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2020-09-18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补充养老保险不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性质相当于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

(2)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

(4)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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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养老问题成为大家关心的重要问题。据统计,每年新增的养老保险用户呈不断上升的局势,国家和企业鼓励人们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决养老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政府在养老中的责任”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褚福灵表示:“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我国政府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政府只提供基本保障,所以要满足多层次的需求,要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还需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褚福灵指出,如何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建立了针对困难群体、困难老人的救助制度和针对“三无”老人的老年福利制度。 但是,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这两个方面应当加强,尤其是护理保险现在来看德国已经建立了,日本已经建立了,韩国也正在建立当中,台湾地区也在建立当中,中国也进入了老龄化阶段,也应当探索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以便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打下基础。

学术上,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俗的说补充养老保险就是不强迫缴纳的,提高员工养老待遇的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离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实行补充保险则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般,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有以下三种:⑴ 个人帐户制;⑵ 单位帐户制;⑶ 单位帐户加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种形态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假如能用最少的字数概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话,那就是:“企业付钱,员工拿钱”(此处的“钱”泛指工资以外的收入)。

将“企业的钱”转换成“员工的钱”,这其中的过程并非转手递交那么简单,要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种政策的规范和指引,往往需要通过媒介,养老保险非常合适充当这种媒介。

下图所示的各种要素构成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生态系统。

启动“企业付钱”需要合理的理由,无外乎“激励”、“留才”、“薪酬延迟”几种;“企业付钱”和“员工拿钱”都涉及了税收问题,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是驱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计划素。

目前,作企业补充养老用的主流保险媒介有三种,分别是“企业年金”、“类年金”、“商业保险”;下表将其特点作些列比:

可以看出来,企业的不同选择所涉及的保险产品、监管机构,关联政策,适用范围、约束条件各有特点。

企业依据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设计的需要,匹配适合的补充养老计划。

养老保险还不够 企业年金来补充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用以保证员工在退休之后维持较高的生活质量。因此,企业年金又被称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

换言之,企业年金是在社会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出资,通过投资运营实现收益并将此收益全额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形式。

最早起步于1990年的国务院31号文,明确了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之后几年,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的逐步普及,相关部门开始着手完善企业年金政策并于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保险对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那么企业年金保险如何购买呢?

一、购买条件

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是已经办理了社保并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此外,除了企业和职工,企业年金还涉及到四个当事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二、购买程序

1)企业按照规定准备报送材料;

2)受托金融机构代企业将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备案号;

3)企业将劳动部门审核通过的报送材料和年金回执复印一份,盖上公司章之后连同原件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查验后给回原件;

4)与有资格的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其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5)企业将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将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6)将企业和员工的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账户管理机构建账;

7)根据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向托管银行缴纳第一笔企业年金费用;

8)投资管理人开始投资运作,基金开始增值;托管人向退休的计划成员发放养老金。

企业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年金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法定养老保险,德国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的养老负担也在逐步增加。为此,德国政府在维持法定养老保险主导地位的同时,也采取措施鼓励人们更多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原则上,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目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总额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法定养老保险采取“代际协调原则”,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于人口老龄化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比例。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由现在的平均53%降为46%,到2030年进一步降至43%。

此外,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职工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占工资的比例每年由行业劳资部门和政府协商决定,且这部分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养老保险最初是作为福利向职工发放的。

从2002年起,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目前,德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已经高达65%,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补充部分。

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私人养老保险也是自愿的,并且也能得到国家补贴。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德国政府希望,私人养老保险支付的养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个养老金的15%,中远期达到25%至30%。这样,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将有望从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

补充社保 养老保险哪个好


当前,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加,加之,CPI路高歌猛进,人们想单单依靠社会保险 来实现自己“老有所养”的目标,虽不能说是痴人做梦,但至少可以说是“很难”。此时,商业养老保险 的重要性就突显了出来。但是,面对众多保险公司 与险种,人们不禁要问商业养老保险哪个好呢?

哪个养老保险最好?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对于我们每个人,应该重考虑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哪个养老保险最好?买哪种养老保险最好?那么我们首先就要来了解商业养老险常见关键词:

1、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通常有趸领、定时领取、定额领取三种方式。趸领就是一次性全部领取的方式;定时领取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来领取;定额就是确定领取的额度,直到领完为止。

2、领取时间

国家法定规定,退休年龄为女55周岁,男60周岁。商业性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较社会养老保险要灵活,提供了多种的领取时间供选择,并且在没有领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的领取其实时间通常是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这四个年龄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

3、保险期间

所谓保险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跨度。在保险人正常生存的情况下,保险期间将直接关系到养老金领取时间的长短。

其实,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哪个好”这一问题的答案,应该说是见人见智。因为,人们的需求、经济水平以及身体素质等等各方面因素不同。应该说没有“商业养老保险哪个好”,而是“商业养老保险哪个合适”。下面,就教大家如何在迷雾重重的商业保险市场拨开迷雾,见青天,选择与自己最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

第一,知己--确定投保数额。投保人要确定自己大概需要投保多少的商业养老保险,进而才能选择合适的险种。在定额的过程中,投保人应充分考虑未来所需的养老储蓄总额度,然后才能因“额”选“险”。

例如,一位中年妇女55岁退休,每月生活费为2000元,不考虑利息与通货膨胀 的影响,活到80岁,至少需要60万元(2000*12*25)的养老储蓄金。如果她的社会基本养老金为每月1020元,则还有36.5万(60000-1020*12*20)的缺口。由此,她的商业养老保险需要投保的数额也就确定了。

第二,知彼--定型与定式。在回答“商业养老保险哪个好”这一问题的时,第二个应当考虑的问题就是对产品有所了解。定型是指商业养老保险属于哪一种类型,目前市场上有养老功能的保险大致可分为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和万能险 几类产品。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具有不同的功能与特点。

定式则是指确定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与领取年限。其中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年领与月领;领取年限,各个公司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规定20年、有的规定到100岁、有的规定领至身故等等。

投保人通过对以上两个方面信息的掌握,“商业养老保险哪个好”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正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投保人首先了解个人的需求,然后了解险种的相关信息,最后择其“适”者而买之。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性质、作用及问题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中国目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2)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3)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5)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

自愿性: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不宜实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应给予企业自愿选择的权力。不过,由于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往往更愿意通过发放奖金和其他形式的短期福利来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而不愿建立属于长期福利的补充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逐步下降(从目前的80%下降到60%)又需要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来补充,因此,国家需要对企业是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监督,促使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的职能:既然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也应该有权选择由谁来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们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一方面会增加政府的责任和负担;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场。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退出来,让企业自主选择多样化、专业性的机构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和监督。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不强制),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对较强的约束),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形式。我们不应该为非此即彼的归类而过多地争论,而应着眼于对这种特殊的养老保险进行有别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政策规范。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提高职工退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后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2、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

3、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员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三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广义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计划、互助基金保险及商业年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等。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退休或出境定居按规定提取年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品质保证


说起养老,人们通常只对社保比较熟悉,认为拥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就足够了。其实,人们熟知的社保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对那些在退休前享受较高薪金和生活品质的人来说,社保完全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那么,如何才能让大多数人甚至“金领”一族退休后颐养天年,甚至可以依靠养老金过上质量更好的生活?其实,选择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就能实现这一理想。

我们知道,商业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也被称为商业养老保险,是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在当前社保“保而不包”的现状下,解决高生活质量养老难题,则需要加入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加上商业养老保险才是当前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佳组合。

商业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分为传统型和年金分红型。传统型的养老保险是到了合同约定的领取时间,投保人可以每年领取养老金,一直领到终身或约定时间,一般都保证领取10 年。分红型养老险则是一种较传统养老险有所改进的新品种,领取方式相同,但具有分红的功能。

其实,每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25 岁到60 岁只有大约35 年的时间在工作,这期间才会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也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最佳阶段。

养老保障虽说是越多越好,但是各大保险机构的理财师认为,决定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购买的主要群体是较高收入的阶层,原因在于,要达到理想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保费的支出相对较高,他们建议年缴保费莫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5%。

当然,商业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还有两点需要计划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注意。

一是越早投保越便宜。由于保险金是根据保费复利计算出来的,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投保人越早投保,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缴纳的保费总额就越少,对投保人来说,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是缴费期限越短越便宜。与住房按揭贷款有些类似,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率等问题,保费越早缴纳,就能越早增值。如果投保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建议尽量缩短缴纳保费的期限。

下面,我们以北京的赵先生为例。现年35 岁的赵先生是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有房有车,年收入15万元,有社会养老保险,他希望退休之后仍能保持较高的生活质量,并计划购买一份商业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看到这个情况后,某理财专家推荐其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一诺千金”成长型年金养老计划,保额400000 元,年缴费17300 元,连续缴20 年,从赵先生60 岁开始按年领取养老金,设计领取到100 岁,平均每个月可领取到约3500 元的养老金。

当然,由于每个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都不太一样,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之前,投保人需要咨询相关理财专家,这样才能获得最优的保险保障。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区别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常见的有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又如何呢?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区别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补充保险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它可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劳动者遇到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最主要的保险方式。它有三个重要特征:覆盖全社会,它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待遇标准统一,在实行统筹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统一的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保险程度高,只要参加了基本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物质帮助主要依赖基本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方法,属于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个人的自愿行为,投保多少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劳动者可以自己确定保险水平。

多措并举加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

(一)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更多实施指导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已步入正轨,需要更多的途径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的三支柱,这符合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都没有具体的方案,导致大多数人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认识只局限于个人的银行存款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国家应制定整体的、宏观的指导方案,而对于缴费基数、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方面在考虑行业、地域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可作灵活处理。

(二)拓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渠道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对养老问题日渐关注,开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不依赖于企业行为,完全是个人自愿选择,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模式,开办长期定向养老储蓄业务,即要求退休前任何年龄段的人,每月将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上限和下限的金额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的个人养老储蓄账户。政府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风险低、回报率高的政府项目,对国家和个人两方面实现双赢。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从1980 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有了迅猛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竞争秩序混乱、管理运营水平不高、监管力度不够等。但经过不断的整顿,从应付老龄化危机的角度出发,商业养老保险应有更大的作为,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条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而我国远低于这一标准。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保证一定收益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参保门槛,并尝试向城镇和农村居民全面推开,充分发挥其规模经济的优势。另外,随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考虑允许其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逐步形成有规模的保险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

(四)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宏观管理

一方面,我国政府为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承担让利、让税的义务。如果能允许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额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某百分比部分扣除,在领取环节也无需缴税,那么将引导和鼓励广大居民通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与分散化管理体制的选择。同时,在政府监管的具体工作环节上,应做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虽然政府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不承担最终的财政兜底,但作为第三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整个流程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人参与

在巨大的养老压力下,培养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更在于能逐步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为鼓励更多人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增强个人对养老保障制度及个人储蓄性养老的认识与信任感,稳定对未来的预期。中国居民有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在目前的投资心态下,一定会有很多人选择这种储蓄养老方式,因为每个人都会面临养老问题,也相信每个人都会有积极性去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有必要吗


社保中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我们仍然需要商业保险来做补充。

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有必要吗?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

养老保险就是年轻时定期投入一笔钱,通过养老保险产品的保值增值,在退休后定期取出以满足退休后生活的一种财务安排。财务安排的重点就是平衡三大要素,即投入、产出和产品风险三者的关系。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补充商业养老保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单位。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基本养老为重点,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惠泽城镇居民,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此时更需要乘势而上。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有必要吗?商业养老保险有这样的功能就是提供高额的人身保障,让我们越老越值钱的想法得以实现,将大病或无妄之灾所造成的家庭经济损失降至最低点。我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我们不一定很崇高,但我们都爱自己的家人,给父母一份充分的保障,确保无论我们在与不在,我们的爱都伴随着他们。风险是存在于人的一生当中的,一定要做好全面的保障,把风险可能的损失减小到最小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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