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已重新修订,凡受伤职工医疗费总额在1500元(含)以下的,今后可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有效,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由市社保局直接支付。
据了解,市区于2007年建立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当时规定,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可以申报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随着近年来医疗水平和费用的增长,此次调整放宽了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条件。
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一是受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已参加市区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二是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够级;三是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且不需要第三人负担的;四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额均无异议。
据悉,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视同工伤认定决定。如结算后伤情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补足差额。
南都讯记者周昌和昨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草案》,深圳基本养老保险从单纯企业迈向全市大范围覆盖,几乎涵盖了所有户籍、非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此同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升到21%,比现行缴费比例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现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在此次《修订草案》规定,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群体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调低,缴纳最低基数从现行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修订草案》提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个人缴费人员则可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
如今根据《修订草案》,非深户可以在退休后继续缴纳社保至满足年限。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当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处理。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