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违章作业负伤也享受工伤待遇吗?

2020-10-06
工伤保险知识

违章作业负伤也享受工伤待遇吗?

--------------------------------------------------------------------------------

工伤

问:我在一私营纺织企业做修理工。2004年6月在工作期间,因未停机进行修理,我的两根手指不慎被机器绞断。我所在的是私营企业,又系自己违章作业造成的损伤,请问我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国务院公布的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违法不交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显然,你受的伤属工伤范围。虽然系你违章作业造成的负伤,自己有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你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精选阅读

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并享受保险待遇


李先生:今年1月份的一天,我乘坐公交车上班,由于公交车与出租车相撞,造成我脚部骨折,近3个多月的时间只能在家休养。请问我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如果算,怎样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瑛:您所受的伤害如果是两车相撞的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给出是否工伤的结论。

发生事故伤害之后,您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您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由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核发《工伤证》。

认定为工伤后,职工持《工伤证》、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伤残等级。经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后,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保险知识汇总,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丧失了人身自由,与外界的接触存在诸多限制,更重要的是,根据《监狱法》等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人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退休后查出职业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李涛付小红7月2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职工退休(职)前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职业病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能确诊。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退休(职)后被诊断患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低于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同时,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后被确诊职业病人员中,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山西省还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如果确诊人员已死亡,经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3)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工伤人员或被委托人应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


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工伤保险了解不足,以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没有区别,只要有一种就行,于是在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就不再参加工伤保险。直到事故发生,方才明白个中“厉害”。

外来来沪务工人员小孙在一家包装材料公司担任模具切工,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作期间,小孙不慎将手掌切伤,因伤残等级较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孙要求材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则以购买过商业保险为由,不同意工伤赔偿。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一次性向小孙赔偿工伤补助金24万元。

与小孙相似,某厂车工小刘工作时被飞起的铁屑击中眼球,造成8级伤残。由于该厂为职工购买过人身意外伤害险,便由保险公司为小刘办理了赔付手续,遂认定事故已处理完毕。然而,小刘要求企业再支付工伤补助金,企业表示保险公司已为其报销医疗费,领取了意外伤害保险金,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岂不成了双重待遇?遂拒绝他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后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厂方最终向小刘支付了工伤补助金。

具体来说,在参保工伤保险后,职工一旦受工伤,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都有保障。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职工的特别福利,若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险,则构成违法。所以,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购买过意外伤害险,还须办理工伤保险。况且,除了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还有一系列后续补偿,保障功能强于商业保险,后者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不能作为替代产品。因此,企业应及时通过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来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同时享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点之一就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强制性,而商业保险的缴纳属于自愿性的。当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为职工申报工伤,使受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单位对一些高危行业或岗位职工缴纳商业保险,这是对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应予鼓励。

一旦职工受伤,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保险待遇。因此,贵单位职工在拿到商业保险补偿后,还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肥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可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参保就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也可以不间断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可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比如2月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参保者必须在1月就要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2月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费,自3月1日起就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原来,失业人员住院治疗最高只能得到48个月失业金的医疗补助,就是22000元,报完后就没有医疗待遇了。”合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苏庆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最高可报到22万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社会保障卡,到职工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账户金额支付,若账户金额不足用现金支付。

失业人员从领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应按个人身份及时接续职工医保,缴纳参保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及时参保,将不享受待遇。

据悉,失业人员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如果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纳医保费至退休,可不受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的60日仍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要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0353.html

上一篇:毕业生

下一篇:医疗保险断交有什么影响?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