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医保基金爆棚 启动免费医疗

2020-10-06
保险知识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获悉,该区《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有望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区级政府出台具体文件细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办法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悉,符合该区认定的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将能够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享受到从生活照顾、物质帮助到精神慰藉的全方位救助。其中,基本生活救助将按照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合肥市城市一类低保待遇,再上浮200元;对城市“三无”人员的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经济救助;免费为城市“三无”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医保统筹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也将由区、街两级共同承担;除保障孤儿义务教育外,对义务教育之外所受全日制教育(研究生教育阶段除外),在享受学校相关救助政策的基础上,为必须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常规费用全部给予报销。此外,针对老年群体,该区将从居住和托养、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免费办理丧葬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救助帮扶。

目前,该区已开通认定渠道,要求享受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待遇的,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等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环节认定符合条件的,将由居(村)委员会与申请人签订包河区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协议,并发放统一的救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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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高密:低保免费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今年高密市为城乡低保对象等3000余人免费加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讯放心保),参保居民不需个人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资助,总金额达100多万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潍坊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件,提出“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资源整体效益”,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规定凡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及“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政府资助。

“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参保困难的,依据相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资助"的工作方针。为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后,我市人社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及时开展工作,并不断简化服务流程,积极为特殊群体参保和享受待遇提供方便。”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集中缴费期间(8、9月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指一级和二级伤残)及“三无”人员(指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人员),参加栖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将免缴医疗保险费。参保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福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信息采集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面


1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职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监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责任,同时还有为医疗服务机构清算费用和为参保人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因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意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能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正清廉,是否爱岗敬业、认真监控,是否能及时准确发现医疗保险供方、需方的一些违规行为,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医疗保险经费的合理偿付。因此,必须培养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能力。

2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个别参保人由于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存在不正确的参保意识,认为自己缴纳了保险费就理所当然该自己消费,用自己的保险费无病开药、借证给他人看病,将自费药换成医保药,导致“一人患病,全家吃药”,冒名顶替住院和一人有证全家住院的违规行为发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浪费。所以必须采取与单位、街道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与宣传工作。采取举报奖励等具体措施,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3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

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存在门诊就医和住院就医两个方面的监督。

对门诊就医而言,是由患者直接看病、买药,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保机构要想直接对服务机构监督很困难,关键在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服务道德意识和经济利益意识的权衡。需要医疗保险机构、卫生部门、患者、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多方面的社会监督。

对住院就医的监督方面。据了解大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采取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方式为第三方付费的方式,即参保人患病住院,只要付清个人负担部分,绝大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转账形式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给病人用高价药、好药;采取多项不必要的检查,浪费严重。使得近几年来住院费用持续上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对医院进行监督,主要是监控医院在为参保人服务过程中是否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细化医保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服务行为。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控一定要实行“三定”

一是定人。对每一个定点医院都有专门医疗审查员进行日常医疗监控;二是定指标。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检查有区别,因此必须要建立专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如门诊处方平均费用、药品费占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参保病人平均住院日等;三是定时间。除了医疗保险审查员日常监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还要抽专门的时间定时或不定时组织专家下医院检查。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结算方法

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向医院结算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笔者所在的地区采取了“确定指标、按月拨付、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年初对各定点医院下达控制指标,分解到月;每月审核每个参保病人的住院明细,对不超指标的医院,审核合格后全额拨付;对超指标的按控制指标拨付。年终根据总体控制指标调剂补付。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察、不合理治疗费等实行拒付。对有疑问的费用实行缓付,待查明原因后补服。

统筹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内容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即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出资,共同抵御疾病的风险。国务院有关文件指出"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提交医疗保险费。其中,6%由单位出,2%由个人出。在单位的6%中,按30%的比例和职工自己提交的部分一并划入到职工的个人帐户下,余下的70%划入到统筹基金中。"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上述比例在经济状况不同的地区可能会稍有调整。个人帐户的钱若当年没有用完,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并按规定计息。

例如:小王现每月工资为1000元,则一年的工资总额为12000。自己每月交费1000×2%=20元,单位为他交费1000×6%=60元,其中的30%即18元和自己交的20元,共计38元,划下到小王的医疗帐户中,余下的70%即42元,归入到统筹基金中。这样,小王的个人帐户一年的金额为456元。若小王帐户中的钱当年没有用完,可以转入下年使用,并获得利息。

那么,看病时如何付费呢?在已实行医改的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无论门诊或住院,病人先用个人帐户里的钱,用完后,再完全自费一部分(个人年工资总额的10%),以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来支付,此称之为"三段自通式"。其二,个人帐户只用于门诊,若帐户中的钱用完,则以后的门诊完全自费,统筹基金的一部分返回单位,职工若需使用统筹基金,单位要进行审核,此称之为"三金式"。需要强调的是,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仍需支付一定的比例。一般是随着费用的增多,个人支付的比例越小。

实际上,各地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并不是无限的。普遍做法是设置"封顶线",即统筹基金支付到一定数额,不再支付,剩下的由自己解决。封顶线一般为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的四倍。对小王来说,该限额是48000元。如果得了需要花费很高费用的疾病,如肾衰,无论是长期血透或肾移植,其费用都将达十几万到几十万元。通过自费和统筹共同支付5万元左右,余下的大部分该如何解决?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其一,通过亲友帮助、申请补助等办法解决(但能力有限);其二,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医疗保险(必须发病前若干天购买);其三,参加当地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集体参加),以解决"封顶线"外的费用。根据现在的经济状况,一般有能力的家庭或单位应考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及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但个人不需缴保险费,帐户的资金来源于单位;国家企业下岗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但个人不需缴纳保险费,应由个人和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再就业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再按比例分别划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上是由国家提出指导性原则,制定最基本的给付范围与标准,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适度调整。以国家规定的基本诊疗项目为例,下列的治疗项目是不予支付费用的: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及血液透析等治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部分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另外,非疾病治疗项目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等基本医疗保险也不予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也并不是万病无忧。

统筹基金,【医疗基础篇(4)】医疗保险的特点?(二)


1、“低水平、广覆盖”障职工基本医疗要求

低水平:是指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不高,只能从我画国情和国家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出发,确定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广覆盖:是指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要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个人帐户是指参保职工个人使用的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或小病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职工大、重病住院及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部分。

3、形成新的筹资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负担的比例: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

医疗机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日正式启动


新华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10月12日正式启动。记者昨日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经有关部门的考核及评定,6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被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着首诊服务工作(部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详见下表)。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居民以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应到对应的定点服务机构首诊,发生符合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门诊医疗费用的,在其家庭账户资金开支和结算;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治疗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诊手续。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额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经批准转院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此外,参保居民如在异地突发急病住院,应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基目录”),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南宁市“三基目录”范围的,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个人支付提高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降低10个百分点。

按相关规定,参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长沙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启动


我们都知道,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因此,医疗保险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每一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变化多会影响人们的生活。

4月1日,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将全面启动。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透露,《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出台,以于2月14日起施行。

所谓统筹就是统一主要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在政策方面,将在长沙市范围内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生育保险筹资标准。

长沙市将执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缴纳。

在流程方面,将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其中市本级包括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县(市、区)包括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参保人员在其所属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生育,医疗费用即付即补。

温馨提示: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

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

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

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医疗保险,北京社会救助启动“先保险、后救助”模式


近日,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献爱心”式的单纯救助将停止,而是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改为与社会保险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救助。

政府可出资帮低保家庭参保

《意见》提出,要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吕海燕介绍,目前北京市的社会救助模式已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以医疗保险为例,对于一些没有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政府将先出资金支持其参加医疗保险,一旦低保家庭发生疾病产生费用的时候,将先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再进行社会救助。而对于有工作的低保人,单位会为员工上保险,政府就无需出资支持其参加保险。这也是对低保家庭进行分门别类救助的一种方式。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说,以前社会救助是有困难就救助,类似献爱心,现在救助是放到社会保障的大框架里,和保险、福利等衔接,不是有困难就救助,而是由医疗、养老先救助,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

收入不定家庭可每月核查

《意见》还提出,要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其中,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

此外,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都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救助待遇。

保险工作,在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面


1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需要法律法规的制约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政策都是以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医疗保险工作完全靠政府文件进行规范和操作,没有硬性的法律出台,因此形成了政策硬措施软,要求高,手段低等软征缴的矛盾局面,例如单位应参保不参保、无故拖延保费的缴纳、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等逃避缴费的情况屡堵不绝。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没有硬性的制裁管理措施,所以只能靠苦口婆心的劝说、引导,至于结果怎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无法左右。因此,为了保障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将社会保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让医疗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应具体明确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狠抓落实。

2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管理措施

首先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制,即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立综合征缴部门,对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稽核监督。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杜绝个别单位只交养老保险,不交医疗及其他保险的现象。其次,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缴费基数申报制改为核定制,并每年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严格依据参保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工资表等进行书面和实地稽核,杜绝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确保基金足额征缴。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0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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