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买健康保险时须知的保单条款

2020-09-29
健康保险知识

专家提醒,购买健康险一定要看清楚保单条款,特别是一些特殊条款,如补偿原则、免赔款条款、受益人条款、等待期条款、给付限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须注意特殊条款一:给付限额条款。

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须注意特殊条款二:等待期条款。

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180天。

须注意特殊条款三:体检条款。

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须注意特殊条款四:比例给付条款。

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须注意特殊条款五:免赔额条款。

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须注意特殊条款六: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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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健康保险条款要看清


当前,投保健康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是保险专家提醒,购买健康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条款。

一是年龄限制条款。健康保险主要有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三大类,根据健康保险的险种不同,健康保险的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投保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之间。

二是免赔条款。比如住院医疗保险,它属于补偿性保险,而补偿性保险是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且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出。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免赔额,即如果医疗费用低于免赔额,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

三是观望期条款。观望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保险时都设有一个观望期,根据险种不同,观望期有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和180天两种,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四是保证续保条款。健康保险的“保证续保”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在前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专家说,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保证续保条件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续保,也不能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或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投保人需要了解这些条款,以利于个人维权。

保险知识,国外人如何买健康保险


日本留学经验日本的健康保险。日本的医疗卫生系统推行的是健康保险方式和国民健康保险方式。它们有着完整的行政管理系统、监督控制机构和专门业务执行机构。二者所依据的法令不同,财政来源不同,导致运行的结果也不同。现行的保险制度有:健康保险协会、政管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共同救济基金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保健,虽然机构较多,但上自总理府,下至各个具体的健康保险事业所,有管理和监督机构参与,咨询、协调机关从中协作,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及各个部门职、权、责的明确划分,使日本复杂多支的健康保险系统有条不紊地正常发展,

作为健康保险的医疗机关有: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医院,诊所药局;特定的保险人掌管的为被保险人办的医院、诊所和药局;健康保险社团开设的医院、诊所和药局,这些被指定的医疗单位和药局的有效期为3年。而国民健康保险方式的医疗机关是疗养经办机关。保险机构做为经三方,为投保人及卫生服务机构支付医疗保险费用。不论健康保险方式或国民健康保险方式的医疗保险机关都是准公的或私人掌管的。开业医生有关医务人员都要经过严格注册。医疗保险一般不承担预防保健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健康保险基金来自于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助,二者构成健康保险的财源。不同体制的保险组织,财源亦有区别:

(1)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以中小企业为保险对象,保费支付标准多以报酬月额比例交纳,个人与雇主、政府三方共同承担费用、共同获益,是比较合理的财政负担形式。

(2)健康保险社团:以大企为对象。企业、国家、个人三方出资。企业拿大头,雇员拿中头、国家拿小头。依靠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及少量的财政补贴作为财政来源。

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三方负担的比例常常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易改变,而社团组织则比较灵活,自己可以随时改变,并通过企业内部有效地控制基金费用。

(3)国民保健保险:以低收入阶层、农民、一般居民为对象。实际上是一种依赖国家财政的救济福利式保险。保险基金由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和政府少量的补贴构成,财源力量很薄弱。

总之,日本的健康保险从框架上仍然属于传统的健康保险机制,但由于法律健全,管理监督系统严密,从而使日本的健康保险制沿着自己的轨道正常运行。且较西方单一的健康保险模式更为精细的保险制度。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理赔的特点


l什么是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理赔有什么特点?

健康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健康保险包含损害补偿的因素

健康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由于疾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可以具有补偿性,即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但只在某些特定保障项目中使用,如住院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当医疗保险采用补偿方式时,保险人通常是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治疗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补偿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避免与减少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因此,有些国家将疾病医疗保险列为损害保险,赔付金额应在保险金额之内且最高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一般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某些医疗费用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3、健康保险除了医疗费用保险是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外,其他大部分健康保险的保险金是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疾病或伤害的类型、严重性、原因及持续时间,在最高限额内按约定百分比或按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健康保险既有补偿性的保险,又有定额给付性的保险。

4、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健康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

该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给付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下发生的医疗费用,这样可以减少许多小额的医疗保险索赔。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比例给付方法。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

5、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多次理赔,即被保险人在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额度内,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发生多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保险知识,简述健康保险的分类


健康保险中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解释如下:

(1)、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就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险种)。此类险种保障的是病人为了治病在医院里发生的各种费用; 

(2)、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目前国内最常见的此类险种就是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所保的疾病往往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高额的费用支出,例如恶性肿瘤,心脏疾病等等,所以一般要求投保时的保障额度较高。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疾病确诊之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3)、收入保障保险,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此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是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我们常见的住院津贴类的保险。

(4)、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在健康保险中此类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保险,因为在国内刚刚起步,(除部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推出此类险种外,例如:人保健康无忧系列长期护理保险,传统寿险公司很少推出,)可能市场上见到的不是太多,但在国外比较流行的。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的观察期


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呢?保险专家介绍说,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该条款中,健康观察期为90天。“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理赔条件中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或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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