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什么叫职业病?其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李涛付小红7月2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职工退休(职)前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职业病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能确诊。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退休(职)后被诊断患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低于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同时,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后被确诊职业病人员中,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山西省还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如果确诊人员已死亡,经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白领“过劳死”问题屡屡被提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有专家认为,必须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个人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树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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