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报登记
一、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四、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须携带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发生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要履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释: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类似于事业单位的形式却又不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登记。如民办医院、学校、律师事务所、科研单位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承担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主党派。
昨日,市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做客“在线访谈”,就“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有关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金吗?相关负责人答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转交于本人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失业证》。在街道办理《失业证》后,再持上述手续和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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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友:用人单位到什么地方为职工办理失业?需要带什么手续?
答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持职工档案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指南》等相关手续,并及时转交给失业人员。在开发区、保税区缴费的企业为职工办理失业手续时,还需提供由开发区、保税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2.网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复: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户籍在北三市的每人每月7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77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户籍在北三市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880元。
记者获悉,合肥市已下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还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五类失业人员”)。
“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工种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业中介机构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成功实现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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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记证号就是证明你在社保购买社保的记录凭证的号码,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
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⑷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⑹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1、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开户行和银行帐号;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6)成建制转入的,还须提供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
2、填写表式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3、办理流程:
(1)单位依法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环节业务人员应及时受理,对资料齐全、表式填报正确的,登记环节业务人员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参保人员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资料不全的,登记环节业务人员应明确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经审核证件、资料不符合办理规定的,登记环节业务人员应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承办科室:社保局参保登记科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市孕产妇保健册(卡)》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两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一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一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和《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前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两家生育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和《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在孕后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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