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社保负责人现场解答社保的相关问题

2020-10-28
保险相关知识

昨天上午,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相关负责人现场解答市民关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共接待群众来访160余人次,接听电话40余个。他们对政策把握的精准和耐心细致的讲解得到了市民的赞扬。

此次值班接受咨询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昨天上午8时,就有市民早早来到本报等候,许多市民还提前进行了充分准备,带着大量资料前来向专业人士咨询。为了在有限的时间里让更多百姓解开心中的疑惑,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分4个房间同时接受市民咨询。

当天,门女士、张女士两位截瘫病人也到本报现场咨询有关养老保险的问题。由于两位大姐的轮椅车上不了楼,社保局的邵宪永副局长得知后,立即赶至楼下现场办公。他认真听完两位女士的陈述后,当即责成相关部门了解此事。由于两位女士的原单位已经变更,此事当天不能解决,邵宪永给两位女士留下电话号码,答应了解清楚后,答复两位女士。

运动员出身的路先生在一次比赛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需要转院治疗,可是他不知应如何办理。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来到本报值班现场咨询,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蔡处长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详细为他解释了办事流程,并现场为他办理了转院手续。路先生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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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江门市人社局局就“单独”妈妈是否享受相应社保问题向市民解答


昨日,市人社局就“单独”妈妈是否享受相应社保问题向市民解答。根据相关解答,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单独二孩”时,可以享受江门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单独”母亲,基本医保统筹资金可对其生育“单独二孩”的情况按住院治疗进行支付。

根据市人社局相关统计,目前江门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人数已达到71万人,而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则是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定额”支付。

办理手续:

1.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2.产道分娩或剖宫产的需同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剖宫产证明;符合终止妊娠发放标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证明、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

妈妈生育“单独二孩”可享生育保险

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单独”母亲都能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对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以及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市社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江门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定额”标准进行报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待遇标准则为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终止妊娠的费用等),具体按如下标准发放为:产道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含产道分娩多胞胎);终止妊娠400元。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市民,基本医保统筹资金可对其生育“单独二孩”、终止妊娠的情况按住院治疗进行支付。

“二孩”3个月内参保就可从出生日起享医保

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单独二孩”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都可享受江门的医保政策。具体则是:如果新生的“单独二孩”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就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而如果在超过3个月后进行参保的,那么新生儿从缴费成功的第二个月的1日起享受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父母持出生证、准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等资料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另外,对于已经在江门本地落户的新生“单独二孩”可对其父母的江门户籍不作要求;若孩子无本地户籍,那么孩子参保则要求父母至少有一方须为江门户籍。

生“单独二孩”爸爸没陪产假津贴

有不少男职工关心,妻子怀上“单独二孩”能否享受看护假假期津贴。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单独二孩”的社保待遇并不惠及“单独”家庭的爸爸。“陪产假期津贴是针对生育独生子女的参保男职工设置的,既然家庭选择了生育二孩,就不应享受生育独生子女的政策优惠。”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下发的《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对已参保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津贴,看护假假期津贴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定额计发,合计600元的假期津贴。

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目前江门职工生育保险暂未有单独的“生育津贴”这项,但是相应的社保津贴是通过单位企业发放的工资津贴来体现。

负责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本指导意见为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20 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100 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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