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乌鲁木齐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中心内设5个职能科室,下设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铁路局分中心和天山区管理部、沙依巴克区管理部、水磨沟区管理部、新市区管理部、头屯河区管理部、东山区管理部及铁路局分中心所属的哈密管理部、库尔勒管理部等8个派出机构。中心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对乌鲁木齐辖区(不含兵团)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
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能包括: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乌鲁木齐市住房消费、个人住房信贷和房改事业的深化发展,为改善和提高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及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截止2012年12月,全市(包括两个分中心)已有5668个单位,62.7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13.21亿元,归集率达到86.4%,覆盖率达到93.75%。累计提取使用144.25亿元。累计为92002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136.9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9亿元。累计完成项目贷款发放合同金额24.93亿元。
相关链接
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热线12329介绍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热线12329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后期将根据乌鲁木齐实际,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两种方式,提供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并指定专人负责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答复工作。
乌鲁木齐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服务时间为工作日内的10:30-19:30,除了开通的12329热线外,乌鲁木齐市民还可以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登录后就可以随时进行个人账户信息的查询。
按照住建部部署和自治区住建厅要求,该中心于近期在全疆范围率先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0991-4614611,将随着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开通停止使用。
住房公积金热线的开通,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及时答复电话投诉举报及信访,加强对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及时发现与化解服务过程中与缴存职工的矛盾。
以上是乌鲁木齐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情况,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专题。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四)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公积金查询: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五险一金查询: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心血管病并发症;
(2)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肝硬化;
(6)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缴存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后无力缴纳学费的,允许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学费总额。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很明显。近来,乌鲁木齐市民来电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现在小编给大家总结了有关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汇总。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1-5年(含5年)年利率:4.0%;5年以上年利率:4.50%;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1-5年(含5年)年利率:4.40%;5年以上年利率:4.95%;
(三)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前发放的贷款,于下一年度1月1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和评估价值两者中低值的70%;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和评估价值两者中低值的60%;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的60%。
(五)购买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三、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五年,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二)贷款金额在1—5万,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5—1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
四、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价的40%。
(二)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五、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预留额度规定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足六个月缴存额。
(二)借款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后,账户内余额未达到申请贷款要求的,应将超额提取部分补缴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效办理时限
(一)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二)购买异地、本地二手房以及拍卖类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以《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时间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公证事项
(一)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异地商品房业务,能够提供购买地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或可以在借款人购房所在地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核实交易备案信息的,中心各贷款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查询结果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再要求对异地《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公证事项。
(二)如借款人无法向中心提供异地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或中心未能核实购房所在地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则需要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对异地《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1、购买异地商品房。公证处应对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售房账户证明印鉴真实性做出公证;
2、借款职工出具《律师见证函》手续。落款处除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外还应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方式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内。
(二)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设立的借记卡内。
(三)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资金转入建房单位售房专用账户。
九、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规定
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以上是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汇总,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有关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的信息,请关注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专题。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