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与财富的关系

2020-09-30
保险财富传承与规划

从一般概念上看,保险主要用于抵御个别风险。如果不乘飞机旅行,便不需要购买航空险;没有车,便不需要加入车险。这些只是保险的狭隘概念。早在14世纪,这种防范个别风险的行为已经出现。意大利商人通过一纸合约,对海上运输出现的飓风、海盗、沉船等意外事件带来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障。

实际上,保险功能不仅用于防范可能出现的极端灾难。广义概念下,保险就是保障,是对太平盛世、康乐民生、安逸生活的保障。人类为了生存,在与天斗、与地斗、与自然灾害斗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以积累抵御天灾人祸的方法,这便是广义概念保险。古往今来,中国人历来注重未雨而绸缪,积累渡难关,从春秋时期的“耕三余一”到朱元璋的“广积粮”,再到现代的“备战备荒”无不体现风险意识和积累理念。

对于一个国家,抵御风险可以借助政府职能,动员人民齐心协力发展生产,加强储备。对于一个家庭,不可能像国家那样,以举国之力应对灾难。因为个人财力有限,劳动收入用于衣食住行后很难再建一套保障体系。比如人们不会为了抵御水灾在异地另购一套房子。于是广义概念下防范不测的重任转向狭义概念的商业保险。通过保险公司保一方平安,以一纸合约锁定意外损失,变不测风云为事先有知已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理论上讲,任何风险都无法确定,但风险的出现存在着内在规律。这便是保险业借以开展业务的“大数法则”。以交通事故为例,驾车肇事无法预知,但加入保险可锁定事故风险。比如100个人加入交通事故险,每人每年交500元,一年中只有一起事故发生,简单推算事故受害者的理论赔偿额最高可达5万元。支出500元,出了事故获赔数万元,对投保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于是以小量资金加入商业保险,成了现代人保障生活祥和平稳的基本手段之一。

众所周知,财富积累过程中人们需要采用金字塔模式,必须在底部即基础部分放置保险产品。如果没有得体的保险,财产再多,都可能毁于一旦。比如一套装修精美,面积达150平方米的房子,看似价值好几十乃至上百万,可是没有保险,如果失火,顷刻便灰飞烟灭,说消失便消失。若有保险,情况则截然不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可以补偿全部保额损失。从唯物主义角度看,不测风云是人生一个组成部分,谁也无法抗拒。每当遇险,不但使人心灵和身体受到巨大创伤,还将折损财富,因此保险和财富的关系唇齿相依,唇亡齿寒。

有人会说,已经存了足够的钱,不需要保险。诚然,财力雄厚,积累殷实是抵御风险的最佳保证,但完全借助个人能力抵御不测非常浪费。其一,人说兵来将挡,水来土屯。一纸保险合约可以锁定的责任,何必动用巨额资金。把巨额资金放置在一边等待风云变化,无异于守株待兔,不但愚蠢,更有悖财富管理。其二,以小额支出购买保险给更多财富保驾护航,一旦出现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主要财产则秋毫无犯。其三,很多风险对财产杀伤力很大,属多数人无力承担之重。勉强承担者,灾难过后便一贫如洗,何故坚持自保,不借助外力?再者,不少保险产品本身就是积累。在财力和年龄允许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即期生活水平为前提,利用商业养老保险,以小额保费日积月累,可给未来提供充足保障。迟暮之年躺在保险上,安心享受劳动成果,岂不快哉。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建立个人保障体系,就是为避免万一设置保险基金。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保险基金指全社会后备基金体系,包括国家税收、个人退休养老、健康医疗保险金的交款。对于个人,保险基金就是应急资金和保险支出。其中应急资金应该秉持个人财产金字塔所描述的概念,最少放置相当家庭三个月支出的现金或流动性极强的等值金融资产,用于支付按揭、水电煤气、日常吃饭穿衣。除此之外,个人保障基金便是保险合约。投资理财过程中,必须培养保险意识,依赖保险公司巩固财富基础。另外,加入保险后,如果没有逢凶遇难,万万不能有吃亏的感觉。怕吃亏而不买保险贻害万千,难道为了赔偿,甘愿以身试险不成?难道保险的初衷不是为了平平安安?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保险与生活的关系


跟人接触多了,还真是颇有感触啊!就拿在对待保险这个问题上来说吧,其实很多客户都想拥用一份保障,但是一想到要自己一年交几千块钱,总觉得好象自己亏了,其实不然,只是他们没有仔细去算过一笔帐而已.人的一生如果都是平安健康,那倒也无所谓保险不保险,但是关键是我们能控制意外与疾病吗?不能,当这些来临,我们该怎么面对呢?贫穷的只会更穷,一切就只能听天由命了,而富裕的虽然可以度过危急,但是以后的生活就得打折扣了!人的一生其实可短暂了,就象小沈阳说的一样,眼睛一睁一闭一天就过了,我们何不让自己的生活更精彩,更安全呢?当然,我这里也不是说人生除了保险就没有其它可言.生活其实就象万花筒,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与理念.我想如果有人免费跟我们说你的这辈子我包了,我相信大家都会很感激,如果有人跟我们说你以后生病或者意外都由我负责,我想大家也一定会说这个人怎么会这么好噢?道理很简单,人都喜欢赠予.但是现实中大家都很理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要想自己的日子安枕无忧,还是从现在开始自己慢慢经营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与区别_保险知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关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保险知识,户口与保险关系迁移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区县内转移。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9114.html

上一篇:保险知识,解读保险的功用和意义

下一篇:保险知识,你为什么这么需要保险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