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

2020-10-31
工伤保险知识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人们关心的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也做了一些更改和调整,因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提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因工伤致死的案例很多,然而不仅在是否符合工伤标准上有质疑,就连赔偿金的多少也会引起很多冲突。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副经理,平时工作忙应酬多,一天刚与同事聚会回到家中,就感觉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抢救已经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饮酒过量致死,虽然李先生所在单位拿出11万元体恤金作为补偿,可是李先生妻子坚持认为丈夫的死亡属于工伤,多次提起诉讼,财力精力都耗费不少,但最后仍被驳回,判定不属于工伤。专业律师表示,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于醉酒引发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李先生正属于醉酒死亡,所以不符合工伤死亡保险条例。

关先生在一家生产军工设备的小企业中工作多年,去年8月跟同事出差,发生车祸死亡。这个案件无疑就是属于工伤死亡保险条例,应该按照工伤死亡标准给予补助。然而这一年来,家属只是受到关先生单位给的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和10万元垫付工伤待遇,没有得到工伤保险应有的补偿。一家人闹到了公司,造成公司停产几个月,老板也很无奈,因为他也在一直跟社保申请,可是因交通事故法院判决生效文书还没批下来,所以社保基金才没下发。

无论死亡是不是工伤,逝去的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意外夺取人的生命,也摧毁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中,醉酒、责任交通意外死亡,都不属于工伤,可是没人能避免这种意外发生,所以在参加工伤险的同时,最好同时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意外死亡后给予家庭第一时间的经济补偿和慰问,对家庭重建幸福也很有帮助。中就有很多意外险产品,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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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建筑工伤保险不投保有哪些危害?


一幢幢美丽的大厦平地而起,一座座魅力城市坠入眼帘,曾几何时,建筑工人的工作开始成为城市里最靓丽的风景线,人们也羡慕他们高额的工资,然而在这些血汗钱的背后是他们默默付出的汗水和泪水,他们工作的危险性是很多上班族无法体会到了,建筑工伤保险对他们来说真的很重要。

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自己节省费用,会忽略建筑工伤保险,这样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如2010年,某建筑工地工人在施工时不慎胳膊被机器卷入,导致失去胳膊,建筑公司老板以该工人自己操作不当拒绝向其赔付。然而,事发后,相关部门查处该建筑公司未向其雇佣工人买工伤保险,导致工人工作没有任何保障,因而给予重度惩罚,给企业老板带来很大的经济危机。

同时,建筑工伤保险保费并不高,建筑公司并不是在投钱在此保险上面,而是在让建筑工人为其更好地工作。只有为建筑工人购买了保险,工人们才有积极性工作,在工作中的失误也越来越少,工程进度更快,提早竣工,提早结束危险,也帮助企业节省了很多成本。

当然,也有很多建筑公司老板认为,很多建筑工人经常流失,如为他们买了保险,他们走了,岂不是公司又要赔很多。其实不然,建筑工伤保险可以根据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月进行缴纳,这样就可以极大地节省了建筑公司的费用开支了。

作为建筑工人的护身符,建筑工伤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特别是在高危建筑上作业时,非常重要。但是,保险也不是万能的,工人们在工作时也一定要注意安全,按照操作说明正确启动机器,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自己受苦,家人也非常痛心。

而很多人在购买建筑工伤保险的时候也会向平安保险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保险保障范围,只要登录平安保险官网,在线咨询客服,就可以得到详细的保障介绍,也可以选择其他意外保险保障自己的工作。

工伤保险 购买工伤保险年龄限制是多少?如何投保更方便?


购买工伤保险年龄有没有限制呢?不少公司都想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在投保的时候对年龄限制不是很了解。我国规定的工伤保险投保是从16周岁以后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期间的员工,企业都可以进行投保。

所谓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中,因意外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使得劳动能力永久丧失或死亡,劳动者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资源获得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它保险是有区别的,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首先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广泛,强制性最强。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雇主为员工投保的一种保险。一般只要有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保险投保率几乎有95%以上,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广。

其次就是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多而全面。我们常说的工伤保险,对购买工伤保险年龄并没有多大的限制,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人员,到企业务工,就可以投保工伤保险了。它不仅是一个补偿性的保险,更主要的是对投保人的伤残和死亡过程都能进行保障。工伤保险不仅对被保险人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生活待遇等有包装,同时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还提供护理费用、转业培训等保障。

工伤保险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比其它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都高。养老保险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失业险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工伤保险除了保障残疾人士的基本生活,还对伤残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助,对劳动者提供了最好的保护。

既然购买工伤保险年龄没有过多的限制,那么您不妨也给您的员工买上这样一份保险。的小微企业团体意外保险,可以承保员工的一般意外和交通意外伤害,包括医疗垫付和紧急救援等服务;一旦员工意外住院可以提供无功补偿,包括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意外保额,对员工来说是不错的选择。

购买工伤保险年龄没有过多限制、保障全面、投保方便,相信对员工和企业来说,都能提供保障。只要您登录,就能投保平安这款小微企业团体意外保险,使您的员工保障最大化。

工伤保险 选择短期工伤保险 一种更灵活的投保模式


很多工作的时间都是比较短暂,可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伤害的几率却比较大,这时员工如果投保长期保险的话往往造成浪费。所以很多企业老板都选择为员工投保短期工伤保险,这样才能够给予各位员工身体更好的保障,而企业老板在投保费用方面又不会造成浪费,是一种非常不错的模式。

不过各个企业老板在选择短期工伤保险的时候往往不知道究竟该如何加以选择,因为目前的险种确实非常多。而企业老板在选择险种的时候对于投保费用以及保障范围都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究竟哪一方面能够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呢?企业老板还应该全方位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得到非常满意的答案。

具体了解过程中,企业老板能够认识到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在短期工伤保险中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险种。因为该险种投保期限方面非常灵活,3个月、6个月、12个月都可以投保,这样投保便能够更加方便。具体投保期限不同,自然价格也不同,而投保价格方面往往非常划算,最低每人20元便能够参与投保。

为员工选择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之后,在短期工伤保险中,各位朋友能够认识到具体对于员工工伤、交通意外等一般性的意外事故都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还提供意外医疗费用垫付的服务,这样整体便能够具有非常不错的效果。对于每位员工提供的保障非常多,而投保费用又十分节省,在保额方面更是令人十分满意。

所以各个企业老板在为短期员工挑选短期工伤保险的时候无需犹豫,平安小微团体意外险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具体投保方式也非常简单,登录到之后,几分钟便能够完成整个投保过程。在理赔方面平安保险的理赔服务也是非常棒的,所以各位朋友都应该更好的认知这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够打造出来一种非常不错的效果。好的保险便是真正实惠的保险,平安保险成为各企业老板的好伙伴。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已不具备足够的条件了


听说最近很流行投保雇主责任险,王先生非常地好奇,雇主责任险有什么好呢?我已经给员工投保了五险一金了,有必要投保雇主责任险吗?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么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

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企业主设立的保险险种,主要针对的是被保险人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不幸或职业病的时候,需要提供一定的赔偿的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里面的一项保险,只要我们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企业都必须为我们办理的保险。从这里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自愿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不论企业是否愿意都必须为员工购买。

同时,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对象是以企业全员进行投保的,而工伤保险则是具体到每个人的。这也是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那么很多人就会问,既然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是有所区别的,那我们就可以只投保工伤保险,不用投保雇主责任险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众所周知,在现代的企业运营中,人才是非常关键的,而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须提供优厚的福利吸引人才,工伤保险已不具备足够的条件了,必须辅以雇主责任险,这样也可以帮助企业老板减轻负担。

在实际情况中,关于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雇主责任险不仅涉及到这一点,还会有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的赔偿。这样不仅使企业降低了损失,也可以让员工自身的伤残状况及时得到缓解或医治,是非常不错的。

在了解清楚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之后,我们就知道我们不仅要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也要投保雇主责任险,这样,才可以让企业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并赢得员工的信任与支持,也吸引更多的人来工作,是非常不错的举措。

当然,我们在投保的时候,可以选择平安保险,平安保险的雇主责任险保费非常的实惠,网上投保最低5人起,100人以上可以享受到123元每人每年,我们只需要提交我们投保的人的名单,轻松完成支付,就可以享受平安保险带来的优质服务。

机动车保险条例 我们就应该先阅读机动车保险条例


现在走亲访友基本都是开车出行,与过去相比,现在私家车的数量明显增多,买车换车的也很频繁,所以了解机动车保险条例,在办理保险或是理赔的时候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我们每个车主应该注意的常识。

毕竟开车外出虽然很是方便,但是在冬季的时候,特别是春节假期期间,本身开车走亲访友或是出游的人就比较多,而且大雪天气的出现,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会有更加突出,所以在外出的时候注重自身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都很重要。所以为了预防万一,在买车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先阅读机动车保险条例,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保障,投保合适的车险。

而具体的机动车保险条例,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服务以及车险的产品也会有所不同,这样以来具体的机动车保险条例以及免责或是赔偿等规定也就有所不同,另外不同的车险险种的规定也会有一些特色的保障。

所以我们在投保车险的时候,就不同的车险险种的保障应该仔细阅读。就现在车险办理选择比较多的平安车险公司来说,如果是在平安办理车险,就可以登录平安车险公司的官方销售平台,就各个车险险种的保障以及免责、理赔等进行了解,就价格以及保障与其他车险公司进行对比,确定车险组合之后在线投保。

下面我们就常见的盗抢险进行介绍。新车到手之后,很多车主都会考虑为爱车投保盗抢险,而在平安的机动车保险条例中,盗抢险的理赔也有明确的规定:1、投保车辆遭遇盗窃、抢劫或是掠夺之后,经过当地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两个月还没有结果则是全车损失;2、如果被盗车辆找回,车辆受到损伤或是需要修复的,在合理范围内就可以获得赔偿;3、但是也有一些是在免责范围的,具体的在办理的时候我们可以参考责任免除部分的介绍。

此外,其他的第三者责任险或是其他的商业险的机动车保险条例官网也有明确的介绍,所以在投保之前我们可以仔细的阅读一下,避免后期出现保险纠纷或是其他不必要的影响。而如果是初次投保的朋友们,可以利用平安的车险报价器给出的价格,直接在线进行办理,参与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的优惠活动。

什么是工伤保险 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四种上下班情形可认定工伤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要认定工伤,要有相关的证据。否则休假只好按照一般病假,跟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来处理了。证据有公共道路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非公共道路上,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证明发生事故的事实,如果当时没有及时报警,提供当时有没有人证或者摄像头。提醒大家(上下班发生事故)如果受伤了,及时报警,第一手采集证据资料。

提示: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算工伤吗?从法律上来说是算工伤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保全证据,受伤后需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证据不完全,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这样,那么个人相应的权益便得不到保障了。

保险知识汇总 黑龙江省将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各地市将于明年6月全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

据了解,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全市城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率、统一待遇标准,此举将使工伤职工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据介绍,由于黑龙江省在启动工伤保险时,大多数市采取市、县两级统筹模式,经过几年运行,个别县、市甚至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扩面工作难以进行,风险逐步增大。为此,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要求各市地明年6月底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地负责统一管理,市、县分别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

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刘伟处长介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市、县分别核算后,县(市)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入不敷出时,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与县财政分担、垫付的办法解决,县级财政垫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逐年偿还。实行市级统筹最大的优点是克服了区域间不平衡,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后,增强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应得权益。

据悉,目前,哈尔滨市建筑业、餐饮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尤其是发生工伤几率较大的农民工等都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面对工伤保险纠纷 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事件,面对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下面法院教你该如何保护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案件并不鲜见,但具体到“员工遭受工伤索赔并解除劳动关系,10年后重新鉴定要求单位重新赔偿”等问题,如果没有专业解析,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27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个值得关注的工伤保险纠纷案件“迷题”进行解读。

10年后再鉴定伤残等级升高 重新赔偿要求被驳回

周某某遭受工伤向单位索赔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10年后,周某某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发现伤残等级由8级升至6级,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重新赔偿。近日,重庆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重庆一中院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

因此,重庆一中院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认定标准不只一个

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持续用工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有部分劳动者是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应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付,还是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两者在法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以及具体赔付项目和标准上均存在较大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判断标准,还需要根据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判断。

出生于1963年7月的张某某在重庆某小区物业任保洁员。张某某与物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2014年1月10日,案外人邓某驾车与张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入院。张某某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重庆一中院称,该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但是,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义务。故劳动者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降低社保缴纳标准的劳动协议无效

重庆一中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莫某某入职公司后劳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莫某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

与以往遇到的类似案件不同的是,该劳动合同中还就莫某某的社保缴纳标准约定为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而最低参保基数是低于莫某某的实际工资水平。

后莫某某以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一中院解析称,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依法缴纳交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提示:工伤保险本是保障性的存在,但是如果因其引起纠纷导致无法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那就需要另想他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了,而以上内容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此类纠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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