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带病投保不可取

2020-09-29
投保险财产规划

近日,一位匿名的网友在某门户网站发帖咨询“带病投保”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该网友很直白,一上来就声明自己患了某种慢性重疾,现在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他想知道,《保险法》对于“带病投保”有无具体规定。自己隐瞒病情投保,万一发病能否顺利获赔。

看了帖子,不免令人感叹,尽管这位网友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其欲钻法规漏洞,想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的投保动机,却不值得肯定。

以前,确实有个别代理人为完成业绩,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若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换句话说,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诸如这位网友的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好在,“楼下”答复这位网友的回复者中,许多人还是建议他不要隐瞒病情,若被发现,查实是恶意骗保,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确,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无论这位网友患有何种慢性疾病,若想病后投保“硬捱”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十分危险。况且,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保险公司还有事后调查程序,倘抱着侥幸心理妄想赌一把,未免“胜算”过小。说到底,保险本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切不可铤而走险,把原本的保护手段变成了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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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可以吗?_保险知识


很多人在疾病来临后,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才会想到保险的作用,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保险早购买早受益,那么,对于一些病人而言还可以投保吗?

购买商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为,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是必须要严格核保的。因此,如果您表妹有这个疾病的话,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她的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医院都有就诊记录的,查出来是赔不了的,保险的办理只针对健康体,非健康体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核保,通过的话要额外加费并且要有特别约定不理赔的项目。如果不如实告知,就属于诈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只保未知的风险,告知您的亲人和朋友,要提前做好保障规划。保险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是健康体,次标体要如实告知,公司会根据病情酌情考虑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又或者是责任除外等,可以做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业务员不能确认,但是如果您有这个意愿,可以选择联系当地业务员,让他们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下来通过,那恭喜你,不过一般带病买的话,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公司会选择1、加费2、单这一项不赔3、整个保单拒保三种方式依次从轻到重。由于年轻,可能还有机会承保,年纪大了就危险了。

必须如实告知,如果公司核保通过可以购买,但是针对客户原先的疾病公司部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保险客户的利益,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的人只能拒赔。在社会上,保险公司对出险客户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平等的情况下签的合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例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投保人也要将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例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病史等等。由于投保客户多,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客户投保时都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曾有病史,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如果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可能打折退保并拒绝赔付。

敬告诸位,填写保单时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否则所签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约,并失去法律的保护。

很多买保险的人,往往是自身发生了一些问题之后才想起来保险,于是,经常会有代理人遇到客户问到这类问题:我刚得过什么什么病;我因为某某疾病住院治疗过,花了多少多少钱,我还能买保险吗?

此类人群,大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时没风险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来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下经济支出,逆选择一下,结果当然是否定的;另一种是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苦于已经有了既往病史,不知道该不该,能不能再买保险了。对于此后者,笔者要说,亡羊补牢,有时未晚,正可谓有了“亡羊”的经历,才更深切的明白“补牢”的重要性!

得了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如何购买保险,正在病中,还想买保险,除非不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怎么能正常承保?但是既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肯定也就为以后的正常理赔埋下了祸根,毕竟保险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做到最大诚信的!鉴于此,还是老老实实的先治病,做个正向选择吧。

当然,对于既往病史,还是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有可能加费,只要增加的费用还可以接受,就应该投保;有可能除外责任,就是因为既往病史引起的并发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个结果要仔细考虑下,如果既往病史的时间过去不长,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可以选择延期承保,也就是撤掉这次投保申请,好好调养身体,过个半年一载的再重新申请投保;最差的结果基本上就是拒保了,这时候,投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选择了,好好调养身体才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了。

保险知识,面对偿付能力不足 投保人“用脚投票”不可取


“偿付能力”这个极其专业的名词已经不再“高高在上”。投保人从对这个名词的一无所知,到眼下偶尔从嘴里蹦出,再到开始关心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实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

揭开“偿付能力”的面纱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讨论“偿付能力”的人群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精算、风险控制、会计等部门。“传到民间”并被“民间”开始关注,则是缘于数年前保监会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点了4家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并且被不少投保人理解为这些保险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最近多家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其偿付能力由于各种原因在过去半年中出现了大幅度下滑,再加上保监会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至此,投保人对“偿付能力”这个概念的又一次“集体误读”开始了。

拥有多年国内国外保险公司精算经验的生命人寿总精算师张远瀚于日前接受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偿付能力”的概念,以及投保人如何正确看待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

张远瀚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说这家保险公司已经付不出账了,而是说明这家公司在抵御经营风险方面的能力减弱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面临重大风险或者一定风险的情形下,能够保持继续支付的能力,并不是在正常经营状况下的继续支付能力。

“这是一个被很多投保人误解的问题,不少人把它理解为‘资不抵债’。其实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解释更接近于银行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这一概念。”张远瀚称。

偿付能力减弱原因多

近年不少“新兴”保险公司发展速度大大提升,一年的保费收入甚至超过了部分老公司之前几年才能获得的规模。

偿付能力减弱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去年保险投资收益率达12.17%,为近年来最高水平。今年以来,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率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了下降。

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张远瀚称,作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来说,很少会出现愿意一次性把保险公司未来10年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一步到位。不过,他也表示,靠股东的继续投入只能解决一部分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保险公司要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将自身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到一个能让公司有比较健康稳定发展的状况。

针对提出的“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投保人选择退保的方式是否可取”的问题,张远瀚表示,投保人必须清楚,偿付能力不足是反映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而非赔付能力,投保人选择退保自身也要承受损失,因为退保退回的只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保费,这和从银行取出存款差别很大,但是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不足,投保人就需要稍加留意了。

购买保险时 四大误区不可取_保险知识


通常,在不同人生阶段的保险规划中,都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易犯误区,会使投保人遭受损失或不便。平日里,不妨先认认清楚这些误区“长啥样子”。从单身期到家庭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空巢期,每个人的保险保障都应该根据不同人生阶段的特点,进行具有不同侧重点的规划,形成一个类似于“梯级消费”的概念。只是,在这么一个长周期的保险规划中,很容易步入一些常见的误区中,为此我们要特别注意,尽量避免。

误区之一:寿险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

有人认为,既然是阶梯式消费,就应该是爬坡式向上,保险产品只能越选越多,保额也应该逐渐累加。其实不然。随着人生阶段的不断向前,总体而言保险是越买越多了,但具体到每一个险种上并非完全如此。寿险规划的改变,并不只是意味着保单数量的增加。由于家庭责任、经济收入变化,每一时期需要的保障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寿险额度在单身期较少,到家庭成长期和成熟期因家庭负担较重而变得很高,但到了老年会再次降低,因为老人已经不是已成年子女的最主要经济来源了。医疗类产品的变化也不是直线上升的,因为不同时期对具体的健康医疗类产品需求很不一样。年轻时需要的意外医疗保险,到了35岁以后可能更多考虑终身健康保险和终身医疗补贴。到底是增是减,关键还是看具体的需要。

误区之二:年轻人暂不需买保险

在单身期,也就是保险的“初级消费阶段”,年轻人总是对保险抱着无谓的态度。比如,不少年轻人会说“意外太偶然,应该轮不到我”。世界这么大,哪有那么多的意外发生,即使有意外发生也不一定轮到自己。很多人都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但意外是突如其来的客观事故,它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什么时候光顾、光顾到谁头上,谁也说不准。也正是因为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年轻的时候才更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它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尽管意外事故发生给人们带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灾难,但如果投保了一定保额的意外险,这份保障至少可以使受难者及家属在经济上得到相当的援助,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程度的安慰。也有人认为,年轻时买保险不如做投资挣钱。年轻人可以不用购买储蓄性质的保险,但高保障型的产品必须有备无患,只要每年缴纳的保费是在合理的收入比例范围内,它对你的整体投资计划不会有什么影响,相反它还能为风险投资保驾护航。

误区之三:不愿给自己买保险

家庭成长期,财富的积累还起步不久,却又有了家庭和孩子的负累。新买住房要还月供,大宗家居用品尚需添置,到处都是需要用钱的地方。此时此刻,夫妻双方可能在保险上有些“气短”,不愿意给自己买保险增加支出。有些人觉得“我经济负担比较重,没有闲钱买保险”。周先生今年32岁,上有老下有小,他总说:“我不买保险,家里要用钱的地方多着呢,没那闲钱,最多给孩子买一份。”但对于有家庭负担的人而言,保险不是奢侈品,而更像是必需品。没有对自己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收入能力的保障,就根本不可能保护好自己的家庭。你宁可在别的地方省出一点来,也要安排好自己的保障。但是,经济成本毕竟是需要考虑的,所以处在家庭成长期,预算比较拮据的家庭可以选择一些没有现金价值的产品,并根据你的实际需要投保,保费就会比较便宜。

误区之四:成熟之后易走两个极端

到了家庭成熟期,以下两个保险消费的误区比较明显。一是有些人觉得“有钱可以替代保险”。到了家庭成熟期,家庭财富已经积累到最高点附近,有些人会认为自己已经有能力应付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财务困难,尤其对于从未有理赔经历的“有钱人”而言,可能会产生“保险无用论”的想法。但是,积累财富不容易,为什么要把所有的重任都往自己肩上扛呢?比如一次重病需要10万元,虽然你的财力负担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买了保险,很可能只要1万元就解决了问题,为什么不用保险来留住你的9万元呢?相较针对大多数人的经济风险保障作用,对于有钱的人,保险更有意义的作用还在于保全已拥有的财产。另一方面,特别看重家庭的人,在家庭成熟期可能还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就是特别喜欢买保险,认为“保险买得越多越好”。可是不要忘记,购买越多的保险,同时也就意味着将要缴纳越来越多的保费。一旦自己的收入减少、难以缴纳高额保费的时候,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理性的行为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收入等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保险。投保的费用最好是自己收入的10-15%左右为宜。

详解“带病投保”:重疾险保单超2年带病投保可获赔?_保险知识


以前,对于带病投保的客户,不管过了多久,只要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查明客户在投保前确实有过相关病史,完全可以拒赔。而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只要保险合同超过两年,重疾险带病投保的客户也可以得到理赔。这就是新《保险法》中新增的有关“不可抗辩”条款,但法官也提醒说,这一条款并不等于免去如实告知。

 

案例:“带病投保”理赔险遭拒

近日,市民李女士如愿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4万元理赔金。据了解,李女士早在2006年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9年4月,李女士被医院确诊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接受了换肾手术。

2009年10月,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病历,被保险人已患慢性肾功能不全10年。而当初的投保单上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于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李女士称,她在投保时已向保险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自身的疾病,但营销员称“不影响承保”,并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她签字。于是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法院近期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

分析:超2年不告知也能获赔

市中院民四庭王晓琼法官解释说,法院做出这一判决,是根据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目前,本市法院审理的保险诉讼中,有20%的案件都属于这种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遭遇拒赔的。”王法官说,近年来,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绩,营销人员在拉保单时往往非常宽松,理赔时却常常因保户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新《保险法》实施后,“宽进严出”的方式将会转变成“严进宽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提醒:“不可抗辩”条款非免告知

虽然有新《保险法》为投保人“撑腰”,但市中院民四庭法官宿敏还是提醒市民,“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投保时可免去如实告知。如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

“在人寿、医疗等保险中,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健康情况等问题;在车险中,要具实填写车辆类型(轿车、农用车或卡车等)、车辆性质(经营车辆或非经营车辆)等。”宿敏提醒说,对于投保人来说,有病并不一定不能投保,只是在险种选择和保费数额上有所不同。投保人不要因害怕多交保费或担心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而不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否则,一旦出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带病投保可以吗?


很多人在疾病来临后,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才会想到保险的作用,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保险早购买早受益,那么,对于一些病人而言还可以投保吗?

一个表妹,因为乳房长了一些瘤,医生建议她25岁左右再去做手术,可是他现在才21岁,想问下,这个是可以买保险的吗?

购买商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为,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是必须要严格核保的。因此,如果您表妹有这个疾病的话,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她的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医院都有就诊记录的,查出来是赔不了的,保险的办理只针对健康体,非健康体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核保,通过的话要额外加费并且要有特别约定不理赔的项目。如果不如实告知,就属于诈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只保未知的风险,告知您的亲人和朋友,要提前做好保障规划。

保险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是健康体,次标体要如实告知,公司会根据病情酌情考虑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又或者是责任除外等,可以做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业务员不能确认,但是如果您有这个意愿,可以选择联系当地业务员,让他们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下来通过,那恭喜你,不过一般带病买的话,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公司会选择1、加费2、单这一项不赔3、整个保单拒保三种方式依次从轻到重。由于年轻,可能还有机会承保,年纪大了就危险了。

必须如何告知,如果公司核保通过可以购买,但是针对客户原先的疾病公司部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保险客户的利益,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的人只能拒赔。

在社会上,保险公司对出险客户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平等的情况下签的合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例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投保人也要将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例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病史等等。

由于投保客户多,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客户投保时都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曾有病史,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如果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可能打折退保并拒绝赔付。

敬告诸位,填写保单时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否则所签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约,并失去法律的保护。

很多买保险的人,往往是自身发生了一些问题之后才想起来保险,于是,经常会有代理人遇到客户问到这类问题:我刚得过什么什么病;我因为某某疾病住院治疗过,花了多少多少钱,我还能买保险吗?

此类人群,大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时没风险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来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下经济支出,逆选择一下,结果当然是否定的;另一种是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苦于已经有了既往病史,不知道该不该,能不能再买保险了。对于此后者,笔者要说,亡羊补牢,有时未晚,正可谓有了“亡羊”的经历,才更深切的明白“补牢”的重要性!

得了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如何购买保险,正在病中,还想买保险,除非不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怎么能正常承保?但是既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肯定也就为以后的正常理赔埋下了祸根,毕竟保险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做到最大诚信的!鉴于此,还是老老实实的先治病,做个正向选择吧。

当然,对于既往病史,还是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有可能加费,只要增加的费用还可以接受,就应该投保;有可能除外责任,就是因为既往病史引起的并发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个结果要仔细考虑下,如果既往病史的时间过去不长,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可以选择延期承保,也就是撤掉这次投保申请,好好调养身体,过个半年一载的再重新申请投保;最差的结果基本上就是拒保了,这时候,投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选择了,好好调养身体才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了。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说的“病史”是否太宽泛_保险知识


每年花几千元买保险,等到真生病住院了,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近日,本报聚焦“未如实告知遭拒赔”的报道,一石击起千层浪,很多读者纷纷来电来访,讲述自己被拒赔的经历。大多数人表示:被拒赔后,心里都是糊涂的,不知错在哪里。

2005年,37岁的蒋先生买了一份附加男性重疾、定期和重疾住院的医疗险,每年交费2420元。2008年11月,又购买了另外一份类似的保险,每年缴费5156元。业务员看他身体良好,没要求他进行体检。据蒋先生说,告知书是业务员代填的,自己最后只签了字,没细看告知书内容。

2010年3月份,蒋先生因为心肌梗塞住院动手术,花费21万元。当时看病时,医生询问有没有其他疾病,妻子说,丈夫20年前血压有点高,医生就记录了“20年高血压病史”。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住院记录为证,说蒋先生故意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拒赔并单方面解除了那两份保险合同。

无独有偶,2010年9月,49岁的陈女士买了一份住院附加保险,没有进行体检,业务员在告知书上打了钩,然后她直接签字就交上去了。

次年5月,陈女士因为轻微中风住院,跟医生叙说病情时,谈到自己8年前血压有点偏高,高压190,低压110,于是医生就在病历上写了“有8年高血压病史”。此次看病花费了1.3万元,把理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一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带病投保,拒赔”。

陈女士和蒋先生的共同感觉是,保险公司的“病史”、“带病投保”是否太宽泛了一点了呢?病史是否应该有医疗记录呢?再说,健康的人也都会偶尔血压偏高,这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保险专家说,不能仅根据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口述,医生之后的记录作为拒赔理由。就算是健康的人,一天之中,血压也会有轻有重。所谓的“病史”,应该以之前的住院记录、医生诊断或体检记录为依据。

针对蒋先生的情况,霍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在告知书上打钩,对投保人是一种误导,如果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提示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是蒋先生买的第一个保险已经超过了两年,且在新修订保险法生效后住院,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陈女士的情况,霍律师说,陈女士之前只是在居民区的诊所量了一下血压,并没有明确的住院诊断记录,保险公司不能以医生之后的记录为依据拒赔。

提醒市民,投保的时候还是要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和告知书内容,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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