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2020-09-23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2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实施《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以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负担。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地(州、市)级统筹,资金从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筹集,个人不需缴纳费用。职工大病保险实施之初,年人均筹资标准应不低于25元,根据基金收入、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可进行合理调整。

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按照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7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实施之初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随着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保障力度,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6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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