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试点医院将出台管理办法和流程

2020-09-19
风险管理和家庭保险规划
眼下,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姓名就医的情况,并不罕见。日前,扬州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试点医院实名制就诊。

建议切实加强就诊实名制

“用我的名字吧,我的名字好报销。”昨天,在市区一所医院,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这种使用他人姓名信息就诊的现象很常见。”日前,市政协委员、苏北医院医师夏仲芳调研表示,根据苏北人民医院统计,每天均有十余人因为种种理由,提出更改医疗文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而潜在的信息错误者可能更多。他建议,扬州市应落实医疗就诊实名制。

记者昨天在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看到,虽然医院挂号建议实名,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来挂号;不过,如果患者表示忘记带这些有效证件,也可以自己填写。

分析“冒名”看病隐患多

据了解,用他人姓名看病,造成的隐患不少。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取得检查结果后,进行治疗时,因姓名不符,经治医务人员无法核实,存在医疗隐患;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进行检查治疗后,产生或出现医疗纠纷,甚至死亡时,医院无法出具医疗文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给各政府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管理问题。

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现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已经办理了各项医疗保险的病员,由于个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影响疾病的及时诊疗。

挂号信息不准确,也导致各类疾病信息失真,如传染病疫情、慢病发病率等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的各项财政补贴、医保、疾病防控等政策制订。

答复

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在医院开展试点,推行实名制就诊。在市区选择医院开展医疗就诊实名制,对每天就诊量大的专科先行试点。试点医院将出台有关实名就诊管理办法和就诊流程。前来看病的患者在专家门诊挂号时,必须进行实名挂号,也就是凭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实名挂号。同时,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时工作人员和医生将核对患者信息,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挂号就诊卡不符的情况,分诊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带进诊室。为了配合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开放该专科80%的专家号源,可采取114预约、网上预约、一站式服务台诊间预约等多形式预约,方便挂号。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在门诊推开。医院要出台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措施,规定除急诊抢救外,推行实名制就诊,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全市推行市民卡(一卡通)的过程中,将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纳入其中,实行资源共享。市民在就医时,凭卡挂号就诊,将就诊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

眼下,没有医疗保险的患者使用享有医疗保险者的姓名就医的情况,并不罕见。日前,扬州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试点医院实名制就诊。

建议切实加强就诊实名制

“用我的名字吧,我的名字好报销。”昨天,在市区一所医院,记者听到了这样的对话。

“这种使用他人姓名信息就诊的现象很常见。”日前,市政协委员、苏北医院医师夏仲芳调研表示,根据苏北人民医院统计,每天均有十余人因为种种理由,提出更改医疗文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等,而潜在的信息错误者可能更多。他建议,扬州市应落实医疗就诊实名制。

记者昨天在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看到,虽然医院挂号建议实名,要求患者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来挂号;不过,如果患者表示忘记带这些有效证件,也可以自己填写。

分析“冒名”看病隐患多

据了解,用他人姓名看病,造成的隐患不少。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取得检查结果后,进行治疗时,因姓名不符,经治医务人员无法核实,存在医疗隐患;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诊,进行检查治疗后,产生或出现医疗纠纷,甚至死亡时,医院无法出具医疗文书(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给各政府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管理问题。

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现象,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为此损失巨大;已经办理了各项医疗保险的病员,由于个人身份信息错误,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甚至影响疾病的及时诊疗。

挂号信息不准确,也导致各类疾病信息失真,如传染病疫情、慢病发病率等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的失真,影响政府的各项财政补贴、医保、疾病防控等政策制订。

答复

扬州市将试点实名制就诊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扬州市将在医院开展试点,推行实名制就诊。在市区选择医院开展医疗就诊实名制,对每天就诊量大的专科先行试点。试点医院将出台有关实名就诊管理办法和就诊流程。前来看病的患者在专家门诊挂号时,必须进行实名挂号,也就是凭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居民医保卡、新农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实名挂号。同时,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时工作人员和医生将核对患者信息,如发现患者信息与挂号就诊卡不符的情况,分诊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患者带进诊室。为了配合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开放该专科80%的专家号源,可采取114预约、网上预约、一站式服务台诊间预约等多形式预约,方便挂号。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在门诊推开。医院要出台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措施,规定除急诊抢救外,推行实名制就诊,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此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全市推行市民卡(一卡通)的过程中,将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纳入其中,实行资源共享。市民在就医时,凭卡挂号就诊,将就诊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一人投保,大家受益”的意识会导致很多错误信息的出现,此次扬州市试点实名制就诊,引导和鼓励持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实名制就诊,一方面规避某些风险,同时对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精选阅读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是指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下面小编以南京为例,为大家解读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计划,研究、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委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管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委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委托银行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采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管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委托银行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及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的权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足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管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果对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问题,请关注网住房公积金专题。

公积金贷款,南京市出台了公积金管理办法新政策


为了缓解购房者的贷款压力,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日公布新政,施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可以办理的贷款银行仅为建设银行,但其他银行不久也将能陆续办理此项业务。

《暂行办法》办法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下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简称“贷款银行”)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仍按公积金贷款规则向管理中心归还贷款本息,由管理中心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并对其中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进行补贴的贷款方式。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管理中心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暂行办法》办法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自愿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并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公转商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暂行办法》办法称,贴息金额为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和按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差额。商业性个人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

同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贷款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国家规定或贷款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条件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借款人符合贷款银行其他利率优惠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其他利率优惠。

公积金贷款规则计算的利息是指按照公转商贴息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息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利息。遇中国人民银行[微博]调整利率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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