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险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或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障项目,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而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旅游意外险定义的基础内容是人身意外。而意外险与旅游险的区别在于,意外险通常保障更单一,而且保障时间长的可达1年,短的也有几天。旅游意外险大多时效性较强,一般与出行时间对应。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人身意外保险包括哪些?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是指人的身体收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害人主观状态意愿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收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1、致害物。致害物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没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构成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是外来时,才被认为是伤害。
2、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
3、侵害事实。侵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如果致害物没有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能构成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人身意外保险包括哪些?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仅有意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仅有伤害的客观事实而无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构成意外伤害。因此,人身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在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产品一:航空意外险
坐过飞机的人大多接触过航意险,每次花费20元为乘坐飞机的旅程购买一份保障。
其实,除了可以单次购买的航意险外,现在更多的“空中飞人”可以选择购买航空意外年度保险。也就是一次投保,可以保障一年内乘坐飞机造成的意外伤害。
产品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顾名思义,交通工具意外保险比航意险的保障范围更大,除了保障乘坐飞机时的意外风险外,公交车、轮船等等都在保障范围内。交通意外保险有一年期,但更多是7天到15天有效的短期保障产品。
产品三:旅行意外险
除了常见的国内旅意险外,现在专门针对海外旅行的意外险产品也非常多。旅意险的投保期限可以从一天到一个月乃至一年不等,保障期限越长费用越高,所以投保时要考虑旅行时间,略长于旅行时间即可,以防行程拖延造成超出保障期限。不过,有不少旅意险设置了延期功能,一旦行程变动可以申请延期。
产品四:综合意外保险
我们平时提到的意外险,大部分就是指综合意外保险,大多包含了意外伤害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生活津贴等几个部分。
上面介绍了人身意外保险包括哪些,大家要注意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补充合适的产品。
人身意外保险包括哪些必备条件?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产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多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因此,费率厘定时不需要以生命表为依据,而是根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保险费率较低,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投保人只要交纳少量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较大的保障。
人身意外保险包括哪些责任条件?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或补偿医疗费用支出。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给付是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的,不得有所增减。我国现行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均规定死亡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残疾给付则根据残疾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当发生一次伤害、多次致残或多闪伤害的情况,保险人可同时或连续支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 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的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有二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本公司根据此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确定保险费(参见附表达1)。
(二)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及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时的职业类别确定
(参见附表2)。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至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为人民2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 ‰。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网友问题回答咨询内容:怎么买人身意外 保险,最低保额是多少?
专家解答:有卡式和签约合同的,这个要看具体的需求啊,卡式的保额比较少,理赔是按比例来报销的,合同的保额可以大一点,按80%来报销合理的药费,价格相对来说,是要比卡式的高一点。
意外险 是一种消费型的险种,是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产品。我们公司的意外险最低也有10万的保额。
麻烦完善下您的详细资料,因为这样才能确定您的意外保障的额度,且帮您评估下您的哪方面需要保障,哪方面更为急切、重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记名于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简介
世界每天都在改变,人生难免会碰上意外与不测。国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不仅为您提供意外保障,更为您准备了意外医疗的补偿!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一旦遭遇不幸,我们将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您家人的正常生活。
●残疾保险金
如果遭受意外,不幸残疾,我们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帮助您和家人渡过难关。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您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袭击。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中国人寿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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