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新政实施

2020-10-12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已于7月1日实施。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更好落实该政策,自治区人社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下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可实现两制度间的衔接互转。

那么,哪些人可申请两种保险的互转?办理衔接的时间和条件是什么?办理衔接手续重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已参加两种保险人员

才可办理衔接手续

“该政策的适用人群是,自治区范围内,在职保和城居保两制度中,都办理过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 7月28日,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调研员冯有宽向记者介绍说。

据了解,这些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居保,进城务工时又参加了职保;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了城居保,就业后又参加了职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也就是说农民工、城镇非从业人员将是最大受益者。

根据政策,参加职保和城居保的人员,什么时间点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两类参保人员在达到城职保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冯有宽介绍。

分4步办理衔接手续

按照《实施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分4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一步是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书面申请,审核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步是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三步是办理,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第四步是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通知申请人。

采访中,冯有宽也表示,要想申请办理衔接手续,需要注意3个条件。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居保转入职保;

职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可在符合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将城居保转入职保。继续缴费期间,出现符合城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暂不领取城居保待遇;

职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将职保转入城居保,待达到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居保办法领取相应待遇。

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

“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城居保,都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也就是,个人账户要‘二合一’。”冯有宽说。

《实施意见》提到,参保人员从城居保转入职保的,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反之,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居保个人账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对于缴费年限的计算,《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都提到,从城居保转入职保的,缴费年限只计算职保的缴费年限;从职保转入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如果出现职保和城居保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实施意见》还提到,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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