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务院督查组来河南省督查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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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至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率领国务院督查组来河南省检查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

督查组先后赴郑州、平顶山、周口等市,实地检查了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惠济区新城路、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神马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郑州市古荥镇、南曹乡、平顶山市郏县安良镇、薛店镇、周口市项城市永丰镇、范集镇等6个乡镇卫生院以及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6个村卫生室,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随机走访等方式,全面检查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其间,副省长王艳玲向督查组作了专题汇报。

9月12日,孙志刚代表督查组向我省反馈督查情况,对我省基层医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我省在推进基层医改过程中,积极创新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初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长效性多渠道补偿机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分配机制,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全面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着力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经过四年多的改革,我省初步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更加拥护改革,基层医改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

督查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好基本药物的配送问题,研究制定巩固完善基层医改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希望河南为推进基层医改探索更多经验。

王艳玲表示,河南省将按照督查组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基层医改各项政策,积极探索解决基层医改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我省医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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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国务院,国务院发布基层医改检查通报,要求各地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在关于全国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通报中提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并向贫困地区和老区倾斜。

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医改办今年对全国30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于近期通报了检查情况。通报称,基层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逐步深化,多渠道补偿机制不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队伍基本稳定、逐步优化。

通报同时指出,各地基层医改进展尚不平衡,基本药物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部分地区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不合理,绩效考核和分配政策未执行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乡村医生收入偏低、养老与退出政策不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进展滞后,基层医疗卫生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国务院医改办在通报中提出,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进一步落实一般诊疗费、完善药品零差率的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补偿方式,建立健全财政补偿机制。国务院医改办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着力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公立医院,国家药监总局副局长尹力带领国务院医改办督查组视察甘肃


11月25日至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尹力带领国务院医改办督查组,对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督查评估,并于今天上午召开反馈会。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咸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甘期间,督查组分别深入静宁县和榆中县,实地督查评估两地县级医院改革情况,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当地医务人员和患者对改革的意见。反馈会上,尹力代表督查组,结合实地评估情况,对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尹力指出,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甘肃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政府职责,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新机制,加强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具有甘肃特色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模式。咸辉要求,在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我省将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强化督导检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政府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部门合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加大经费投入,县级政府要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政策;进一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国务院,国务院部署推进价格改革 总理关注医药改革


21世纪经济报道从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再到放开医保目录内低价药品价格,医药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正在引领新一轮价格闯关。

1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此次会议提出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网披露的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详情中,提到了李克强对医疗价格改革的关切,这令外界对医药领域的价格改革充满期待。

让医患都得实惠

在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新闻中,用专门的段落提到医疗价格。提出通过价格改革理顺机制,让医务工作者和患者都得到实惠。

在一次基层调研考察中,一位医生告诉总理,自己的按摩理疗服务价格每小时只有几十块钱,而在外面的洗脚城,一小时按摩服务的价格却有上百元。

这位医生对我说,他觉得自己的劳动既没有价值,又没有尊严!在15日的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重提此事说。

会上,医疗价格改革等相关方案引起参会者的广泛讨论。李克强强调,目前公立医院医事服务费价格确实太低,但药价虚高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要通过改革,逐步理顺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机制。

药价要下来,服务要上去,医保要保住!李克强说,各项改革要统筹协调推进,让医务工作者和患者都得到实惠。

李克强强调,价格改革并不意味着就是涨价,而是为了切实形成一种由市场需求定价、有升有降的合理价格机制。

政府定价表面上好像是在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在多数领域,受到保护的并不一定是消费者的利益。他说,市场定价实际上是给了消费者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从长远来看,对于消费者是有利的。

李克强指出,当前CPI、PPI数据持续走低,国际市场的输入性价格也在低位,正处于价格改革的窗口期。他要求有关部门必须精细做好改革方案,有节奏有步骤地启动价格改革。既要尽早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又要平稳推进,让人民群众对某些改革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可承受。

价改稳妥推进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下一步要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价格改革将稳妥进行,主要原因是很多配套的改革要同时进行。比如像南水北调进京,输水成本很高,但是北京水价刚调到5元/吨,不能因为成本上升,就马上再调水价。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还需要政府定价。

同样,像铁路货运部分价格放开,但是要让包括客运在内的铁路价格全部放开,暂时难以实现。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副院长帅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铁路体制改革尚未到位,铁路总公司仍承担了粮食、农资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的运输,如果价格一下子完全市场化,对市场影响很大。

帅斌认为,目前铁路运输的不少商品仍具有公益性,这部分运价的改革需要铁路总公司自身的改革配套。不能简单地提高价格,或者国家实施补贴。帅斌说。

李克强指出,我们的成品油价格打破了过去僵化的价格机制,完全由市场定价,刚刚走出的八连降,说明由市场决定价格未必就是涨价。这里面,市场这个价格指导最敏感的信号充分发挥着作用。

而根据未来电价等改革方向,改革后的电价随市场波动,也会有下降的时候。

曾鸣指出,电价改革的方向是管住中间的输配电价格,也就是这部分政府定价,但是发电以及销售电价放开。在煤炭等价格大跌时,发电成本下降,销售电价也有下降的可能。

而销电企业可以为代理用户通过电网买更便宜的电。但是煤炭价格如果上升,发电成本增加时,最后的销售电价也会上升。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出现在铁路运输价格上。即网络是垄断的,但是运营公司可以竞争。曾鸣说。

国务院,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就是工伤保险费用提取比率,它是按照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来确定。

一是行业差别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时,根据不同的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即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是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之后,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征收的比例。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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