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哪六种行为将不能继续接受工伤险保障

2020-10-14
工伤保险知识

17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今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社厅对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又做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办理有关手续,职工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派遣单位承担。

六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旦发生六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情形消除后,才能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这六种情形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符合出院条件却拒绝出院的;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据了解,用人单位一旦破产,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单位少缴费职工待遇差额由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如果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了解到,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将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对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以上有六种行为是实施工商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不能享有保险待遇。所以,社会公众应该了解详细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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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损失玻璃险不给赔


玻璃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时车损险是不给赔付的,由于玻璃属于易碎品,极容易发生损坏,因此建议广大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及时附加玻璃险。那么,在投保玻璃险时,除了注意玻璃险的保险责任外,还要清楚它的免赔条款。

六种情况下玻璃险不给赔付:

●汽车玻璃贴膜损失

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汽车天窗玻璃破损

而今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前风挡所贴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车内附加设备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这六种意外,意外险竟然都不赔!


意外险顾名思义就是在意外发生的时候我们能有所保障,能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获得一笔保险金,那么发生了这几种意外的话,保险公司居然是不赔付的哦,我们一起来看看是什么意外。

第一项,摔倒死亡不赔付

摔倒死亡这难道不是意外事件吗?一个正常人若是摔倒大部分是骨折,那么摔倒导致死亡的情况,多半是摔倒导致自身的疾病发作导致死亡,例如心脏病患者摔倒导致心脏病发死亡,那么根据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当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很明显导致死亡的是心脏病属于医疗险的保障范围,与意外险是没有关系的。

第二项,中暑死亡不赔付

中暑实质上是属于一种疾病,在同等程度下,中暑与患者的身体素质有关系,部分身体好的人高温日晒并不会造成死亡,但是部分体质较弱的人可能就会发生中暑死亡的事情,这属于内在因素,并且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现在也有了高温补贴,高温情况下完全可以做到防止中暑,所以,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险无法赔付。

第三项,高原反应不赔付

高原反应不赔付的性质其实与中暑死亡不赔付的性质非常相似,高原反应也是与患者自身的身体素质有很大关系,保险公司无法做到准确的评估每位投保者的身体状况,并且高原反应也是可以提前预知的,所以高原反应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

第四项,个体食物中毒不赔付

食物中毒本身其实是属于意外事故的,但是拒赔的原因也是和中暑死亡、高原反应相似,食物中毒也可能由于不同人的身体素质而不同,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当出现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就可以被视为食物中毒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会赔付的哦。

第五项,妊娠意外不赔付

由于妊娠时意外风险会比正常情况下高很多,所以很多意外险都会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第六项,猝死不赔付

过来猝死为什么都不能赔付呢?猝死在保险公司看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长期让自己身体超负荷的运作导致猝死,这本身和自杀的意义已经非常像了,并且,猝死属于疾病,与自己身体素质有很大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于赔付的

保险公司,六种情况房贷险不予理赔


买了房贷保险并不意味着安枕无忧,保险公司对房贷保险的理赔条件有严格限制。遇到以下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就会拒绝理赔,消费者要做好相应准备。

 首先,如果遇到房屋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所以,买房时,有条件的情况下,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是避免以上问题造成房屋损失的好方式。

 其次,在意外发生前,购房者未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而拖欠借款本息金额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有还款能力时一定要及时归还房贷本息,这样在丧失还款能力时,房贷险才能发挥功用。

 第三,一些外部突发因素导致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不理赔。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核子辐射或污染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导致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以上因素中,不少是不可抗因素,可以通过其他财产保险种类对以上风险进行补充。

 第四,投保人意外或者存在过失的,保险公司不赔。包括因购房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因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购房者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尤其要注意改变房屋结构这一条。不少家庭在装修时候擅自变动了房屋结构,这可能为以后房屋出现问题申请房贷理赔造成隐患。

 最后,购房者因疾病死亡或者丧失还款能力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规定购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当意外降临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投保时,购房者应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房屋的安全;如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遭受损失,购房者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查勘。

 另外,根据保险条款,只有归还贷款的主还贷人出现意外时,才能获得赔偿。而参与还款的参贷人如出现意外,保险公司是不会接受理赔的。但是,这一条在新房贷险市场已经打破,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纷纷推出新险种,可以实行夫妻共保,或者还贷人共保。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还款问题,保险公司都提供理赔。

保险业务常见六种分类方式


日常业务中保险的几大分类

㈠ 保险按实施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区别主要有: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限制;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㈡ 保险按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又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㈢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进行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单独的责任保险,后者可分为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保赔保险。

㈣ 按保险政策不同进行分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㈤ 按业务承保方式的形式不同进行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又称分保,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人称为分入人,它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其条件为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相;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㈥ 按保障主体进行分类:

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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