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学平险保险条款

2020-03-21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为促进社会稳定,给高校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保险对象

凡各类大、中专及职业专科在校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零时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24时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投保,每人每学年交保费人民币贰拾圆整(¥20.00),在投保时按学制一次交清。

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身意外死、残10000元,人身伤害医疗费5000元,个人财产1000元。

第四章 险外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和核污染;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和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的住院费用和专业门诊费用(包括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六、公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七、被保险人因矫形手术或美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八、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和治疗费;

九、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输血费、理疗费等;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因同一种疾病的第二次治疗;

十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五、由于本公司现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造成保险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众责任保险条款


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机器损坏保险条款:责任范围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停机退费

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

三个月至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至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至十一个月退费35%

十二个月退费50%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记名被保险人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不同的人和机构可以成为 CGL 保单的被保险人。这些人和机构分为三类:1 . 记名被保险人。2 .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3 . 其他人和机构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可以是个人、 合伙企业、 合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个自然人, 则他或她及其配偶都是被保单承保的。

 但是,保单只承保由记名被保险人独立所有的企业引起的责任损失风险。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非营业性活动不属于承保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则记名被保险人中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都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内, 但是要注意保单只对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在某些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另一些方面又与合伙企业类似的经营实体) , 则以下都属于保单承保范围:

 1 . 公司的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人) ,但是只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经营有关的行为

 2 . 公司的经理,但只限于其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管理者的有关行为如果被保险人是一家非合伙、 非合资也非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 学区、 市政当局或者团体) , 则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股东都是被保单承保的,但是只限于其与自身职位相关的行为造成的责任。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行为是被承保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中雇员是不被承保的:

 ●雇员在完成其职责时给记名被保险人或者是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一家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或者同事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雇员提供或者没有提供专业的健康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者个人伤害(比如, 记名被保险人雇用的医生对机构的同事或者来访的客人为进行适当的治疗)

 ●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所有、 占用的财产的损害: 记名被保险人,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或者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成员

 其他个人或者机构

 除了记名被保险人和其雇员, 还有很多其他个人和机构被 CGL 保单承保。

 这些人或机构包括:1 . 房地产经理人。2 . 法定代理人。3 . 机动设备运作人。4 . 新建机构

学平险条款 平险购买需注意事项_保险知识


什么是学平险?

学平险全称“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是少年儿童投保范围最广,最普遍的一种保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保费便宜而范围广泛,非常适合未成年学生。

学平险的特点

购买手续简便,价格低廉,充足保障,平安无忧。平安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平安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举例

某中学为全校学生投保《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额20000元,须交保费20元/人,若某学生一年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则可得20000元的赔付,若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则可按残疾程度获相应赔偿。

购买学平险注意事项

首先,应选择保障范围较多的产品,而且保额不要超出保险公司的规定范围,因为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的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能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所缴保费。

其次,如果孩子发生意外或因病住院,家长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由学校代为报案,报案期一般为3天。

第三,住院医疗保险须在保险公司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校证明等。此外,学平险同社保自费药和自费项目规定一样,凡列在社保自费药、自费项目名单上的内容都不予保障。

最后,因为保单有90天的观察期,因此首次投保学平险的孩子只有在保单生效满90天之后,保险公司才会对住院医疗的费用进行赔偿。

学平险的条款

为促进社会稳定,给高校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保险对象:凡各类大、中专及职业专科在校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1、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单之日零时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之日24时止。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保险按份投保,每人每学年交保费人民币贰拾圆整(¥20.00),在投保时按学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身意外死、残10000元,人身伤害医疗费5000元,个人财产1000元。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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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简要介绍学平险的保险责任


学平险是孩子入学时,学校为保障学生等问题统一为学生购买的保险,购买学平险也就给孩子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它主要是防御意外风险的发生,那学平险的保险责任到底有哪些呢?

学平险的保险责任是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或其个人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主要保险责任分为四个方面:

1、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各个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医疗方面的赔付是不一样的,主要会根据自已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每天的医疗补贴,但最多不会超过一个限额。

2、意外残疾保障:

如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住院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初次罹患疾病,保险人应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保险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另外,被保险人因一些重大疾病而形成的治疗费用可提供赔付。

4、身故保障:

根据国家规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被保险人万一不幸发生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需赔付10000元。

保险专家表示,家长熟知学平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了学平险的基本知识,才能起到保障人身利益的目的。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保险时,都该先了解清楚这些最基本的知识,然后才能更有针对性的投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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