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解答失业保险各类问题

2020-11-02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问: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吗?

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bx010.COM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随转移吗?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相关知识

失业人员,关于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农村户籍失业人员还可以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对于通知实施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温馨提醒,如对失业保险仍有疑问可联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电话:86-21-23111111劳保咨询:12333医保咨询:962218人事咨询:64378292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减压


市场上众多的保险产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领域,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构成之一,它的存在为更多的人提供失业保障。今天就一起学习一下失业保险的知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稳定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备受关注。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失业保险在经历了长期良性运转,完全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即便经济下行压力大,也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应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45岁的阿郎(化名)从2011年初失业了,祸不单行的是,失业后的他一再出现过敏性疾病,肝脏也发现有严重问题。今年7月,他首次前往医院就诊时,发现自己的医保并没因失业而停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能继续享受。4个多月下来,阿郎累计花费医疗费用3 .8万元,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的部分就高达2 .98万。这一切,缘于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人员的保障性微调,全额资助其失业期间参加医疗保险。

哪种情况可领待遇?

自己炒老板不行没就业愿望也不行

哪些失业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在政策层面需满足三个先决条件:首先,单位、个人必须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其次就是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因素造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企业在完全无过错情况下,参保人不想干活了,这属自愿性失业,失业保险不会为其提供保障。这一点反映在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文件证明上。

此外,还有一点就是参保人失业后,必须有就业愿望,前往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待遇期间,你就得积极配合人社部门为你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同时提供合理工作介绍时,失业人员不得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

最后,参保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要去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


佛山目前约2.1万失业人口,失业率为2.29%。记者26日从佛山失业人员再就业专场招聘会上获悉,今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群除了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能获得求职补贴和技能培训补贴。

招聘会现场,人头攒动,共有超过4600人前来应聘。据佛山人社局统计,当天招聘会初步达成意向3070人,明确达成协议461人。

“原来生育当月可以领取3倍的失业保险金,去年不知道这些政策,错过了。”26日上午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专场招聘会上,正在求职的潘女士很遗憾地告诉记者。潘女士是禅城人,去年7月因为怀孕辞去了一家公司人力资源的职位。如今孩子已经四个月,潘女士迫不及待地抱着婴儿前来找工作。在家待产的“失业”期间,潘女士因为不了解相关政策,没有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

“很多人都想了解失业期间的待遇政策。”佛山市人社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除了对失业人员开展专场招聘会,还在现场同步开展失业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会,改善失业人员不了解相关政策的现象。

佛山市人社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外失业期间还可以继续享受医保,女性参保人失业期间,生育当月还能申领3倍的失业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广东省出台最新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后,佛山针对本地制定了最新的失业保险政策,其中失业人员的求职补贴是按照失业人员申请保险金之前12个月失业保险平均缴费工资的15%计算,比如禅城区失业人员每月可以领取250至350元的求职补贴,领取时长为6个月。

南充社保网关于常见失业保险问题的解答


南充社保网即四川省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很多人缴纳了失业保险,却不知道失业后怎么申领失业保险金,针对这种情况,南充社保网就常见失业保险问题进行了解答。

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南充社保网:(一)办理失业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明后,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三)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的审核。(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六)定期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报求职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南充社保网: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职工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南充社保网:《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二)累计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三)累计缴费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四)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五)累计缴费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六)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为24个月。农民工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期限是:在原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1年工龄发放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立法问题


一、失业保险立法面临的难题:巨额保障费用如何解决

从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看,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困扰国有企业改制的最大障碍,数千万冗员失业人员所需要的巨额保障费用从何解决,已成为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据统计,近年来,使用失业保险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以上。但失业保险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由于覆盖不到位和缺乏强制到位手段等因素的影响,与该制度建立之初的效果设计相差甚远。此外,国企除依法缴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外,还要解决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近几年来,国家采取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望它能担负起保障职能,解决下岗人员的生活问题。这些长期积累的企业富余人员,同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经失去工作岗位,也未能找到新的工作,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无形之中,国企就此又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例如,截止到1999年的3月为止,某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达7.5万人。按人年均388元计算,每年市政府需拿出近3亿元;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6000多工作人员的年工资、福利和各种办公费用近1亿元。我国下岗职工多在经济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有些亏损企业不得不变卖资产缴纳社会保障费和给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从失业或下岗人员个人负担方面看,在职职工可以从工资中提交一定比例的社保费用,而下岗人员则无从拿出。作为“社会”承担的三分之一,兑现的途径也是十分狭窄。

综上所述,国企在改制中面临着不可回避的巨额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问题,已大大超出其负载能力,直接影响到国企改制的进度问题。同时,该问题也是我国21世纪失业保险立法所面临的难题。

二、失业保险立法现状评析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实践中失业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新的《条例》虽然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进和补充,但从整体内容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远远不够规模,其覆盖面及立法模式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显然是落后和不够科学的。中国21世纪的失业保险立法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仍不够宽广。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为城镇的各种企业职工,占中国总人口80%比例的农民不在失业保障范围内。尽管《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作了规定,但此条仅只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21世纪的中国农村,广大的农民的失业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不能享受,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2.失业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化。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方法有二个,即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获息。由于利息较高的国债在基金中的比率相当低,仅限于国家任务下达的项目,因此,基金大部分只得存入银行,鉴于目前我国银行的利息一降再降又加征利息税,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微不足道。上述二个方案对失业保险金的投资保值增值来说显然不够理想。仅仅依托这两种方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显然是不能满足失业保险的需要的。

3.基金支出比例及待遇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条例》只对支出用途作了规定,而并未规定支出比例。因此极易造成实际管理部门用于实际救助失业人员的费用比例偏低问题发生。另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水平标准,制定标准的比例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规定过于抽象,极易造成全国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权利不平等,如能给制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个具体操作比例则更好。因此,基金的支出比例及待遇标准有待明确化。

4.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分工不够明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专门以四个条文之篇幅对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并无明确规定,是否会重蹈“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旧辙,确实令人难以预料。笔者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核心机构,对其独立性和运行机制法律应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另外,工会被遗漏在监管机制之外,也是一大缺憾。

5.执法力度不够强大。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拖欠、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尽管《条例》在罚则部分对此类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但总体来说,强制力不够,仅此抽象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在《刑法》中规定有相应条文的加以落实,是不可能制止和预防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发生的。

三、完善失业保险立法的新构思

1.尽快出台《失业保险法》。国家尽快出台《失业保险法》已是迫在眉捷和十分紧迫的问题。亟待规范的失业保险的各种问题,诸如享受条件、监管机制、基金增值、支付比例和标准等问题,非人大常委会立法不可。

2.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过于狭窄,最主要体现在农民不在保险范围内。其次,实践中除国企参保到位率较高外,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很少涉及,国家应在《失业保险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3.严格界定失业保险金享受对象资格条件。首先,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劳动者。从各国立法来看,自愿失业者应排除在外。对失业人员资格界定有以下共同点:(1)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断;(2)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这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3)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4)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愿望。因此,凡是无理由自动离职者,或因过错被解雇者应属于自愿失业。而按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规定,被企业除名、辞退和开除的失业人员仍在领取失业救济金范围之内。这与各国立法的“非自愿失业”的界定相比,显然是不科学的。其次,待业职工不应领取失业救济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企业减员由下岗和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把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并为统一的失业保险。这一转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为5年的时间,即下岗向失业保险转变5年完成。从此,我国将结束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历史。

4.失业保险费的来源新构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费用来源于四方面:国家财政、雇主、工人以及社保基金的收益。从长远目标看,我国失业保险费用的来源可以借鉴该模式。但目前无法做到。其理由如下:首先,国家财政每年数百亿的赤字已不堪负荷;其次,企业缴纳养老等费用已很困难,另一方面50%左右的亏损企业,让其再交一大笔失业保险金,实际上是增加亏损;再次,从在职职工工资中提交较大比例,是超过目前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最后,依靠失业保险金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取息这两种收益作为失业保险费的基本来源,无异于杯水车薪。国际经验在我国行不通的最简单理由是,这些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已逐渐形成雄厚的社会保障存量基金,然后再逐年增加,这是我国无法模仿的。鉴于上述理由,有学者提出把失业保障费用债权化,即动用部分国有资产,通过债权方式,实现转轨中巨额保障费用的合理过渡。国家或企业支付给冗员失业者的社会保障费用不是现金,而是类似于存款单一样的等额债权票据。失业者按期取得收益并通过适当方式兑换为现金,在国家和失业者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由此来减缓国家的财政负担。

5.拓宽和规范失业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渠道。由于失业保险与经济发展状况密切关联,故失业保险金的支出难以掌握。它随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体制变动而变化,失业人员的增加或减少,也难以预计和估算。因此,唯有采取多积累和储存失业保险金的办法,才能满足失业保险的需要。但仅仅依靠购买国债和存款收息的有限投资方式是不能达到目的的。而目前采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股市的做法,试图达到基金增值的目的,但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有专家建议政府决策部门可以考虑把对“共同基金”的投市优惠,转化为失业保险金享有,使之形成失业保险金保值增值的一条正常渠道。除股市收益外,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房地产、债券和期货等。但投资渠道的拓宽,对投资主体的法律定位,经营机构的权责界定,以及基金运营的规则等,都需要国家立法进行规制。

6.加强失业保险实施机制,充分发挥加大失业保险的执法力度。失业保险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督程序等。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较弱,主要原因是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流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治。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应增加对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相应罪名的条款,以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类似违法行为,这也是众望所归。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社会统筹失业保险问与答


1、哪些人要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2、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术培训。

6、失业保险的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280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3元。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8、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9、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暂时失去职业、又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

失业保险的特征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应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构成

失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政策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罚则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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