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应该如何接轨?

2020-10-03
养老保险如何规划

市政协昨日专题议政时提出“先分档、后统一,逐步与大社保接轨”的推进策略

全市除高明外,其他四区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享受养老补贴自己不用掏一分钱,即便如此,居民的参保热情仍不高,有的区参保率甚至不到1%。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昨日市政协在专题议政中,提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的解决思路,两项制度又该如何对接?

问题:

补贴标准和整体参保率偏低

佛山实施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已有1年多,在为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提供初步的基本保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整体参保率低、补贴标准偏低。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市有6.3万全征地农村居民参保,占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17.7%,整体进度不够快。同时各区发展不平衡,禅城区参保率已达73.4%,而顺德区参保率仅为0.528%。据了解,全市除高明外,其他区每人每月享受120-150元不等的补贴标准,这与城镇职工人均享受的785元/月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差甚远。补贴标准不高导致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据市政协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林效祥分析,造成目前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基金筹集难。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于区、镇两级财政和集体经济,其中集体经济又占大头。在实际的运作中,集体经济负担部分难以兑现。早征地的村,钱花得差不多了,后征地的村,补偿款大部分分给个人了。比如在顺德,大部分征地补偿款按“分八留二”已一次性量化给股东,股份社实有资金很少。

对策:

“先分档后统一”接轨大社保

要让全征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这是市政协调研组开出的药方。

目前城镇职工和全征地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存在很大差异。市政协委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冯七胜指出,“两种制度模式不同,以致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衔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全征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不为参保人设立个人账户,保险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和集体经济三方筹集。

对症下药,市政协调研报告提出,要及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接轨的制度设计。在接轨步骤上,采取“先分档、后统一,逐步与大社保接轨”的推进策略。同时,建立来源稳定、安全长效的筹资机制。

思考:

两种制度如何接轨?Bx010.com

“要解决现阶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对制度模式进行调整。”冯七胜认为,首先要设立个人账户,集体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筹资从区、镇、集体经济三方承担的模式过渡到统账结合模式,区、镇财政缴纳部分入统筹基金,集体经济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另外,要积极为制度的转移提供政策空间,比如,已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补差后,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扩展阅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生活在城镇的居民,最关心的是两种社会保险的险种,一个是养老保险,另一个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演变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条例与制度

参保人群:

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增减变化表;

(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缴费方式:

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跨省流动就业,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如果你是城镇企业员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你是否了解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呢?一下是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汇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

参保人群: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增减变化表;(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缴费方式: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查询: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这里的“国家规定”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

相关链接:职工长期病休,企业是否需要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某纷织厂职工李某,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在医疗期满后,纺织厂未安排李某工作,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李某医疗期已满为由,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李某认为,他与纺织厂仍保持着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李某的要求合理吗?

李某在医疗期满后直至与纺织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仍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缴纳。纺织厂不得以其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其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在病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别的工作的,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在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期间,其养老保险费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继续缴纳。医疗期满后,纺织厂应根据李某的具体情况安排其继续工作,或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纺织厂末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李某仍是纺织厂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何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人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在缴费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同时,经办机构还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9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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