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是直属乌鲁木齐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中心内设5个职能科室,下设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铁路局分中心和天山区管理部、沙依巴克区管理部、水磨沟区管理部、新市区管理部、头屯河区管理部、东山区管理部及铁路局分中心所属的哈密管理部、库尔勒管理部等8个派出机构。中心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对乌鲁木齐辖区(不含兵团)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但是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职能有哪些呢?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职能有哪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乌鲁木齐市住房消费、个人住房信贷和房改事业的深化发展,为改善和提高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及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截止2011年10月,全市已有5269个单位,55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45.21亿元,归集率达到84%,覆盖率达到86%。累计提取使用105.2亿元。累计为75463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99.77亿元。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职能有哪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管理中心职能: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三个强化: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强化管理。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加强管理机构基础性工作,健全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深化、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对长期拒绝建立、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行政、法律手段促其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强化监督。主动接受上级监管、审计部门、市级财政和人大、政协的指导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决杜绝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三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强化服务。在做好窗口服务、树良好形象的同时,认真听取缴存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意见,适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住房公积金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北京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委会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实施监督;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3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中心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北京市单位住房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的建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为中国内地职工基本福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作为北京市民,你了解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一下。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附则
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要想了解更多有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讯,请关注网北京住房公积金专题。
国管公积金中心职能国管公积金中心职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署办公。
1234一、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下称售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的制度办法。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开展年度核定工作,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和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审批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所规定的归集执法工作。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审批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中央国家机关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资产,负责贷款回收。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审批售房款使用,审核维修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房改资金委托贷款,负责贷款回收。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和资金中心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统计分析,负责住房资金结息工作。
(六)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风险管理及其保值和归还。
(八)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档案。
(九)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监督和指导受委托银行、受委托中介机构的相关委托业务。
(十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96155客户服务热线于2006年2月开通,是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电话方式向社会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综合平台和服务窗口,也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第一家经通信管理部门批准使用5位短号码的住房公积金专业服务热线。
当前 96155客户服务热线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1、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
自助语音服务包括:自由还款方式下的个人贷款查询和月还款额预约,及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业务。目前每日约为1700人次提供个人贷款查询和月还款额预约服务,为1400人次提供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咨询服务
提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政策解释、业务咨询等服务。目前每日约为1400人次提供人工咨询服务。
人工咨询服务时间:每个工作日8:00--22:00。
3、服务投诉受理
人工咨询服务时间内同时受理客户对中心下属部门的服务投诉。
4、信息修改
人工咨询服务时间内同时受理个人基础信息的变更申请。
相关链接
北京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常见问题
●没有收到对账单的处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单的邮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如果逾期没有收到对账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索取;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本年度对账单。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对账单。●利息计算
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帐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存款利率,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定期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想要查询缴存历史明细的方法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更改对账单邮寄地址的方法
已经成功办理联名卡的缴存人,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直接变更。还没有办理联名卡的缴存人,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或本人直接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问题若有不明之处,可以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同时北京市民若遇到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都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155进行咨询。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地在便民利民政策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体系上,各地政府都纷纷响应民众的需求,都在不断完善本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面就以天津市为例,给大家介绍有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组织结构设有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综合协调、文秘、宣传、信访、档案、会务、接待、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计划统计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计划、统计和资金调度,中心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定及考核。
(三)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合规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合规管理、内部控制、质量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
(五)归集执法处
主要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六)贷款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国债运作以及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七)资金核算处
主要职能:负责市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资金划拨、会计核算及管理部核算业务的管理工作。
(八)审计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管理经费核算的审计。
(九)科技信息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科技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财务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党组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宣传、综合治理、武装、统战、保密、党组会务及文件管理、机关党委等各项工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制定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核定,人员招聘、岗位聘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考核、工资与社险核定、奖惩、人事争议调解、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四)行政保卫处
主要职能:负责中心安全保卫、设备维护、固定资产等工作。
(十五)风险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风险管理研究、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
(十六)项目贷款处
主要职能:负责项目贷款操作规定、规程的制定和管理等工作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的主体是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天津市政府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如需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等服务,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网站首页的右侧边栏目下有网上业务模块,通过个人住房资金明细账查询功能可进行还款进度、贷款进度、提取进度等信息查询。另外网站还开通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渠道,可办理单位账务、缴存业务、调整业务、以及信息核对、教训进度、龙卡进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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