民工有关规定缴费期间将分段计发失业待遇,合并发放。

新闻链接:

天津公布2013年社保缴费基数

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侯砚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获悉,市人社局公布了2013年度天津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人社部门提醒,由于本月缴费申请的业务量较大,单位和个人最好避开高峰时间缴费。

2013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21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48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天津今年完善社保制度生育待遇人均提至2500元

春节临近年终奖成关键词劳动部门:发不发单位定

津社保手续办理迎高峰10日前未缴费暂停医保待遇

一代身份证无法乘机持社保卡办临时证明

12333明起可自助查个人社保信息24小时语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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