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以下简称“员工或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财政补贴;
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企业员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统筹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九五”期末,全国有10447万职工和3170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4300万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42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约3000万人参加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来自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十五”期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预计分别达到17300万人、13500万人、8000万人和4700万人。
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十五”期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增长迅速。预计“十五”期末,社会保险基金全年收入总规模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
此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两年无当期拖欠,各地还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同时,各地努力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的及时足额结算与支付。
然而,同我国13亿的人口基数相比,我国社保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将采取以下五大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城乡覆盖范围。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探索建立地区间医疗保险风险调剂机制,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地市级统筹。
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机制。统一依法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激活农村潜在社会保障资源,提高农民的缴费和参保能力。
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保基金运营和监管机制,实施功能性监管和协同监管机制,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营。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制度和办法。
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数据化、标准化管理。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积极推动老年公寓等养老工程建设。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基础管理现代化。
这些规定情形为:(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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