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中国人最大的误区是--老把保险当成收益性金融产品。在购买保险之前喜欢算算划不划算。如果自己没出事,没得到理赔,就认为自己赔了,买了保险不划算。
其实保险的真谛是保障,是风雨来临时为我们遮挡风雨的一把伞,是保障人生财富安全的一扇防护门。没有伞,只能任凭风雨的吹打;门没了,还能留下什么?事实上从保险生效那一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这期间,作为被保险人一直在使用着保险,只是因为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被保险人没有感受到。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区呢?从本质上来讲,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或者说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因为风险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
是否真的是这样呢?有数据统计显示,一个城市的人口平均每10年就会相当于全部住一次院,意外事故死亡人数占所有死亡人数10.37%,人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8%,许多未投保的人因勤劳而致富,又因生病而变穷,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据美国一家著名的调研机构估算,正常人一生可能遇到危险的几率有:车祸:危险概率1/12;死于车祸:危险概率1/5000;难产:危险概率1/6;乳腺癌:危险概率1/10;死于心脏病:危险概率1/340。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危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我们便能坦然处之,但如果危险概率提高到万分之一,我们就得万分小心了。再次强调保险的首要作用是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消除对保险认识的误区,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事。各家保险公司在努力地进行着保险意义功用的宣传工作,一些电视台等媒体也开创了保险相关栏目,增加民众正确了解保险的渠道。国务院保险业“国十条”中指出,提升全民风险意识,保险知识将写进中小学生的课本。要想真正改变一个人的认识,必须让他自己认识到保险是他的必需品。而要达到这一结果,首先要找到并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也就要求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度要达到一定程度,而不是停留在关系销售或产品销售的水平。理财规划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风险而非收益。纷扰社会中,可谓风险无处不在,虽然个人没有能力预知或阻止风险的发生,但是可以选择保险去转移、分散风险,使自己在发生损失时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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