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亟须破冰

2020-10-09
社会保险法知识

对于在低保政策实施和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着少量的“关系保”、“人情保”、“错保”和“骗保”现象。浙江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对于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依法停止社会救助,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或非法享受的救助款物,并对相关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条例》,不能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来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一旦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改善,必须按规定报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能再非法获取社会救助待遇,否则将受到上述惩罚机制规范。

为防止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条例》对事先的审核程序拟进行严格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公民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核查的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家庭成员纳税、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方面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首次突破救助的户籍限制,拟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仅包括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还包括有一定资质的拥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公民。所谓“一定资质”,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据悉,在此规定之前,浙江一些地方就已经有了对外来人口实行社会救助的立法实践。如之前出台的《杭州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试行办法》、《岱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等地方帮扶文件,就已经将外来人口纳入了当地社会救助范围。

目前,国家层面的救助条例尚未出台。除了浙江的救助立法外,深圳也已启动相关立法。2011年,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并于当年年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去年,深圳市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了二次修订稿,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各界呼吁社会救助法尽快出台

正如李立国所说,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因为缺少了法律的约束,一些有悖于公平公正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困难群体的利益,更伤害到政府的公信力。“对社会救助进行立法太重要了!因为我国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这就好比大厦的四梁八柱都有了,单单缺一个房顶,就是法律。”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王治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我国的社会救助在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方面是条例,其他都是政策。只有政策,强制力不够,执行当中差别比较大。如果社会救助法能够出台,不仅可以把各项制度之间的作用和职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等理清,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资金落实、基层工作能力建设等进行有效监督。

“这部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不仅无法保证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良性运行,而且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因为如此,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其纳入立法计划,我所在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多次组织立法调研与研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在2012年10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司委在回应有关社会救助法的代表议案时,继续强调要尽快加快立法步伐,要求由国务院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立法“难产”并非财政压力大

“近十年来,我一直呼吁加快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步伐,因为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种解除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就始终具有不确定性,其功能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进而不仅不会减少乃至消除人们的不安,反而会导致无端的焦虑情绪。”郑功成说,他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立法的滞后,这一制度虽然成就巨大,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急切需要通过立法才能解决。例如,救助机构为了杜绝不符合条件者申请救助,在无法准确把握申请者的财产与收入情形下,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土政策”,比如有损受助者人格尊严的张榜公示和依靠群众举报。特别是张榜公示,等于给低收入家庭打上了贫穷烙印,这就是无法可依条件下的无奈之举。此外,由于缺乏法律的严格规范,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受助者也未受到应有的惩罚。据2012年的一项调查,有的地方大约有10%甚至20%的低保户不符合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这在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是以诈骗公共财产罪论处的,在我国往往不了了之。

因此有分析人士认为,尽管社会救助法一旦出台会对骗保等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但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更可能是国家财政能力承受不了,而且与社会保险法有内容上的冲突。

“这都不是原因。”作为研究社会救助方面的专家,郑功成否定了这样的分析。他认为,首先,我国受助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到8%,并不存在国家财力不堪承受的问题,更何况救助困难群体与不幸者是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无法推卸的责任。其次,它也与社会保险法不冲突,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劳资分担责任、政府担保的基础之上,它以缴费参加为享受待遇的条件,而社会救助强调的是政府应当救助困难群体或低收入与不幸者。

据了解,为了推动社会救助立法的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救助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有关社会救助的立法问题。

同时,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和成熟程度,适时制定、修改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加快健全社会救助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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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负责人,北京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先保险后救助”模式


今后,北京市对于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将逐步实现“先保险、后救助”模式,即遇到困境时将先资助其购买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然后再进行社会救助。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今后将针对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中没有工作没有社会保险的,先资助其上社保,待保险报销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各类救助。

以医疗保险为例,对于一些没有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政府将先出资金支持其参加医疗保险,一旦低保家庭发生疾病产生费用的时候,将先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再进行社会救助。目前,北京市已经开始这样的探索。

《意见》提出,将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现行的救助政策都是以家庭人均收入的多少作为基本标准,北京市的专项救助也主要是针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在这种政策下,有一些家庭虽然不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范畴,但可能因为大病等原因,家庭支出非常大、非常困难。

“我们正在进行相关调研,以对这些不是低保低收入家庭、但又确实困难的家庭给予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该负责人称,民政部门将根据家庭的支出及不同需求等因素,来综合设定专项救助的准入条件及救助内容,以帮助更多遇到困境的群体。

“以前不管是救助还是社会保险,都是各自为战,今后则会统一到一起来。”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说,事实上,一个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者叠加起来才是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意见》明确要求今后救助和社会保险等之间要更多地衔接起来。

他表示,今后对于有困难的人群,会先由社会保险解决,解决不了的那部分,再由救助来负责给予一定的帮助,“这将不再是简单的献爱心,而是更有针对性、更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建立一个可持续地帮助人们走出困难境况的模式”。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先保险后救助”具体来说,就是针对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中没有工作没有社会保险的,先资助其上社保,待保险报销后再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报销,“这样对于困难家庭来说,就可以获得两次救助,救助的比例也会更大”。

《意见》要求,要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今后,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还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民政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以及时掌握救助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民主评议、公示、资金发放等管理流程。其中,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上,街道(乡镇)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区县民政部门则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还会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现行的救助力量由于编制等限制,人员力量存在不足,因此还需要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种补充。

社会保险法,北京市:《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措施已经出台


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不足15年可延期缴费;工会依法对职工社保权益事项进行监督……本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昨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主题宣传,其中表示本市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上报,例如公务员将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职职工丧葬费拟统一基金支付等。

《社会保险法》是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是我国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目前根据该法律及配套规定,树立本市现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等文件,并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又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制定出台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正在上报审批的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中明确,本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目前,工伤保险涵盖企业职工,但本市公务员并未纳入该体系。其按照部分工资项目、职务补贴等,来确定工伤待遇标准,比工伤保险待遇低了不少。为此,本市计划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社保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

可异地转移接续

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的接续制度,使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实现有效转移接续,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自本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和医保待遇。

日前本市公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丧葬费

在职职工丧葬费用

拟统一基金支付

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将调整企业职工抚恤金政策,统一企事业单位标准,同时调整丧葬费的支付渠道。

目前,本市只有退休人员丧葬费直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死者家属可直接从养老保险基金取得补助;但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仍由死者单位支付。因此,由于各企业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不同等因素,职工的丧葬费待遇存在差异。而今后,在职职工的丧葬费也有望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也将根据国家规定等情况而定。

根据原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个“门槛”使大量未达到参保年限的劳动者因缴费不足15年而无法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此,《社会保险法》给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职工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

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享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提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没有工作的妻子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年底,北京将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参保范围将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将覆盖到参保单位中的所有在职职工,其中包括外埠户籍人员,年底前将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

特别提醒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将受处罚

由于社会保险的长久性和持续性,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日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会受到影响。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特别提醒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其享受待遇的权益与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直接相关。所以,劳动者要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尽到自己的缴费义务。

同时,劳动者应对本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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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启动《社会保险法》宣传周

昨天,在丰台花园内,十几位《社会保险法》宣讲团成员,在骄阳下向晨练的社区居民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当日,丰台区正式成立了《社会保险法》宣讲团,今后,宣讲团成员将深入到社区、乡村、高校和医院等辖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本周起,市人力社保局在全市范围开展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共建和谐幸福家园”为主题的《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

相关负责人介绍,宣传周期间,朝阳、海淀、西城、房山、通州、大兴、延庆、密云等区县在公共场所组织社保政策咨询活动,接受现场群众咨询,向群众免费发放《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宣传特刊等宣传材料百万余份;丰台、昌平、门头沟、开发区等区县组织政策宣讲团、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活动等,为群众深入讲解社保知识;东城、大兴、顺义、石景山、平谷深入机关、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信息”活动,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基层,引导群众和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的实施离不开社会保障法的保障


历时13年的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12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由于《草案》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障,因而备受关注。

有关专家表示,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据了解,此次提交的《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为未来的改革留下了空间。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目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和居民,《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养老和失业保险上,并没有纳入公务员群体,只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仅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则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城镇自雇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保给予补助。

《草案》还明确,失地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草案》规定,所有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参保单位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其账户划扣,或者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此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作了多条规定。

比如,《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第52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同时,《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0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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