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调整

2020-09-22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全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自4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由各区县街(乡)社保所发放改为由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后即可领取。

目前,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发放是经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自4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流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有了新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状态。

此次调整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将风险点由原来的300多个减少到1个,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从而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失业保险制度建立26年来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至此终结。

北京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中、农、工、建等共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m.bx010.cOM

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即同一环节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以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

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延伸阅读

北京公积金贷款发放标准调整


北京公积金贷款发放标准近期调整。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从7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由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提高至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31平方米,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做出相应调整属于例行调整。此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依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由28.81平方米调整至29.4平方米,本次调整为31.31平方米。

根据北京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调整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受益职工是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9.4平方米(含)至31.31平方米(不含)之间,并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职工。7月1日之前这些职工不符合贷款条件,7月1日(含)之后,在符合其他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称,如一个三口之家已有一套90平方米住房,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由于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29.4平方米,因此不符合贷款条件。在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由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调整为31.31平方米,借款申请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1.31平方米,因此,在符合其他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

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放宽提取公积金条件

7月1日起,武汉市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宣布7月1日起,公积金可三月一提。4月,上海宣布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政策,提高提取额度,并支持自住住房消费。

离开北京回老家,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咨询内容:您好,我在北京工作3年,现在打算结束北漂,回家乡发展。跟您咨询一下,这几年在北京交的住房公积金,我能一次性提取吗? 该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呢?也有看关于如何提取公积金的公文,但是很宽泛,看完了,仍然不知道具体操作步骤。求解答,非常谢谢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您好。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依据职工的户口性质决定。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请参阅网站“提取”栏目中内容。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村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储蓄帐号到原单位申请提取。

北京公积金贷款发放标准调整情况介绍


2014年7月起,北京公积金贷款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但是很多人还不了解具体情况,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北京公积金贷款发放标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31平方米,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做出相应调整属于例行调整。此前,北京实施的这一标准曾由人均28.81平方米调整至人均29.4平方米。

关于北京公积金贷款发放标准调整的解读

“此次调整相当于购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降低了,虽然属于正常动态调整,但也能看出目前北京新落地的购房政策正在走出此前一味从严的大趋势。”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表示。但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和陈国强都坦言,由于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80万元的关键标准未调整,因此受新政策影响而购买第二套房的家庭并不会太多,即市场因此实际增加的交易量预计较有限。

“对于一个已经有一套90平方米左右房屋的家庭来说,如果需要进行改善置业,即使因为政策变化可以适用公积金贷款,但80万元的额度基本不够,仍需使用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购房。”张大伟表示。因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目前北京不少商品房项目实施组合贷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微调仍然“难治本”,发放额度上限也应参考市场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北京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是多长?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应征服兵役的;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 绍机构介绍工作的;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简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如何计算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6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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