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是骗人的吗?都有哪些保障责任?

2020-03-26
保险规划都有哪些功能
重疾险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让家庭避免出现“经济危机”的风险。今天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这款产品到底有哪些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三是不易治愈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性的。

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是骗人的吗

当然不是骗人的,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是当年第一家获许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旗下产品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提供100种重疾、60种轻症保障,还有老年长期护理、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保障。是一款十分不错的产品,大家可以放心投保。

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保什么?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60种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 付以七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如下:

第1-7次,依次赔付20%、20%、30%、30%、50%、50%、50%基本保额。

同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2、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 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合同终止,但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如果有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作为一款重疾险,还是不错的,有需要在这方面加强保障的用户,这款保险会是不错的选择。不过,单一品种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毕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险种组合,具体组合方案需要有关保险专业人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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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什么情况下不赔?都有哪些免责条款?


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机会高达72.18%。当前,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还不包括恢复费用和误工费用。那么,靠什么来抵御这突如其来的风险呢?

重大疾病保险在险种中的位置十分重要,以保障用户的疾病为主要目的。毕竟在现在社会中,疾病的侵袭无处不在,单单有一个医保是不够的,因此大家都尽量选择一款保险来满足需求。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什么情况下不赔?都有哪些免责条款?

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什么情况下不赔?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友邦全佑惠享珍藏版这款重疾险产品做得都相当不错的,提供6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还有老年长期护理、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保障。当今社会压力大,难免患病,那么,必备一款好的重疾险就可以给大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如果在这方面有需要加强保障的用户,这款款产品会是不错的选择。

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怎么样?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上市友邦保险最新推出的一款成人重疾险,0-60周岁可投保,保障覆盖160种疾病、疾病终末期、老年长期护理、以及身故和全残保障等。这款保险怎么样?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怎么样?

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是一款成人专属重疾险保障,0-60岁可投保,保障终身,兼顾轻症、重疾、疾病终末期、老年长期护理、身故、全残保障,保障全面;重疾、身故前十年可额外赔付,保障高;长期护理,保证给付。

当然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也有不足之处,轻症存在隐性分组,1-2次赔付比例较低,且无豁免责任。

具体保障如下:

一、60种轻症保障,不分组,无间隔,累积最多赔付7次,赔付比例依次为基本保额的20%、20%、30%、30%、50%、50%、50%;

二、100种重疾保障,确诊按基本保额赔付;合同生效后前10年确诊可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

三、全残保障,按基本保额赔付。

四、生命终末期保障,按基本保额赔付。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障,60岁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每月每次按基本保额的1/120给付一次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120次。

六、身故保障,按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生效后前10年身故,可额外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友邦全佑惠享荣耀珍藏版什么情况下不赔?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包括合同疾病定义中的“中度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及“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合同疾病定义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年龄错误”、“第八条 受益人”、“第十五条 效力恢复”、“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九条 释义”、合同附表一和附表三中加粗的内容,以及合同附表二中 所列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限制条件。

投保人投保时要注意到这些情况,才能避免发生理赔纠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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