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的受益人如何确定

2020-10-15
青年人如何规划商业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种指定对象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任何人。

在人身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即在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受益人是谁最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一旦指定受益人,其他近亲属等法定受益人将与保单受益权无缘。而上述保险理赔案例中,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牵出家庭纠纷,这样的家庭矛盾在现实中经常上演。

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需要写上身份证号码,同时指定受益人也可依一定程序进行变更。

针对案例中王先生出现的此类事件,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人身险时,填写指定受益人应注意以下四点: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消费者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投保单位不得指定消费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更不能将投保单位作为受益人。

人身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案例

市民王先生之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额4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三年后,王先生刚刚结婚不久却遭受意外,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在赔付40万元身故保险金时,王先生的母亲和妻子都声称是法定受益人,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各不让步,最后只能上诉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平分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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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保险知识,发生保险事故 如何确定保险受益人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

受益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


案例情况: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就这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专家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最后专家提醒各位消费者,关于保险受益人变更的问题应加以重视,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4 页,共11 页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目录

受益人,在香港保险中法定受益人和保单指定受益人如何区别


保单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说白了就是出事了谁去领钱。所以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做好规划,一方面能避免保险金的继承纠纷,另一方面也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不必用于偿还债务也可免征遗产税。

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金按照遗产法规定按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的3种情况:

1.保险中,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

3.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规定。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人健在将平均分配,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在或自愿放弃保险金才将由第二顺序人平均分配。

指定身故受益人是指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指定了保险金赔付人,未来发生保险理赔,保险赔款都将由指定受益人全部继承,或按照被保险人指定比例继承。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1位或1位以上,按照顺位排列1、2、3。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第一顺位在世,那么第一顺位的人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如果第一顺位不在世的话,那么第二顺位的人则可以领取100%的身故保险金,以此类推。

同一顺位可以指定2位或2位以上作为受益人,每个人都事先约定好受益比例,各自领取受益份额。比如指定A和B同时作为受益人,一人50%。

指定身故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哪个好?

如果购买香港保险时无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保险赔付金视为遗产继承,而香港保险属地原则使得保险的理赔适用香港遗产继承法,因有别于内地,如果购买当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会造成后续的保险理赔金申请产生大量的繁杂手续,不利于保险理赔。所以建议大家购买保险时最好选择指定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如何设定?

首先单身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父母,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此时受益人设置为父母可用于老人的晚年生活补偿。

其次为已婚成家人士建议将受益人设为配偶或子女,此时保险金将作为夫妻或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补偿。

受益人,出险时的通知义务(二):受益人


 三、受益人

 依照本法第22 条第3 款的规定;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因此,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这是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约定由第三人享有优先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该第三人一般是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而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 受益人就是合同当事人; 否则, 受益人是合同关系人。依本款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一) 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须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并无限制, 因此,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实践中, 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 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 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

 1.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 也是受益人;

 2.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人身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其指定的人;

 3.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 投保人是受益人;

 4.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 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一人或数人。

 (二) 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是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当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如被保险人死亡, 则受益人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保险金请求权, 正是受益人实现自己保险金利益的一项必要权利。若无此权利, 受益人就无法获得保险金, 受益人也就没有意义了。为维护受益人权利,本法明确规定,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所以, 依照特定的人身保险合同, 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就成为认定受益人的一个必要条件。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 并获得全部保险金; 受益人是数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 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 未确定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 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既不纳入遗产分配, 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 1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 2)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 3)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 保险金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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