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南京市人民政府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2020-10-19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公布基数的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缴费。

3、失业保险待遇。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不分居住地和户口性质,按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照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最低工资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挂钩、适当照顾大龄失业人员的“三挂钩一照顾”的办法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原市、县(区)两级统筹区待遇的差额,逐步过渡统一。

相关知识

缴费基数,农民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单位员工的缴费比例,同时还明确了单位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介绍如下: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保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什么事工资总额?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缴费基数,失业保险比例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比例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缴费基数,厦门新政: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政府规定


2月28日讯:养老保险是民生所系的大事。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及《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失业条例》)修正案(草案)。新规实施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及缴费基数将由市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养老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目前第八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规定,将第九条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删去第十九条关于省级调剂金的规定。

《失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将第七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还删去了目前关于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规定。

会议同时就《养老条例》和《失业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此次修订将有利于及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社会保险费水平,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北京医保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

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

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医保险的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

1、职工: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

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社保费,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社保费征收是民生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吴紫骊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并赋予地税机关与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

吴紫骊代表介绍说,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税务局局长明确“地税”为社保费征收主体,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广东从2000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目前已成为全国参保缴费人数最多的省份。“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有明显优势,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收支平衡,降低征缴成本,节约行政和社会资源。”

吴紫骊代表建议,当前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建议《社会保险法》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外,还应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上调 市民咋缴合算?


7月1日,沈阳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均有所上调。考虑到市民对于保险费上调的承受能力,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台了“允许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选择五个档次之一作为缴费基数”的政策。

政策出台后,不少市民通过网络询问,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昨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个体处处长刘波,对于读者朋友的问题给予了全面解答。

选择“合身”的缴费基数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基数是很多读者关心的问题,刘波处长认为,最关键的是看自身的承受能力。

在五个缴费档次中,除了60%比例只适用于两种人群(即4050人员和连续缴费十五年人员)之外,剩余四个档次个体从业人员可以随便挑选。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国家对于养老保险计发的原则是多缴多得,有承受能力的人最好是按100%的比例交,这样,退休以后个人账户中储存的金额大,得的养老金也多。

对于参保人普遍关心的,不按100%的缴费比例交纳将来得的要少多少的问题,刘处长表示,由于计发办法目前还没有出台,还不能准确计算出来。但可以肯定的是,将来得多少养老金是和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密切相关的,如果个人账户上的钱少,将来得的也必然少。

刘波处长建议那些即将退休的参保者,如果原先是按照100%的比例全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最好不要选择70%、80%或者90%的比例缴费,因为这样会影响到参保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

4050人员咋缴费“合算”

新政策出台后,4050人员交费基数的选择也增多了,原先无力全额缴费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只能选择60%的比例缴费,现在也可以选择70%、80%、90%和100%缴费。这样一来,一些能够承受60%以上比例缴费的职工就可以获得国家更高的社保补贴。

刘波处长举了个例子,比如五种缴费基数政策实行之前,4050人员按照60%的比例缴费,获得国家的社保补贴仅为119.38元,现在如果按照80%的比例交费,获得国家的补贴就是159.17元,按照100%缴费获得的补贴就是198.96元,将来退休之后,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就相应增加。

【问题选答】

如何转换缴费基数?

读者宋先生问:如果我现在选择了按70%交费的话,过几个月找到工作后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恢复全额交费?是否有影响?

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答:找到单位后,需办理转出\\转入手续,保险关系转到工作单位,那时缴费是按上月实发工资缴纳的,不一定是1658做基数了。

如果是个体从业人员想转换缴费基数,可以在下一社保年度再做调整。

缴费比例逐年递增吗?

读者孙女士问:自己今年想选择60%的比例交保险,但听说明年所有的缴费比例都要上调,是这样的吗?

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答:是的。每个社保缴费年度都会有新的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可根据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选择。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下调


鹤壁日报河南频道9月30日讯鹤壁日报报道:下月开始,我市将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五个统筹: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将自10月1日起降至20%,缴费数额将相应降低。

9月26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各地执行的养老保险金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将在2007年年底前规范统一。工作人员介绍说:“以前我市的参保单位是按21%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从10月1日起将改为20%,降低一个百分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金实行省级统筹、余缺调剂的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健全完善省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为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将严格退休审批制度,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同时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省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保险知识汇总,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7月1日起,我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的1583元/月提高至1794元/月,上限从10905元/月提高至12195元/月。

据悉,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意味着每月掏的社保费多了。以养老保险为例,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1583元调至1794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1794-1583)×8%=16.8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44.31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

不过,由于社保缴费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绝大部分费用,为了节省开支,许多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缴费基数。在我市150万参保人员中,有超过40%的参保人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样一来,单位的负担的确减轻了,但实际受损的是参保人员,其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待遇也将随之减少。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提醒说,如因单位不如实申报造成职工缴费基数过低,或缴费月份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将于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2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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