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通常除了投保人身保险产品外

2020-10-27
投保险财产规划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自己的生活保障了。日常生活中的意外险有很多,不仅会为人们的身体带来损害,也可能使您的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具有保障意识的人们,通常除了投保人身保险产品外,还会适当选择家财损坏保险产品,以使自己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今,平安产险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中,推出了一款家庭财产保险产品,除了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三个主险外,还可为消费者提供包括室内财产盗抢损失,管道破裂、水渍造成的损失,以及高空坠物责任、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居家第三者责任、保姆人身意外等十余个与家庭财产相关的附加险保障。投保这款家财损坏保险时,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某市的王先生在春节期间带着自己的全家人回了趟老家。当愉快的春节过后,一家人返回家中时,一进门意外地发现水管漏水,把家里的实木地板都给泡坏了。这让王先生一家感到十分心疼。不过,王先生在平时就比较注重家庭财产保障,由于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因此他当即掏出手机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久就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这样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还有不少,如果没有家财损坏保险的话,一般业主除了找物业公司理论外,也许只有自认倒霉,而不能想出其他有效的补救办法。实际上,投保家财险每年只需几百元,就可以得到较多的保障,如家电设备短路、漏电、电线老化、煤气泄漏引发的火灾,水暖管道破裂等意外风险都可得到防范。

如果您打算投保家财损坏保险,可登录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由于省去了中间环节渠道,由保险公司直接与投保客户进行交易,因此平安网上保险商城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价格非常优惠,无论您是自住,还是租房都可得到保障。投保后,还可用信用卡、网上银行、支付宝、快钱及财付通等方式直接网上支付保费,十分便捷。

相关知识

投保人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了防止赌博和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投保人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年龄


由于年龄在多数人身保险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不同年龄的人投保同一险种享受的保障以及所缴的保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有些消费者为了追求高性价比的保障就选择了虚报年龄,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为了成功投保。有的消费者看中了一款保险产品,但由于受年龄的限制,被保险条款拒之门外。为了能投保,便采取伪造出生证明的方式,继而成功投保。

乍一看,消费者似乎成功地为被保险投保人送上了一份关爱,但是实际上这份保单却存在着隐患。由于被投保人的真实年龄并不满足保单所载明的投保要求,所以一旦发生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上一般载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这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的这种做法,那么保险公司随时可以解除这份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与其担惊受怕地被保险公司发现,何不重新选择一份更加合适的险种呢?

为了降低保费。有些消费者为了享受既定的保障,又觉得按真实年龄投保保费太贵,于是铤而走险,故意报低自己的年龄,试图降低投保成本。

对于这类消费者,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要他们补缴保费和利息或者降低给付比例。

保险合同中往往有这样一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这一条款的存在对于因虚报年龄而少缴了保费的消费者是十分不利的。投保人本来是想要节约保费,没想到最后却要将节约下来的保费全部补齐,同时还要缴利息。如果投保人坚决不愿意补交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降低给付比例,这样的话被保险人所希望的保障就无法达到。

保险知识汇总 人身保险产品的基础知识


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了解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知道哪些基础概念?

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告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什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原则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生存给付、伤残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等。

什么是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什么是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有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种类:

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

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

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

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

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新型种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可投保人身意外险来获得保障


俗话说“世事无常”。在人们的生活中,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可能在不经意之间让您的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还可能由此使人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您是一位具有生活规划意识的人,可投保人身意外险来获得保障,一旦遇上意外事故,可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来轻松应对困境。

在保险市场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它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不幸残疾或身故,可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如果由于意外事故而产生了医疗费用,也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一般来说,触发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外来性,即人身意外险事故是指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所造成,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等;第二,突发性,即人身意外险是在瞬间发生的,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等;第三,意外性,即人身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能得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平安保险公司是国内有名的保险企业,可为客户提供人身意外险产品保障。当您需要投保人身意外险时,可登录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平台,在这里,平安保险为客户准备了家庭综合保险与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两款产品,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如果您想为自己投保一款较为全面的人身意外保险,希望当工作与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话,可投保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这款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因一般、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医疗救援服务,保障内容十分丰富,适合于1-65周岁的人群投保。此外,客户通过平安网上保险商城投保价格十分优惠,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低至47元起,网上支持信用卡、网上银行、快钱、支付宝、财付通等形式支付保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身亡直系亲属为何不能受益


2007年4月,某企业老板顾平为其雇员王明投了一份保险。顾平以自己作为投保人、王明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了吉祥卡A型保险。保险公司在吉祥卡上填写明:投保人顾平,被保险人王明,受益人顾平。吉祥卡A载明职业类别1至3级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7万元。2007年6月,王明因意外身故。投保人顾平便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便向顾平支付保险金7万元。事后,王明的母亲谭秀芳向保险公司索要7万元,因索要未果,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谭秀芳认为:我作为死者王明的母亲,是王明的法定继承人,该保险的收益人应该是我,保险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保险公司給付保险赔偿金7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以王明为被保险人的吉祥卡A型保险单中指定顾平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向受益人支付了保险金,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沒有侵害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以投保人填写好投保申请书为要约,保险人采取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承诺。但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中,所涉保险合同为卡式保险合同,保险卡一式三联,分别为投保单联、保险单联、保险费记帐联。从其形式看,投保人在卡上签名,保险人在卡上盖章,既表明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也表明保险人承保承诺,这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既可以由投保人指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还可以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将投保人填写为被受益人,或根据投保人的意思,或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思,或根据其两者的共同意思。若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思,或根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共同意思填写,该行为当然有效。若根据投保人的意思填写,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卡签名时,应阅读保险单,可推定其知悉保险单的基本内容。故王明在保险单签名的行为表明,他已知或应当知道指定受益人的事實,其签字行为可推定为其默示同意指定受益人。那么,该指定受益人的行为也应有效。因此,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谭秀芳提出指定受益人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保险单载明的指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支付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既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据此,法院于2007年12月份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谭秀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

投保 哪些人身保险可以叠加赔付?


你好!?近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题为“意外保险无需重复购买”的文章,文中提到“与人身险可以累积不同,意外保险的理赔不能叠加。简单地说,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长途出行意外险,又在另外一家公司购买一份保额为50万元、涵盖所有交通工具的综合意外险,万一在乘坐火车的途中发生意外身亡事故,那么最高的赔付额仅为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

而事实上,这位记者的报道与实际赔付情况恰恰相反。要知道,意外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部分,在对被保险人身故进行理赔时,是可以叠加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产品,一旦发生身故情况,受益人可以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标的价值是赔付关键

在了解各险种不同情况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保险原理:就是对于“有价”风险的赔付,一般都是在实际价值损失范围内的。比如财产保险,通常都是以实际损失金额与被保险额度中较低者为赔付限额。换句话说,当你的保险标的仅仅价值1万元,而你却为其投保了2份1万元的保险,就属于超额投保,没有必要,理赔时无法叠加。而对于“无价”风险的赔付,通常只以保额为限,投保额度越高,所能获得的赔付自然越多,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保险等,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标的物本身无额度限制。

在明白这条保险原理后,要判断哪些保险产品可以叠加赔付,哪些不可以就容易许多了。我们只需要从标的物本身是否“有价”,损失是否“有价”出发即可。

先来看文章最初提到的意外保险。传统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身故及伤残的情况予以理赔,只要在风险保额和规定份数内,这两项风险都是可以叠加投保的。

健康险区分不同情况

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是可以叠加赔付的,只要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在保障范围内,就可以享受保障,叠加额度并没有限制。与之类似的是津贴型的健康保险。因为津贴型住院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时期,提供每天约定额度的赔付,这与被保险人实际花费多少并不挂钩。

而费用报销型的健康险则不同,由于费用型保险属于补偿性质,即“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就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了”,因此,如果投保有两份费用型险种,在申请理赔时一定有先后顺序。在第一份责任范围内已完成全部赔付的,另一份不予赔付,而如果第一份尚有余额未赔付的,可在另一份中赔付。由于这类保险赔付需以**为依据,因此,在申请前一份赔付时,记得要勾选“取回**”,否则,将失去后续赔付的机会。

未成年人身故限额10万元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身故投保限额设定为10万元,多家投保的情况下,客户有权利选择优先赔付的一家,如果赔付金额未满10万元,可在其他保险公司保额内赔付剩余部分,但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3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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