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法律还不完善 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2020-10-09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社会救济的对象

1、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2、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bX010.COM

3、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的特点

社会救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由于社会救济的接受对象是社会弱者,所以社会救济不以接受者预先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受助前提,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或由社会捐助。

2、受益人的选择性,即只有经过一定形式的经济情况调查被证明符合救济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才能得到救济。

社会救助法律还不完善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安全网体系的“兜底线”,就其制度性质而言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是公民生存权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使社会维持最低理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起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并且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阚珂介绍,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传统的、实施时间较长的社会救助制度,但是,目前社会领域立法还比较薄弱。

据介绍,我国宪法虽然为社会救助设定了原则,但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上通过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社会救助制度分散在不同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相关配套措施,难以有效推行。有的救助制度主要通过“通知”、“意见”等实施,例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确定的内容实施,教育救助制度主要依靠一些文件推动实施。

阚珂表示,这些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规定效力较低、形式分散,难以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如社会救助基本原则、类型、管理部门、征信机制和处罚措施等作出统一规定,不利于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国家责任的理念,不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容易导致对社会救助制度认识不一致,难以有效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应当制定一部社会救助法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时配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统一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阚珂说,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立法比较滞后,应当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

应尽可能作较全面规定

社会救助法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阚珂建议,社会救助法要明确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重点对社会救助体系中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作出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作相应规定。对于尚在实践探索、积累经验过程中的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制度,可作原则性规定。

“法律是行为的准绳,只有首先实现了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护那些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比如劳动合同法在实施4年之后就启动了修改,就是为了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说执法要严,并不代表法律是无情的。一部法律的制定完善过程是温暖的。”阚珂表示,特别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认真做好制定社会救助法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形成共识,加大起草、修改和完善草案的工作力度,尽快提请立法机关审议这部已经被全社会期待了多年的法律草案。

扩展阅读

大同市社会救济再度提高低保标准


围绕“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济、学有所教”的目标,近年来,大同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体现公平、维护稳定”的理念,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着力点,以强化基础建设为保障,不断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民生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操作运行的透明公开和政策覆盖的逐步扩大。近日,从大同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大同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从1954年起历次宪法都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开展生产自救,实行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从2009年起,大同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试行办法》、《大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同时,该市着力构建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市县两级全部成立了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并解决了机构人员配置少、办公条件差等问题。城区、矿区、新荣区、广灵县先后成立了低保审批大厅,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了困难群众。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近年来,大同市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制衡分权和多人管理的办法;在救助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好初审、审核、审批“三个关口”,严格落实对象公开、人数公开、金额公开“三公开”,有力确保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运作。同时,针对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加大了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复核和清退力度,特别是2011年市民政部门联合市纠风办、监察局,对全市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和虚报冒领保障金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督察,对确定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清理;针对城市改造及政策性拆迁造成“人户分离”低保对象增多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清退。到2011年末,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4885户,全年发放低保金51263.4万元;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20190户,全年发放低保金20842.4万元。

近日,从大同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大同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30元和24元。据了解,这已是大同市第11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第6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了。

大同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改善民生,特别是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放在首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2年正式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自2006年实施。期间,城乡低保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全面构筑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今年大同市将以完善制度为重点,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根据民政部新颁布的《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规范和完善我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要创新核查手段,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要早日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借助这一平台,做好低保对象网上登记、审核管理和信息比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真实性、严肃性。

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近年来,大同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结合“霞光计划”,积极争取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支持,累计投资4622.6万元,加快了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先后资助改扩、新建敬老院33所,增加床位1354张。2010年,该市在原有基础上又新改扩建10所农村敬老院,各县区则由政府组织,采取大中小型并举,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举措推进敬老院建设,形成了县有福利中心、乡有中心敬老院、村有康乐园的网络化集中供养体系。

医疗救助,北京市拓宽困难人员帮助范围,不断完善救济方案


8月1日起,北京市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项目,将提高救助比例,扩大救助范围。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等6大类重大疾病将享大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住院救助封顶线增至4万元。

《意见》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结算方式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调整完善北京市医疗救助制度。其中,救助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例如,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自付部分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将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将住院押金减免比例由60%提高到70%。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例如,北京市在职职工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为70%,如果救助对象得了大病,正常医保报销后,自己承担的30%,医疗救助项目还将再为其报销70%。“这意味着救助对象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只有总费用的9%。”

此外,今后北京市还将门诊救助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将住院救助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重大疾病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与此同时,救助的病种数量大大增加。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9类、80多种疾病扩大到15类、134种疾病。原来的救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8月起,将新增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6大类救助病种。救助对象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其中,政府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同时鼓励区县将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的资金压力,今后将把医疗救助受理审批时限由按季度办理调整为按月办理,缩短了审批时限。并且,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让困难群众治病时尽量不用东借西借。”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说。

农民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基本成熟


消息人士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已基本成熟,可能在近期报送决策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社保关系全国接续加速。

采用欧盟模式面临困难较多

上述人士介绍,正在研究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个人账户可以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统筹账户的大部分也倾向于随着本人的流动而流转,将来农民工无论是回到农村还是留在城市养老,都会把他所有的养老权益转移到养老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日前完成的一项课题研究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可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既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该课题组组长、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杨所长认为,农民工是过渡时期出现的群体,不宜为农民工单独设计养老保险转移办法。

但上述消息人士表示,由于欧盟30多个统筹单位采取的几乎都是单一的现收现付制,统筹层次较高。而我国统筹层次多达上千个,与欧盟的情况不同,因此实行欧盟模式面临的困难很多。

在现实中,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意味着转移了责任,而转入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的压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某建议,农民工个人账户可包括个人缴费和部分的企业缴费,给流入地的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领取一份主要由中央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实施和发放的养老津贴。同时,可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且须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保关系全国接续加速

业内人士分析,社保关系的全国转移接续问题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终身累积的方式,所以会出现工作地点变化后,其养老保险的权益能否得到继续承认的问题。其中,难度较大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是一个具有过渡性色彩的群体,具有流动性和收入偏低的特点,进入较高缴费门槛比较困难。同时,最终归属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关于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5年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出台,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难题,从而加速推动社保关系全国接续的进程。

此外,解决养老保险的全国转移接续问题的关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日前浙江省人大通过决定,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从10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将实现省内“自由漫游”。其他省市也都在加速统筹进程,这也加速了养老保险接续问题的解决。

中国社会保障网:如何完善社会保障?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实现老有所养,还要确保老年人口收入和福利分配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因此,需要以收入分配为重要视角,总结改革与建设的成绩和不足,借鉴国际经验,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效覆盖各个社会群体,向着城乡协调、地区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网是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的官方网站,是社保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网站,由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主办。

中国社会保障网,一方面作为论坛信息交流传播的载体,它将是一个没有会期限制、没有规模限制、没有资格限制的开放论坛、虚拟论坛。另一方面,它还要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服务,为经办机构培训交流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检索服务,为相关部门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意愿与心声、意见与建议服务。

网站将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宣传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成就和面临的问题与难点,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的关注、意愿和呼声;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资源丰富、传播快捷、开放共享和互动参与性强的特点,广泛整合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将网站做成社会保障领域集新闻发布、政策咨询、学术交流、经验分享、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网站。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些制度理论上应该能够覆盖所有人,也应该解决所有中国人的基本养老问题。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虽然制度框架基本完成,但距离为老年提供基本保障仍然有相当差距,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制度之间的分割和碎片化严重。二是制度之间的差距大,不平等问题突出。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越拉越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间差距过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功能不足。三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过高,制度难以持续。他表示,“28%的缴费率,恐怕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这使得名义缴费率和实际缴费率之间存在差距。”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账户是权益明确划归个人的基金制账户,由于是个人自主缴费,缴费和收入成正比。个人账户缴费率越高,收入分配差距就越大。所以,它不具备再分配功能,而是发挥强制性储蓄和保险功能。而社会统筹的基本功能是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因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缴费是按收入水平进行的,而给付水平却与职工的收入水平没有关系。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公平有待加强的情况下,今后的社会保险改革应逐步提高社会统筹的比例,缩小个人账户的规模,强化社会统筹账户的作用,以增强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和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扩大社会统筹比例有利于筹集更多为政府统一调配的资金和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但如果统筹层次不高,就无法实现大范围内的调配,不能很好地在大范围内调节贫富差距。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要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将原来的市、县级统筹逐步提高到省级统筹,最后过渡到全国统筹。这不仅打破了地区差异,而且对社会保障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从“地方粮票”向“全国粮票”的转变有重要作用,以在全国范围内的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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