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别把保险当收益性金融产品

2020-09-16
金融保险知识

中国人最大的误区是--老把保险当成收益性金融产品。在购买保险之前喜欢算算划不划算。如果自己没出事,没得到理赔,就认为自己赔了,买了保险不划算。

其实保险的真谛是保障,是风雨来临时为我们遮挡风雨的一把伞,是保障人生财富安全的一扇防护门。没有伞,只能任凭风雨的吹打;门没了,还能留下什么?事实上从保险生效那一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这期间,作为被保险人一直在使用着保险,只是因为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被保险人没有感受到。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区呢?从本质上来讲,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或者说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因为风险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

是否真的是这样呢?有数据统计显示,一个城市的人口平均每10年就会相当于全部住一次院,意外事故死亡人数占所有死亡人数10.37%,人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8%,许多未投保的人因勤劳而致富,又因生病而变穷,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据美国一家著名的调研机构估算,正常人一生可能遇到危险的几率有:车祸:危险概率1/12;死于车祸:危险概率1/5000;难产:危险概率1/6;乳腺癌:危险概率1/10;死于心脏病:危险概率1/340。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危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我们便能坦然处之,但如果危险概率提高到万分之一,我们就得万分小心了。再次强调保险的首要作用是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消除对保险认识的误区,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事。各家保险公司在努力地进行着保险意义功用的宣传工作,一些电视台等媒体也开创了保险相关栏目,增加民众正确了解保险的渠道。国务院保险业“国十条”中指出,提升全民风险意识,保险知识将写进中小学生的课本。要想真正改变一个人的认识,必须让他自己认识到保险是他的必需品。而要达到这一结果,首先要找到并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也就要求保险营销人员的专业度要达到一定程度,而不是停留在关系销售或产品销售的水平。理财规划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风险而非收益。纷扰社会中,可谓风险无处不在,虽然个人没有能力预知或阻止风险的发生,但是可以选择保险去转移、分散风险,使自己在发生损失时得到最大程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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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买保险当趁早


有一种病毒最近很流行。4月底以来,这种名叫“甲型H1N1”的新流感病毒在墨西哥、美国等全球20多个国家迅速传播,给还笼罩在金融危机阴影中的世界又增添了一抹恐惧。虽然这种病毒还未见报道传入中国,但由于中国也面临着传入风险以及国外不断有死亡病例的报告出炉,很多保险公司立即作出反应,抓住这个机会向老百姓大大宣传了一把保险知识。

自从甲型H1N1流感在全球爆发后,不少对此事件敏感的保险公司纷纷站出来告知老百姓:现在还没有针对“甲型H1N1流感”的专项保险产品,但寿险公司传统的医疗保险、寿险等产品可以赔付由这种流感造成的损失。如同很多灾难来临之时,很多人在恐惧的同时,也想到了保险的作用,从对保险的不闻不问也开始关心起已买的保险是否能涵盖甲型H1N1流感的风险;没有买过保险的人也在心里嘀咕:世界这么不太平,到底有没有必要买点保险呢?

这种逻辑让人疑惑:难道没有甲型H1N1流感,我们就可以不关心自身的风险,不主动去买保险了吗?

2008年我国经历了雪灾、火车出轨、地震、特大洪水等天灾人祸,大量生命财产的损失令人痛心,更让人揪心的是,保险在这些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原因就是很多人根本没有买保险,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也爱莫能助。

很快就到5月12日了,这让我们又想起了去年灾难时刻那些震人心魄的画面。去年的”5·12“汶川地震中,大量丧失亲人的遇难者家属拿着保单去理赔时,因为当初投保不足,只能拿到区区几千元的赔款,这让很多理赔员都感到痛心和尴尬:这难道就是一个生命的价值?在纪念汶川地震一周年时,我们不仅仅要去缅怀那些逝去的鲜活生命,去为那些感人的故事感动,更重要的是应该去思考:当下一次这样的灾难来临时,我们做好准备了吗?万一不能幸免于难,我们能够给亲人留下继续生活下去的支持和勇气吗?

买保险不能临时“抱佛脚”。不能说什么风险来了,我们就去买什么保险,风险过去了我们就不需要保险了。平民理财大师刘彦斌说过:现代人没有保险就相当于财务裸体。随着阅历的增多,我们越来越能感受到,这个世界充满着各种风险,防不胜防。所以,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生活得更有保障和尊严,就应该提前思考和规划自己的保险保障,早一点给自己规划,也会更早从中受益。以后不管我们遇到什么风险,都会变得从容一点:起码我是有备而来的。经过慎重思考后再买保险,也会比临时抱佛脚更注重自身的需求,所买的产品也会对自己更有价值。

那些自认为很有保险意识买了保险就把保单束之高阁的人,也应该及时地对保单进行“年检”,看看自己究竟哪些风险能够得到保障,还有哪些风险没有被覆盖,是否需要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是否需要再补充新的保险等。总之,不要做那种买了保险但不知道具体保障什么风险的糊涂人。

在保险发达的国外市场,保险公司或银行的营业大厅里摆放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宣传页,还有很多关于风险教育的读物,这是保险公司以一种容易接受的方式告诉市民如何去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把风险教育融入到生活中去,才能更好的发挥增强市民保险意识的作用。虽然类似地震、甲型H1N1流感这样的灾难事件的发生都是对市民提示风险敲响警钟,但繁忙的生活总是容易让人“好了伤疤忘了痛”。所以,国内的保险公司也不妨在风险教育上下下工夫,这样做也许比单纯的推销产品更能深入人心。

老百姓的风险意识强了,保险意识自然也就提上来了,买保险的心态也就摆正了。当老百姓开始下意识学习了解保险的时候,相信中国的保险业也就离成熟市场不远了。

当保险产品遭遇婚后财产判定


越来越多的家庭已经意识到了商业保险在生活中的保障作用,我们知道,保险的特征包括商品性和经济性,保险产品一定程度上也可看做是商品,那么在夫妻双方婚后财产的分配上,保险产品是如何判定所有权的呢?

据了解,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已经延伸到保险领域。那么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获得的赔款,究竟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范畴呢?

保险案件专业律师认为,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并且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缴费不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那么保单退保的所有费用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也就是说,即便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中任何一方选择将婚前购买的保险退保,那么所获得的退保金,应该按照 《婚姻法》个人财产有关规定予以分配。

相比之下,各类保险金的归属不确定性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应当归入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保险公司法律法规部相关人士表示,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保险知识,金融生态的环境因素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适合于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

如果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就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反之,资金就会流出这个区域。这已被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所证明。

在信用环境的建设中,征信机制的建立是核心内容。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社会树立并实践这样的意识,即:守信才能获得利益,失信必将寸步难行。

要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形成本省优良投融资环境的高度来认识信用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

今年,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周小川行长要求各分支机构把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服务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以研究、落实。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呢?概括地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适合于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等,当然,也包括金融服务水平。从实践看,如果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就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反之,资金就会流出这个区域。这已被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所证明。而我们知道资金是经济的血液,贫血的经济健康尚且不能言及,又何谈发展呢?所以,能否形成良性绿色金融生态环境,决定了金融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效益的高低;决定了金融业自身发展的程度和速度;并且也是决定区域整体经济竞争力强弱与否至关重要的因素。

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信用环境建设问题

谈到信用环境,首先要谈一下征信问题。征信,语出《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意思是说:君子所言是有信用的,并且这种信用是可以得到验證的,所以,其言行会远离怨恨。“征”,即通过征求得到佐证,因此,征信可理解为“征集信用”。在英文中,也有“creditinformationservices”和“creditreporting”这样的词汇含有征信的意思,但是特指满足市场经济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顺便说一下,有一种意见认为征信是外来语,而通过上述引自《左传》的记述,我们不难明了,“征信”这个词汇及其含义在中国渊源久远,只是由于征信的社会化服务最早萌发于19世纪的英国而花落于欧美,所以,才有了“征信”一词为舶来之说。

在信用环境的建设中,征信机制的建立是核心内容。这种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社会树立并实践这样的意识,即:守信才能获得利益,失信必将寸步难行。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深入进行中,社会经济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信用缺失就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诚实信用,这一被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所推崇的品格,在市场经济中屡屡被抛弃。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失信行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也相当严重。因为信用缺失而造成的这种损失,是人为的损失,也与社会缺失有效的征信机制有极大的关系。试想,如果我们社会的信用法规制度是健全的,并存在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的有效的社会征信机制,那么,还会有如此多的失信行为在经济、贸易、金融活动中肆无忌惮吗?所以,欲建立信用环境,必先立足于创建征信机制。

带有社会化特征的征信机制最早于1827年左右出现于英国,历经岁月沧桑,征信服务发展到今天,在世界发达国家可以说是颇具规模,影响广泛,效益可观。著名的邓白氏、穆迪、标准普尔、益百利、惠誉国际等征信服务机构,每年通过向全球客户提供征信调查、信用报告的营业额都达数亿乃至数十亿美元。而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为社会节约的投资成本或风险规避成本远远高于其服务收益。欧美银行业界在对客户的信贷授信过程中,尽管自身有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但对上述几大公司公布的对有关客户的评级意见仍然十分重视并给予认可。我国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内部信用评级时,对上述几大征信机构的评级结论,也持积级的肯定态度,对已被上述机构评为AAA级的客户完全认同,不再进行信用评级,这足以看出上述征信机构的信誉程度。在发达国家,征信服务已经不仅仅只是一种单纯的、冷冰冰的有偿服务,而是一种无形的信誉保障!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报告本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征信服务不仅间接地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而且也反映了发达国家信用发展具有很高的程度,人们的信用意识、守信观念普遍较强。因此,观察和研究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在节约社会发展成本,防范社会信用风险,保持经济、金融稳定运行;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提升经济、金融竞争力,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健康、进步等方面,征信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日深,经济、商贸、金融等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压力日益紧迫,在这样的形势下,就我国总体情况而言,社会信用建设是滞后的。而在参与全球发展与竞争中,我们社会信用程度的高低,信用环境建设的水平及速度,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程度,必将或者说已经成为了影响和制约我国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无形瓶颈”。

从云南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信用环境的情况看,与西部地区其他省区比较尚有距离,而从云南省的经济总量和GDP发展水平看,并不是西部末位靠后的,所以,这种距离呈现出不相称,有较大的反差。为什么呢?我认为还是一个观念、意识问题。据省统计局初步核算,2004年云南省GDP为2959.48亿元,比上年增加11.5%,增幅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是1995年以来增长最快的年份。人均GDP达6733元,提前一年实现了人均800美元的阶段性目标。按云南省今年GDP预计增长8.5%的水平测算,人均GDP今年将达到7305元,从而超过900美元。据有关征信需求理论认为,人均GDP达到900美元,市场即会产生征信需求,是开展征信服务的理论起点。云南省的GDP水平目前正好处于适合开展征信服务的临界点,基本满足理论上开展社会征信活动的条件,但这只是一个方面。从现实来看,云南省开展征信服务的客观需求又是如何的呢?限于篇幅,仅简单举两个数字说明:去年云南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的13.12%;截止到去年3月,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25.61%。也就是说,平均每四笔助学贷款就有一笔发生违约行为,有6所高校的违约率超过了20%。这两个数字提示我们:社会信用环境亟待建设,社会征信机制亟待建立。

建设云南省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树立信用政府形象。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首要的是建立有制度化保证的政府信用,因为政府信用对社会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教育和示范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的作用还在于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从而保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环境氛围,有赖于政府动员其丰富的社会、行政管理资源予以强力支持。目前我国信用环境建设发展迅速的沿海发达省市,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创建了社会信用建设模式,但不论是上海模式、深圳模式、还是湖南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即在建设初期都是由政府负责推动、组织,有的地方甚至由政府直接投资启动建设工作。走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复合式发展道路。

三是抛弃门户之见,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形成本省优良投融资环境的高度,来认识信用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信用体系是由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等构成的相互关联的社会系统。这就要求有关各方从全局考虑,不囿于门户利益,统一认识、共同合作、认真研究、加强协作、群策群力地来做好这项工作。尽快形成本省建设信用环境的交流、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对云南省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四是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角度来保障信用环境的形成和发展。目前我国总体的信用法制建设滞后,发达地区一般是从地方立法的层面来保障信用环境建设的合法性与规范化。就云南省的情况而言,借鉴发达省市的经验搞信用环境建设不失为一条捷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五是要尽快建立本省社会化的征信机制。就目前情况看,社会信用的形式较为明显地表现、反映在金融行业,其中尤以信贷方面集中度为高。而从信用需求度和技术支撑情况看,最具条件建立的是银行信贷征信机制。因此,云南省应抓紧建立起以银行信贷为核心的征信机制,并以此影响和带动其它征信服务的形成。

六是要从规范化、标准化入手,强化对征信机构及征信市场的管理、引导。征信机构与征信对象是征信市场的主体,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和引导,是保证信用环境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打造云南省企业知名品牌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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