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二人家庭的典型保险需求

2020-09-30
夫妻二人对保险规划

我以为保险对于不同的人群,解决的问题也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对于收入较低,几乎没有金钱结余的家庭,保险就是保障他们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而对于收入大于支出,有一定结余的中产家庭来说,保险则是保障他们的生活方式不被改变。最后对于抗风险能力超强的富裕家庭,保险则成为他们资产组合,财务安排的一种工具,帮助他们获得急用的现金,协助财产传承节税等作用。

人身风险不能心存侥幸

有客户向我咨询,以她的情况而言,该怎么买保险呢?她今年28岁,丈夫30岁。在3到5年内,两人暂时没有要孩子的计划。丈夫在IT行业从事软件工程工作,收入颇为稳定,每月1万元是税后所得。而她在另一家IT企业从事行政工作,税后每月收入在3000元。

他们二人都是家中唯一的子女,因为双方都是北京人,结婚时利用工作以来的全部积蓄和双方父母的部分资助购买自住房屋。因此,生活上可以说是没什么压力和负担。不像同龄的其他年轻人,都在为房贷而努力节俭的生活,应该是无债一身轻的日子了。

当然她们也几乎没什么积蓄了。两人过得很潇洒,平时开车上下班,因为单位距离也不远,所以每天可以一同出门。由于俩人上班工作都比较忙,几乎从不自己做饭,大部分时间在外就餐。

她们每月全部开销在8000元(包括养车和生活费)。每年他俩还会外出旅行,开销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每年结余不足4万元。由于不懂投资,除了少量基金处于亏损状态,其它都放在活期存款上了,股市的不景气也使得二人不愿参与。

因为女性的安全感要求较强,她开始督促丈夫是否购买保险,增加保障,为以后的生活做些准备。但丈夫的观点是:由于二人都有社保,平时也注意锻炼,工作上又没什么风险,除了自己出差做飞机较多外,其他时间都在北京。因此,只要购买适量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了。再说双方父母也都有社保,医疗养老都可以依靠社保,也都存了将近一辈子的钱,小有积蓄。基本不用他们负担什么,所以不用花太多钱在保险上,应该好好享受生活,更想存钱再买套房产投资。但太太内心疑惑,丈夫这样的安排周到吗?

意外险不能覆盖全部风险bX010.COm

针对这个情况我帮他们做了如下建议:

在保险理赔中,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赔付只占2%,疾病死亡占96%,另外是原因不明。因此先生对于除“意外”之外的风险显然完全忽略了。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对于家庭而言,虽然太太有经济来源,但维持现有生活水准显然不切实际。

最重要的是,作为家中独子,虽然父母暂时不用子女经济照顾,但随着年龄增加导致患病几率提高,医疗费用上涨,社保又不能完全满足自费药等其他开销,需要子女帮忙也就在所难免,这一块子女做些准备金也是中国人的传统。如果先生有风险身故,把父母留给太太也似乎不是长久之计。应该自己担负起责任,在保单受益人中加入父母。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也不能解决疾病发生的费用,以及疾病导致的其他后续问题,如高度残疾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状态。况且社保是保而不包的政策,先生自己的疾病风险,可能导致的费用超过社保的偿付标准,届时自行解决是唯一的方式,要么动用存款(但她们目前几乎没有),要么父母帮助,或者是否需要变卖唯一的资产房子呢?当然如果罹患大病,现在的收入也必定受到影响,那么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了。

相关阅读

保险知识,二人家庭保险攻略


岁,丈夫30到5丈夫:

行业从事软件工程工作

万元/吴职业:IT收入:3000每月(税后)

元(。每年旅行开销1.5万元之间,每年结余不足4对保险的需求:女士的安全感要求较强,她开始督促丈夫是否购买保险,增加保障,为以后的生活做些准备。但丈夫的观点是:由于二人都有社保,工作上没什么风险,自己出差坐飞机较多,只要购买适量的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了。双方父母也都有社保,医疗养老都可以依靠社保,也有部分积蓄。基本不用负担什么,所以不用花太多钱在保险上,应该享受生活,更想存钱再买套房产投资。

在保险理赔中,因意外导致的死亡赔付只占2%,另外是原因不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不能解决疾病发生的费用,以及疾病导致的其他后续问题,因此,家庭中的重疾险不可缺少。

2.作为家中独子,虽然父母暂时不用子女经济照顾,但随着年龄增加导致患病几率提高,医疗费用上涨,社保又不能完全满足自费药等其他开销,需要子女帮忙也就在所难免,这一块子女做些准备金也是中国人的传统。如果先生有风险身故,把父母留给太太也似乎不是长久之计。应该自己担负起责任,在保单受益人中加入父母。

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概述:保险的原始需求


 人的任何活动和行为都是由人的欲望引起的, 而人的欲望又是由人的需求产生的。人们购买一件商品是因为有这方面的需求, 购买一张保单同样是这样。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 人类有五种需求: 一是生理需求, 即对食物、衣着、水、性的需求; 二是安全需求, 指人们对生命安全、职业保证、收入稳定的期待心理和对法律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的需求; 三是社会交往需求, 人是不甘寂寞的动物, 不断的交流会使人类保持亢奋, 变得聪明起来; 四是被尊重需求; 五是自我实现需求。一、二种需求偏重于物质, 三、四、五种需求偏重于精神。对于一般人而言, 一个层次的需求相对满足了, 就要向另一个较高的层次发展。

 保险需求是安全需求的一种延伸。安全需求以生理需求为基础, 在生理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 就产生了安全需求。安全需求表现在多方面: 如希望工作安全、不出事故、免于灾难; 希望医疗、养老、意外事故有保障等。从这个意义来说, 保险正是满足了人们的安全需求。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 保险需求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 人类的劳动只能维持最低生活需求, 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生理需求, 尚无保险思想的萌芽; 奴隶社会有了剩余产品, 人们开始产生安全需求, 为了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使生产得以持续, 生活有所保障, 开始建立满足安全需求的各种形式的救灾后备; 封建社会救灾后备由一个经济单位自留, 发展到经济利益上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单位一起提存救灾后备; 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市场的扩大, 各种风险的增加, 客观上对经济补偿更加需要, 由几个单位共同提存后备的形式, 很快发展成为专门经营风险的社会组织, 商业保险应运而生。不难看出, 人类的各种需求是伴随着社会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升级的, 而人类的安全需求则在市场开放程度扩大、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 变得愈加强烈。

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风险保障, 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等都关系到其信誉和赔偿能力, 直接涉及众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为使保险业稳健运营, 本法对保险人作了严格限制。依本款规定, 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据此, 保险人的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

 1. 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

 本法对保险人所须具备的法定资格, 从三个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1) 保险人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 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简而言之, 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 才有资格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保险人。

 2. 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但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就是保险人。保险公司要成为保险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成为合同当事人。这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 后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 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这也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又一区别, 后者虽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但不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 保险人必须是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代位追偿(二):保险人的权利(上)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1 . 保险人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

 保险人要取得代位追偿权必须首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这就是说, 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合同项下全部应付保险赔款之后, 才能行使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一个英国案例中, 原告驾驶被保险人的别克牌轿车, 由于疏忽造成了这辆别克牌轿车和一辆同路行驶的罗尔斯罗依斯轿车的损坏。罗尔斯罗依斯车主要求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最初拒绝了应该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期间, 原告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自己修好了别克牌轿车, 并且作为修车人起诉保险人, 要求从保险人处取得了修理费, 保险人反过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反诉原告, 要求原告作为过失方对这次事故中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 原告抗辩说保险人只有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才能取得代替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上诉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上诉法官斯克拉顿指出“: 如果你拥有一辆汽车、发生一次事故、拥有一张保单、支付一次保费, 我看不出在保险人满足了保单项下的全部赔偿请求, 并赔付了用这一次保费、为这一辆汽车、所购买的与这一次事故相关的保险金之前, 能够取得代位追偿权。”不过, 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与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不同。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础, 保险人只有首先补偿了被保险人才能取得本来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 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按照保单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就已经存在了。保险人能否行使这种权利既取决于规定事件的发生, 也取决于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利的保护。因此, 保险合同签订时的代位追偿权仅仅是一种或然的代位追偿权。

 2 . 保险人不能是志愿赔付

 按照衡平法上的原则, 一个人志愿履行偿付他人债务的义务, 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本来是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的, 如果存在第三者责任方, 保险人也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强制。不过,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他将不能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因为保险人是志愿履行了赔付义务, 无权享有代位追偿权。 就合同代位而言,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是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起诉的权利。大多数保单都规定保险人对其所赔付的保单项下、由于第三者责任方所造成的损失, 在其赔付范围内拥有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人的赔付不属于保单项下应该赔付的损失, 换句话说保险人赔付了承保范围以外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方就可能会以保险人根据权利转让规定不拥有代位追偿权作为抗辩。这实际上还是把保险人放在了志愿赔付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常常不再理会责任方, 此时, 如果第三者责任方抗辩成功, 他就会借机逃避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保险人这样丧失代位追偿权, 致害责任方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显然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在保险诉讼中, 对第三者责任方以“ 志愿赔付”或“ 不属于承保范围”对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行抗辩主张应从严掌握。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二):保险人的承诺


 (二)保险人的承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应具备3个条件:(1)承诺须对要约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一经当事人一方作出承诺,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由于保险合同要约一般都采用投保单,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所以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交给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审查,认为填写符合要求的,一般都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为承诺(承保)。实践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已经达成协议,还没有完成书面保险合同之前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本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在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这一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如果能证明合同确已成立,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决定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并不排除特定情况下的非要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作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无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采用“自动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殊程序,强制保险合同就是通过特殊程序自动订立而成的。例如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合同就是自动订立,而无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对投保人范围、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方式以及承保人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保险赔付争议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认识与理解不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列典型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案列一: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2011年1月21日下午,陈某醉酒驾驶货车由崇左市区往板利乡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黄某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陈某已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2252.4元,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0511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害人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江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对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认为被告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死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列二:

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偿15万

马某的丈夫徐某,靠从事焊接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单位为徐某购买了意外身故险。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病故,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的范围,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5月,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腹痛,遂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医院诊断为横截肠破裂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徐某所在单位曾为职工投保意外身故险,马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5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持原审判决。

案列三:

死亡日期对保险赔偿的影响死亡日

2002年6月14日冷水江市南郊石槽村山洪暴发,冷水江市以南20公里石槽村的肖铁华夫妇到河边,清洗溅到妻子刘晓红身上硝酸,被突发的山洪卷到水里,夫妻2人,不幸遇难。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离去给双方的老人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儿子出事后,肖家老两口得知儿子生前还有一笔保险金,于是就来到保险公司讨要。保险公司说,肖铁华和刘晓红的确在他们那里保过险,肖铁华投保了4万元,刘晓红投保了6万元,夫妻二人相互指定了受益人。但是,保险公司告诉肖家父母,虽然两个人现在都死亡了,但是这两笔保险金不能给他们,都得归刘晓红的父母所有。

最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原来法律相比,变化较大的是《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案例发生时,新的保险法还未出台,而在原来保险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过法院调解,最后的结果是保险金归刘家所有,房子和大部分财产归肖家所有。虽然肖家并没有拿到总财产的一半,但是肖家接受了这个结果,调解一次成功。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当时的法律调整起来很费力。法律是硬邦邦的,人是讲情感的,可以说双方父母那个心情起码是一致的。都是很悲痛的。最终的双方父母互相理解,使案件比较圆满的被解决。

启示

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个人长期失踪,生死不明,会给周围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会带来婚姻、赡养、抚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必须给失踪人一个生死的定论。那么在无法明确认定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法院宣告时间为准,这种规定不单单是为了遗产分配而制定的,而是关系到更多其他的法律问题。而本案是法律遇到的一个特殊情况,夫妻两个人同时落水,但尸体一个找到一个没找到,就给遗产分割带来了难题。另外,现在公民的家庭财产比从前有明显的增多,家庭财产体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容易造成较大差距。这才出现本案当中让人感觉不合理的情况。所以,新出台的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9514.html

上一篇:投保住院医疗险发票需谨慎保管否则保险公司理赔难

下一篇:保险知识,保险家家有 家庭保险三遵守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