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医疗基础篇(4)】医疗保险的特点?(二)

2020-10-06
二婚保险规划

1、“低水平、广覆盖”障职工基本医疗要求

低水平:是指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不高,只能从我画国情和国家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出发,确定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广覆盖:是指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要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个人帐户是指参保职工个人使用的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或小病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职工大、重病住院及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部分。

3、形成新的筹资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负担的比例: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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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

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

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

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


(1)应将基本医疗保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分别记账,并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管理,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之间形成完善的制约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2)医疗保险经办单位的事业经费不得从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目的是从制度上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避免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挪用基金,也确保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3)做好基金的财务预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参照上一年度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年度终了,要编制基金收支决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政府决算。医疗保险基金的收、付必须通过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除由财政专户拨入外只支不收,及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向财政部门编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从制度上加强基金财务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为以后的基金运行平稳和科学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起基金监督检查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是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首先要承担起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责任,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过程以及经办机构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要对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金融部门要对基金的筹集、支付、存储及保值过程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或审计机关授权的社会单位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基金运营情况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进而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特点


医疗保险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而综合医疗保险又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综合医疗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等一切费用。那么综合保险有哪些特点呢?

(1)保障范围广。综合医疗保险对各种住院和门诊费用都提供了广泛的保障,其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住院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诊疗费。此外,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对门诊医疗费用,某些康复治疗的费用,如假肢、人工关节和轮椅及救护车费用等的补偿。对上述医疗费用项目,综合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相对较高,甚至只有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给付限额,这与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同的。综合医疗的除外责任也比基本医疗保险要少得多。

(2)保费高。由于保障范围宽泛,综合医疗保险的保费比普通医疗保险高。

(3)风险共担。综合医疗保险合同中都会确定一个比较低的免赔额,并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费用的分担比例,实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的做法,以期实现对费用的控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4)补充作用。综合医疗保险从形式上看,主要有综合型大病高额医疗保险、与普通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型大病高额医疗保险两种;从内容上看,有些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中还包含有预防保健服务的费用。可见,综合医疗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为那些没有社保的个人或团体提供较为充分的医疗保障,因此,该类产品一般不存在医疗服务费用的单项限额,只有一个总的赔付限额。

医疗费用,【医疗实践篇(2)】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


面对“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人们发现即使有社保,不少医疗费用依然要自己掏腰包。而商业医疗险,既可缓解求医者的经济负担,又可为家庭健康解除后顾之忧,因而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其所购买医疗保险并非“量身定做”,甚至很多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都是稀里糊涂,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理赔纠纷。那么如何才能清清楚楚的购买医疗保险?消费者需要关注以下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之一:了解投保年龄的限制。各家保险公司对医疗保险的最低投保年龄有不同规定。根据险种的不同,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但是,各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却大致相同,为65周岁。如果投保人的年龄不在这一范围之内,一般来讲,不适合投保。另外,一般来说,年龄越小保费越少,所以建议最好早投保。

注意事项之二:应该如实告知义务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投保人目前的身体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的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将某些严重的疾病(如先天性疾病、白血病等)明确列入不保范围。因此,不要隐瞒病史,否则会造成保险合同的失效,即使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会履行赔付义务。

注意事项之三:应该知晓险种的责任范围。购买保险时,搞清险种的责任范围很重要,只有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如目前市面上热卖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一般为投保后第一次确诊的疾病。如癌症、脑中风、心肌梗塞等,而哮喘、肺结核等疾病则列为不保范围。

注意事项之四:了解住院医疗保险的观望期。所谓观望期,即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地给付责任。除意外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外,对于一般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设有一个观望期。根据不同的险种,观望期有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和180天两种,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注意事项之五:注意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一方面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省支保险人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劳动。另一方面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购买医疗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免赔额。若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少于免赔额,则不可能获得理赔。

住院医疗保险的分类和特点


看病难,找好的医院难,最主要的是没钱看不起病就更难。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在广大病患者患病住院有住院医疗保险,这个尖锐的社会矛盾问题将迎刃而解。

要了解住院医疗保险,就保险清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种类很多,在这我介绍两种容易混淆的两种保险:

1.综合医疗保险:交费比较多,可以药店买药,看门诊,住院,还可以享受大病门诊报销和生育保险。外地城镇户口也可以买综合医疗保险,只要工作单位愿意。

2.住院医疗保险:交的比综合医保少。可以享受少量的门诊报销,有生育保险待遇,可看门诊,但需要到绑定的社康中心看。概括地说,综合医保和住院医保,在住院报销待遇上是一样的,只是综合医保有个人帐户,可以去药店买药,还可以报销一些门诊费用。住院医保,只有住院才可以报销,一年内只有最高800元门诊报销。

住院医疗保险分为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城乡居民,均可做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人均可做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保障:住院费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位费用给付,每日给付限额为20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障: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4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对其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需先自付400元,本公司仅对超过400元的部分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社会医疗保险

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其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统筹基金,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提高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杨洁)

7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0元,财政补助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

缴费办法:参保居民须按年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籍学生可于每年秋季开学时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门诊支付: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比例调整为30%。

最高限额: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住院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医疗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见附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或累计结余率超过10%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视基金结余情况予以再补助。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6月23日,市政府决定对弱势群体建立“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重残人员救助”三项救助制度。这标志着我市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利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主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患者、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救助方式为: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医保金个人缴纳的部分主要由政府负担),救助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医保补贴后,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大额费用,再按规定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爱心医院、民政医院等)就医可享受优惠。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是解决主城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的又一措施。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患大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因遭遇突发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救助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一年内一般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制度规定,对无固定收入重残对象本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由权威部门审定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中属于一、二级的残疾人。

医疗保险,医保基金爆棚 启动免费医疗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获悉,该区《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有望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区级政府出台具体文件细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办法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悉,符合该区认定的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将能够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享受到从生活照顾、物质帮助到精神慰藉的全方位救助。其中,基本生活救助将按照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合肥市城市一类低保待遇,再上浮200元;对城市“三无”人员的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经济救助;免费为城市“三无”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医保统筹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也将由区、街两级共同承担;除保障孤儿义务教育外,对义务教育之外所受全日制教育(研究生教育阶段除外),在享受学校相关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为必须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常规费用全部给予报销。此外,针对老年群体,该区将从居住和托养、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免费办理丧葬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救助帮扶。

目前,该区已开通认定渠道,要求享受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待遇的,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环节认定符合条件的,将由居(村)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包河区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协议,并发放统一的救助证。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的相关基础知识


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适合人群: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深圳户籍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人员;

(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主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中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在职参保人。

医疗保险经办,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面


1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职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监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责任,同时还有为医疗服务机构清算费用和为参保人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因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意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能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正清廉,是否爱岗敬业、认真监控,是否能及时准确发现医疗保险供方、需方的一些违规行为,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医疗保险经费的合理偿付。因此,必须培养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能力。

2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个别参保人由于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存在不正确的参保意识,认为自己缴纳了保险费就理所当然该自己消费,用自己的保险费无病开药、借证给他人看病,将自费药换成医保药,导致“一人患病,全家吃药”,冒名顶替住院和一人有证全家住院的违规行为发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浪费。所以必须采取与单位、街道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与宣传工作。采取举报奖励等具体措施,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3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

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存在门诊就医和住院就医两个方面的监督。

对门诊就医而言,是由患者直接看病、买药,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保机构要想直接对服务机构监督很困难,关键在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服务道德意识和经济利益意识的权衡。需要医疗保险机构、卫生部门、患者、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多方面的社会监督。

对住院就医的监督方面。据了解大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采取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方式为第三方付费的方式,即参保人患病住院,只要付清个人负担部分,绝大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转账形式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给病人用高价药、好药;采取多项不必要的检查,浪费严重。使得近几年来住院费用持续上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对医院进行监督,主要是监控医院在为参保人服务过程中是否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细化医保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服务行为。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控一定要实行“三定”

一是定人。对每一个定点医院都有专门医疗审查员进行日常医疗监控;二是定指标。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检查有区别,因此必须要建立专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如门诊处方平均费用、药品费占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参保病人平均住院日等;三是定时间。除了医疗保险审查员日常监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还要抽专门的时间定时或不定时组织专家下医院检查。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结算方法

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向医院结算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笔者所在的地区采取了“确定指标、按月拨付、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年初对各定点医院下达控制指标,分解到月;每月审核每个参保病人的住院明细,对不超指标的医院,审核合格后全额拨付;对超指标的按控制指标拨付。年终根据总体控制指标调剂补付。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察、不合理治疗费等实行拒付。对有疑问的费用实行缓付,待查明原因后补服。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0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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