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山西退休职工患尘肺仍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2020-10-06
工伤保险知识

针对尘肺病潜伏时间长且难治愈的特质,山西省近日下发了“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规定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山西省职业病医院的李小庆主任医师介绍,尘肺病不同于其他的职业病,即使职工脱离了当初的粉尘工作环境后,尘肺病还有加重的趋势,且目前还没有研发出彻底治愈的药品。因此将退休后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纳入到工伤保险中势在必行。

通知规定,职工若在退休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小庆医师提醒职工,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明,职工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或者直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知还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退休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支付。m.Bx0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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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什么叫职业病?其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中暑不能保险赔付 职业中暑申请工伤保险


入伏之后,一些医院接诊了不少中暑患者。一些患者在痊愈后有疑问:自己买过商业意外保险,能否获得理赔,如何进行理赔等。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单纯中暑并非意外伤害事故,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赔付。

据保险公司人士介绍,目前市面上的疾病保险中,不存在“中暑”需要赔偿的条款。因为从保险的解释来说,中暑不属于意外险范围。意外伤害险必须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前提条件,但天气炎热应该不算突发的、不可预测的。保险公司指出,中暑是身体对自然气温变化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而非意外伤害事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暑后就不能获得任何理赔。业内人士介绍,如果中暑症状严重,达到相应的身故或伤残标准,就可获得相应的意外险赔付;如果中暑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比如摔伤、意外相撞等,需要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属于投保人之前附加购买的门诊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险理赔金。

此外,随着气温的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应视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中暑之后引发其他并发症,即使医院死亡诊断上不将中暑作为主要死因,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同样视同工伤,能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赔付

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公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除劳动者属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企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投保外,劳动者只有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统一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参照适用。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供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领事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公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问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确定工伤范围时,应注意,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关于第三项"职业病"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的规定》规定职业病具体范围如下:

1.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氰化物中毒。(14)氨中毒。(15)氮氢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乙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中毒(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早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急性中毒。(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性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中毒。

2.尘肺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尘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1)中署。(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有:(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杆菌病。

5.职业性皮肤病有:(1)接触性质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病。(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质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包括:(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和铬鼻病两种。

8.职业性肿瘤有:(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癌。(4)氯甲醛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内癌。(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它职业病有:(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质变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

职业病,学者称“过劳死”应纳入工伤保险


白领“过劳死”问题屡屡被提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有专家认为,必须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个人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树菡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0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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