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猝死,意外险该不该赔?”上周末,在保险行业大街坊现场,一位满头白发的关奶奶(化名)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她在家人的搀扶下告诉记者,她是替死去的儿子来向保险公司讨个说法的。
据关奶奶口述,她儿子关某是广东省公安厅的一名干警,去年国庆后上班的第一天晚上,在前往单位停车处取车的路上发生意外,医院诊断死因为“猝死”,然而,当她以此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猝死属于疾病范围,不属于意外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猝死到底算不算“意外”?出现纠纷只要是因为普通人对“意外”的理解和保险公司的解释大相径庭。一般平时我们所理解的意外,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情。所以普通人就顺理成章把“猝死”理解为意外险。
不过保险公司却指出,意外险里通常指的是“意外伤害”,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保险业内人士指出。
“对于猝死到底赔不赔,我们主要认定的标准是,到底是意外还是疾病引起的,这个认定是由医院来做的。”新华保险浙江分公司寿险八部负责人邱女士指出,“在业内,一般都认定猝死不属于理赔范畴内,客户在购买之初,我们都会沟通清楚,告知他们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内。”
买保险之前先看清条款既然保险业内普遍认为意外险不该赔“猝死”,那么保险合同里面是否都注明了呢?记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做了随机调查,发现有些明确注明了,有些却仍然没有。比如泰康e顺意外伤害险对遭受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该合同同样注明“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阳光保险、平安保险等的意外险条款中也都将猝死纳入责任免除细则中。而合众附加合家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虽对“意外险”有定义,但却未在责任免除细则中提及“猝死”。
“随着这类纠纷的逐渐增多,保险公司未来在条款中一定会越来越明确。”上述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确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为了避免因理赔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责任免除和释义条款。凡有不清楚的,都应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咨询。”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杭州已正式进入三伏天,不少市民夏日会中暑。在各大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中,中暑同样被多数意外险与猝死并列放在责任免除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表示,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
“尽管九成以上的猝死是因为疾病引起,但是还是要看材料做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法律界人士表示。记者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对此事正在做进一步研究,并承诺接到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给家属正式回复。
业内人士指出,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去购买团险,不仅不能享受到相应保障,很可能面临被拒绝的结果。即便通过一些不负责任的营销员,稀里糊涂签下合同,最终出险理赔时,也很可能落得被拒赔的下场。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因此,为了买团险而“自发组团”的情况是不允许承保的。
三类保险各有分工
也有不少客户认为,自己有了社保,单位给买了团险,无须多考虑另外的商业个险。对此,保险专家表示,社保、团险和个险对于个人来说,就像金字塔结构的关系。位于底层的社保仅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诸如失业、养老等;团险是在社保的基础上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一般能覆盖意外、健康等风险;而个险则完全是因个体最终风险不同而自由选择的,不仅是对前两种保险的补充,而且保障涉及的范围和额度也是最多样的。同样,它们的支出成本,对于个人而言,也是依次递增的。
因此,最合理的莫过于将三者结合起来,最低的基本生活保障用花费最小的社保来支出;日常的意外及医疗保障以及部分的补充养老等,可以由费率较低的团险来承担。通常,前两项保险并非由个人可控,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社保以及公司团险给自己的保障覆盖了哪些风险,保障的额度有多少,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尚未补足的风险缺口,购买相应的个险产品,进行补充。
此外,由于团险经常是以公司给予个人的一种福利形式出现,因此是有条件的,一旦离职后,该公司为其购买的团险也随之失去保障作用,而且换了新公司,其团险方案或多或少会与之前的有所差别。因此,购买一些必要的个险产品来防范主要风险和进行理财安排是有必要的。
妙招助您顺利获得理赔
目前,由于购买团险的人在出险时,往往因为对理赔程序等不了解而不能顺利获得赔付。保险专家建议,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应该及早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了解自己能获得的保障。需要了解的团险权益包括: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保障期限、除外责任,以及具体申报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这些信息一般可以从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了解到。一旦出险,先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或者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再进行相关理赔。
但是如果同时向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则可能涉及到多次使用医疗费用收据,以便再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以中意人寿为例,申请人须在《团险索赔申请表》上注明:还需要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并在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的同时,附上复印件。如果只是部分补偿医疗费用的,且中意人寿的实际赔付比例低于50%的,将提供给客户《费用分割单》,并退回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届时,可凭《费用分割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向其他保险机构索赔。但若是已经全额赔付了医疗费用,或实际赔付比例高于50%的,将不再退还费用收据。若是员工子女、配偶需要报销的,可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避开索赔误区
中意人寿理赔部人士表示,由于有些客户平时并不十分了解自身的保障和理赔的手续,忽视了一些细节,反而令理赔程序更费周折。
为了顺利索赔,客户必须留意相应保障项目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对于以下情况也需要注意:
1.非本人就诊的费用是无法得到正常赔付的,因此不要让他人代诊。
2.了解哪些是公司所购团险中指定的医院,必须要前往这些医院就诊,如果在指定范围之外,一般都不予理赔。
3.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在医院药房以外的机构购药的费用将不会获得补偿(如自行到社保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如果确实因为医院药房无该种药品,而需到外面购买,需由医院门诊办公室等部门盖外配章。
4.无病症单纯开药:有的员工看病时,让医生开一些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以备病时用或保健。这样开出的药品以及相关费用将不会获得赔偿。
5.仔细检查申报理赔的发票上的姓名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基本上会遭到拒赔。导致这样的原因可能是,有些医院开具发票时可能将病人的姓名打错,或者本人姓名与投保时已不一致,因此客户必须在这些环节尽量细心,如有改名,须提供有关机构的更名证明或者户口本等,最好能及时通过自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告知保险公司作更改
6.提供的材料中要有与发票一致的病史,仅提供发票、无病史或者病史不完整,也会影响理赔的成功率。
7.无病症的检查视同例行的常规体检,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报销理赔的。因此只有当客户有症状时进行的医学检查,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才能得到正常理赔。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就是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我买了重疾险,保险销售员给我说,大病就可以赔;为什么我得了大病,保险公司不赔付我呢,给我说,不在重疾险的赔付范围内。
面对这个问题,小编的文章的文章中已经说过不止一遍了!下面小编再给大家好好说说。
1.重疾险中的重大疾病到底指那些?我们来看,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所以,除了恶性肿瘤、心肌梗死等之外,还有4种大病,也属于这个范围内,而这6种疾病并不是保险公司胡乱规定或者咱们自行拟定的,是由法律规定设定的。
国家规定的6种核心重疾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机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
除了以上6种重大疾病意外,还有19种重大疾病,组成了重大疾病的25种基本疾病。购买过重疾险的朋友,一定会注意到,重疾险保障的重大疾病的前25种疾病,都是一样,其实,也就是这25种。
所以,大家在理赔前,一定要确诊当下的疾病是否涵盖在重疾险。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好了。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保监会规定的这25种重疾疾病已经占据了95%的疾病发病率和保险公司98%以上的理赔率。该保的基本上全部都保了,也差不多保全面了。至于保险市场上哪些标榜保障百种重疾疾病及以上的保险产品,其实就是在95%的重疾发生率增加了一点点的风险,并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成本,相反却大大的增加了咱们的保费!
因此,这类重疾险产品的实用性并不高,更多是保险公司推广产品的噱头和手段。
当然,小编还是那句话:在同等保费和保障项目下,保障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但是为了追求保障更多疾病,而导致保费大幅度增加,是完全不必要的,也是不正确的保险观念!
2.重大疾病保险确诊就可以赔?回答:不是!
重疾险可以确诊就赔,但并不是所有重疾种类都确诊就赔。有的重疾险保障疾病种类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其实确诊即赔的疾病只有3种,其中包括恶性肿瘤(俗称癌症);其他重疾种类一般要求实施了约定手术或达到约定的某种程度才会给予赔付。
下面小编以银保监会规定的25种疾病种类进行详细的说明: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25种疾病的赔付条件
根据上图小编对各个疾病的赔付条件的疏理,只有恶性肿瘤、严重Ⅲ度烧伤和多个肢体缺失这3种疾病是确诊即赔的;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这5种疾病是实施了相对应的手术才会给予赔付的;其他的17种疾病都是达到了某种条件才会给付赔付,通常这些条件也代表了疾病的严重程度。
同时,小编查了很多重疾险保障的疾病种类,除去这25种疾病之外其余重疾是由保险公司自主添加的;暂未发现有确诊就赔的疾病,大多还是实施了约定手术或达到了约定状态;当然,不排除保险公司添加了确诊即赔的疾病种类;只是小编还未发现,朋友们如果有发现,欢迎在留言区域补充说明,与大家分享哦。
3.重大疾病保险中的“轻症”真的不值一提吗?回答:当然不是!
很多人一听轻症,就觉得这病应该不严重,实际上这是很大的误区。
简单说,轻症是重疾的前期,也就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阶段,但就疾病本身而言‘轻症’已经是很严重的疾病了。
现在市面上的重疾险基本都包含轻症责任,重疾方面的保障除了银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疾之外,其他多出来的几十种意义并不太大。
但轻症就不同了。
国家(银保监会)关于轻症这块没有特别的限定,因此这里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就会比较强。
所以,小编特别提醒大家,购买含轻症的产品,一定要注意:
常见的高发轻症,主要有9种: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轻微脑中风;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5.心脏辨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6.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7. 视力严重受损;8.特定面积Ⅲ度烧伤(面积比例在10%-20%之间);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其实,目前,保监会只对25种重大疾病做了统一的规范和规定,对轻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也就造成很多不同保险公司对轻症的数量和种类方面差异都比较大。
但是,小编上面所说的9种高发轻症疾病,如果含轻症疾病的重疾险,包含了,没的说,也已经覆盖了大部分的风险,如果没有包含,则不好。
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买保险前,一定要注意条款,看清楚条款什么的,很重要,不然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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